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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的治校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姚佳胜

  摘 要: 教师权力的拥有和落实,是实现学校内部权力平衡的基础,是促进教师职业认同感、提升教师责任感、幸福感的源泉。同时,还可以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学校的民主氛围,进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了实现学校内部权力的均衡,应从强化教师治校权入手,建立和完善教师对校领导的选举权以及对学校决策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关键词:基础教育;教师治校权;权力均衡
  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0-0061-02
  一、教师的职业特点
  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是构成教育的基本要素。教师职业固有的、一般不为其他职业所替代的职能,是“教”学生学[1]。教师不仅要教授用文字表达间接经验的有形的书本知识,而且还要育人,即对学生进行道德人格养成教育,后者是无形的,而且更为重要,它关系到学生能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由于教育是人类文化传承的纽带,“教师的职能特别应体现在用人类的经验教育学生上,使学生加深对生活意义的理解”[2]。此外,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和渐进性,因而不能一蹴而就。育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不能简单的量化性。教师的教育成果优秀与否,不是通过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的好坏所能完全体现出来的,还需要接受社会的长期检验,看是否有益于促进个体和社会的长足发展。“大多数教师或多或少地感到他们的工作是一个无底洞。比起律师或医生来,教师的工作要耗损更多的心力……因为他们的工作似乎永远不会了结,永远看不到 尽头”[3]。正如第斯多惠所说,“教师职务实际上是一个整体……教师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一条大锁链上的一环”[4]。因此,需要教师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要安于自己的本职工作,使学生在自己所教阶段获得充分全面的发展。教师工作的对象是人,这项工作需要长期作用于活生生的学生身上,而学生的特点是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特殊性和变化性。教师教育的成功与否,将会影响到学生未来发展的好坏,这也体现了教师职业的重要性。
  二、教师拥有治校权的必要性
  让教师拥有治校权,可以有效防止校领导独断专行、滥用权力,有利于优化学校的育人环境,构建和谐的校园文化;可以提高教师对学校发展的关注度,增强教师的职业认同感,提升教师的责任感、成就感和幸福感;同时还可以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进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有益发展。分析发现,在当今社会,人们普遍都想做官,这与我国“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的文化传统不无关系,整个社会对权力的崇拜愈演愈烈,这种趋势已经蔓延到了学校。有许多小学生未来的梦想已经不是成为一个科学家、画家、医生等,而是想当个大官,一名仅仅6岁的小学生甚至宣称自己未来的理想是做个贪官。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虽然主要来自于社会的负面影响,但是学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正常的课程教育的同时,还应发挥隐性课程的教育功能,如学校的文化氛围、制度体系、管理机制等,这些都会对学生的成长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小学生之所以想要做官,很大的原因是受到了学校官僚氛围的影响,如学校领导在教师和学生面前所表现出来的指手画脚、威风凛凛的样子,即使是他们最尊敬、最崇拜的教师,也普遍会在校领导面前表现得毕恭毕敬。因此,小学生做官的梦想是从其对学校领导的仰慕开始的。此外,就班级内部组织的设立来看,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的学校从小学阶段就开始设立班委会,具体设立了班长、学习委员等各种职位,同时大部分教师所给予这些班级干部的权利是领导和管理班级同学,而不是服务于同学。这种权利的赋予和角色的扮演对小学生造成了一些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形成一种路西法效应(在一定社会情境下,由于角色的扮演会使一个好人变坏),这些极其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事实上,教师管理和了解班级的方式有很多,教师激励学生的方式也有很多,因而完全没有必要从小学阶段就开始设立各种高低不同的职位,这反映出教师本身受到了官僚体制的严重影响,他们中的许多人自身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认为这种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是理所当然、合情合理的,进而他们自然就会把这种思维定式传递给学生,把学校领导和普通教师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为班级中有职位的学生和普通学生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这种思想的形成源于教师所处的社会和工作的环境,因为他们普遍受到了来自于学校领导的绝对权威的控制。为此应改变普通教师的处境,赋予教师参与治校的权利,为他们营造一个民主、温馨的校园环境。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也能够为教师创设了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三、赋予教师治校的权利
  在一个组织内部权力应该是均衡的,这样彼此之间才能形成一种制约,才能保证人们地位的平等和利益的均衡化。教师治校权是实现学校内部权力均衡的基础,具体包括教师对校领导的选举权、对学校决策的参与权和管理权。其中,选举权是实现教师治校的前提,管理权和决策权是实现教师治校的保证。
  1.教师对学校领导的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教师对学校领导的选举权是一名教师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协调学校内部权力的重要保证。教师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更知道需要一个什么样的领导来管理学校,才更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发展,从而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发展。而如今大部分学校领导的确立仍以任命制为主,有些地区虽然采取了选举制,但是教师所占的比重又很小。如笔者在2009年调查时了解到,云南省某镇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校长的任命就采用了选举制,但是选举权主要由县教育局的五个代表、镇政府的五个代表和全镇的所有中小学教师三部分组成,每部分人各占三分之一的选举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公平的。但是镇政府和教育局所代表的是政治上的权利,他们对学校的了解和认识是粗略的,他们衡量校长好坏的标准是能否保证和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更确切地说是能否提高学生升学考试的成绩,很少会考虑作为教育主体的学生和教师所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这严重违背了教育的目的,不利于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由于教师所占选举权的比重相对较小,不利于教师主体地位的落实,同时也影响了普通教师对学校领导权力的制衡作用的发挥。因此,基础教育阶段学校领导的任命要采取选举制,并且要不断增加教师所占的选举比重,使学校领导的选举权逐渐从国家行政权力转移到教师身上,并不断扩大选举的范围。“选举的范围越扩大,人们就越想把它再扩大,因为在每得到一次新的让步之后,民主的力量便有所增加,而民主的要求又随其力量的增加而发生变化。没有选举资格的人奋起争取获得选举资格,其争取的劲头与有选举资格的人的多寡成正比。最后,例外终于成了常规,即接连的让步,直到实行普选为止”[5]。这样,可以使校领导的选举在学校范围内形成良性的循环,有利于实现依法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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