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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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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事诉讼调解与思想政治教育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任何领域的实践活动都可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民事诉讼调解是法院在诉讼中的实践活动,其实践范围比思想政治教育的范围窄,但二者在目的、理论、运用方法、构成要素、工作过程和工作原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使得民事诉讼调解中能够运用思想政治教育,达到更好地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构建社会和谐的目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调解;思想政治教育;可行性分析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295-02
  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司法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所争议的民事权益进行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是指“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由定义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调解和思想政治教育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实践活动,但是二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和契合点,这也正是在民事诉讼调解中能够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原因。二者之间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的上的联系
  从目的上看,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与民事诉讼调解目的具有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具体目的的一致性
  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目的主要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中,教育者根据受教育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具体的教育计划,经过努力就能实现的目的,它是根本目的的具体化。在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者根据受教育者的思想实际,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具体分析受教育者当前的思想问题,解决他们的思想困惑,纠正他们的错误思想,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民事诉讼调解的具体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当事人对此案的法律认知以及对类似案件的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梳理、分析,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从系统上提升当事人相应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事诉讼调解的具体目的具有一致性,都是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然后进行解决,从个案中提高教育对象的思想认识。
  2.根本目的的一致性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需要人们经过长期的努力奋斗才能实现的目的,它从宏观上规定了受教育者的素质,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最高目的。这一目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总体上提高受教育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满足他们的内在需求,使受教育者具备社会所期望的良好素质;第二,促进受教育者自由全面发展,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在完成社会功能方面的重要性,促进社会稳定,使之和谐、有序地发展。民事诉讼调解的根本目的是法官通过对当事人的教育,总体上提高当事人的法制道德素质,化解社会各类矛盾,增进社会和谐。
  二、理论上的联系
  从理论上看,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民事诉讼调解的理论具有相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基本理论具有一致性
  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主要是研究有关思想政治教育一系列基本概念及原理的理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所用到的基本理论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用这些理论中的基本观点去分析问题,解决受教育者的思想问题。在民事诉讼调解中,也需要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基本理论知识去分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症结,理论联系实际,用与时俱进的调解方法才能对症下药,及时解决纠纷。因此,在基本理论层次方面,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事诉讼调解所用到的基本理论具有一致性。
  2.运用理论具有相似性
  教育者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需要运用到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逻辑学、伦理学、心理学以及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教育者有借鉴地运用相关知识有利于帮助受教育者解决思想问题。法官在进行民事诉讼调解时,需精确地运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针对纠纷的多样性、当事人的复杂性,需要有效地运用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事诉讼调解时,教育者和法官运用的理论知识具有相似性。
  三、构成要素的联系
  从构成要素来看,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事诉讼调解的构成要素具有相似性。
  一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由四个要素构成,即“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以及教育环境”[2]。教育者作为教育主体,是教育活动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教育中起到积极引导和促进的作用;受教育者作为教育的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为教育的媒介,是教育者必须认同和掌握的,是教育效果客观考量的依据主干;教育环境作为教育工作的一定社会环境,决定了教育的艺术,即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民事诉讼调解也是由四个要素构成,即法官、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内容和方法以及调解的环境。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法官承担教育者的角色,起到引导、教育的作用,负责给当事人灌输法律知识、道德知识;双方当事人承担受教育者的角色,接受并吸收法官灌输的教育内容;调解的内容和方法决定了调解的成败,在调解中是至关重要的,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调解的方法需要做到因人而异、因案而已,灵活使用各种调解的技巧。调解的环境根据调解的时间、场所而定,因环境的不同,调解的效果也大不相同。
  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事诉讼调解的构成要素具有相似性,都是由四要素构成,并且可以看出二者构成要素的对应关系。
  四、工作过程的联系
  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事诉讼调解体现的过程性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是指“教育者对受教育者施加思想政治教育影响,以及教育者接受教育影响相统一的过程”[3]。这一过程需要经过三个阶段,受教育者才能把教育者所传达的政治观点、思想观念和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的内化思想和外化行为。第一阶段是“内化”思想,要求受教育者有选择地接受教育者所灌输的教育影响,并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第二阶段是“外化”行为,即受教育者自觉、自愿地把第一阶段接受的思想和观点转化为良好的行动和行为习惯;第三阶段是反馈和重新教育阶段,要求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行为进行评价,以反馈受教育的“两个转化”行为和进行更高程度的思想政治教育。民事诉讼调解也需要经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似的阶段,表现为:首先,审判人员根据案情对当事人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当事人对所教育的内容进行有选择的接受,使之变成内在知识;其次,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灌输的知识进行梳理后,进行选择性的吸收,知道哪些行为是社会所期待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进而在日常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定规和社会期待;最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解或者接受调解意见的决定,这是当事人对前两阶段的反馈。

  五、工作原则的联系
  从原则上看,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与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具有相似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是教育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是教育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为自愿、合法以及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此原则体现的是宏观原则,是调解的宗旨性原则。而民事诉讼调解的工作原则不仅需要遵循上述的宗旨性原则,也体现了审判人员在调解中与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1.层次性与针对性的原则
  思想政治教育对象受职业、年龄、性别以及地域等因素的不同,表现出来的思想政治倾向也有所不同。对于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教育者需要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认识教育对象的层次性是实施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的前提,而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是达到教育有效性的必要条件。”[4]针对性要求从实际出发,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问题。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应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及其思想状况采用不同的教育内容与方法。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审判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比如当事人的文化层级、地域、性别等,选择合适的调解方法和内容,提高调解的效率。
  2.灌输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灌输是思想政治教育和民事诉讼调解最常用的基本方法,是教育者通过各种渠道向受教育者传播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和科学理论,指导人们行为的教育方法。疏导则是一种讲究疏通和引导的教育方法。一方面,注重教育者与受教育之间的疏通,让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进行信息交流、疏通感情;另一方面,注重教育者对教育者的引导,教育者在疏通过程中发现受教育有不符合教育要求的因素,及时、适当地加以引导,将其思想引导到符合教育要求的轨道上来。这一原则体现了主客体互动的过程,充分调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增强了教育的效果。民事诉讼调解也体现了灌输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灌输法律伦理知识,进而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3.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又称为求实原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原则。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通过对受教育者施教,把受教育者的思想沿正确的方向发展,使其符合教育要求的思想状况。这个过程需要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教育,做到知行的统一。教育者在传授内容时,需要联系受教育者的思想实际和国内外的相关情况,不能生搬硬套。此外,为了加强受教育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认知,教育者可以组织受教育者参加一些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其认知水平,做到真正的理论联系实际。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原理与思想政治教育相似,要求审判人员了解个案的性质,使其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总之,民事诉讼调解和思想政治教育在上述五个方面具有一定相通性,正因为如此,在民事诉讼调解中才有必要、有可能运用思想政治教育,以达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7.
  [2]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00.
  [3]荆惠民.思想政治工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00.
  [4]张耀灿,郑永廷,刘书林,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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