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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构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晓雷 王希发

  摘 要:新刑诉法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条文。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出发点是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因而如何合法规范的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活动就尤为重要,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显得尤为关键。需要从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准确获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信息来源。严格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确保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加强折抵刑期以及错案赔偿的监督,切实做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事后执行监督三个方面的内容来构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指定居住 执行监督 机制构建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①。这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权。接下去从三个方面来初步构建起执行监督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准确获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信息来源。
  所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信息来源,也就是公检法机关办理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相关信息,以何种方式、通过什么渠道、在什么时间通知检察机关负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职责的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如何了解或掌握办案机关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公检法批准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息;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息。
  对于上述问题,应当构建统一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来解决案件信息来源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平台:明确案管、侦监、公诉部门在收到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文书后的24小时内,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信息录入案管系统平台,以便于监所检察部门查询。二是构建公检法机关刑事案件信息平台:决定机关(需经上一级机关批准的,系呈报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在决定做出(收到批准文书)后24小时内,将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批准监视居住决定书)及相关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情况、涉嫌罪名、指定居所地址等)录入该信息平台;执行机关收到执行通知书后24小时内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相关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情况、涉嫌罪名、指定居所地址、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管人员姓名职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等信息)及执行通知录入该信息平台。决定机关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决定书的,也应在决定做出后24小时内录入该信息平台。以便于监所检察部门能通过该系统准确掌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信息。
  二、严格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确保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开展执行监督,应当严格规范以下几个方面的执行监督内容:
  (一)、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有违法将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该项执行监督工作主要防止相关部门变相的在特定羁押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否规范。这就要求"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2)、便于监视、管理;(3)、不得有可能被直接用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能够保证办案安全"。该项执行监督工作主要是为了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生活休息需要以及办案安全。
  (三)、监督办案部门是否及时告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该项监督工作主要是为了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四)、监督办案部门是否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监视居住场所通知其家属。该项监督工作主要是为了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家属的知情权。
  (五)、监督执行机关在收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中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材料是否及时转交检察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办案机关。该项监督工作主要是为了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控告、举报权利。
  (六)、监督是否有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或者伪造立功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存在。该项监督工作主要是保障办案的顺利进行和公平公正。
  (七)、监督是否有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以及其他侵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违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该项监督工作主要是保障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人权。
  (八)、在整个执行监督的过程中,要随时对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和评估,对于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立即督促相关部变更强制措施。
  三、加强折抵刑期以及错案赔偿的监督,切实做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事后执行监督。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②。这就明确要求作为执行监督主体的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要承担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的监督工作。由于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可以长达六个月。所以笔者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监督工作就成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事后执行监督的重心,我们必须不择不扣的监督相关部门完成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的工作,以维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完整性。同样的,鉴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身限制性强,类似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为进一步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需要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错案赔偿的监督。因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也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果出现错案,例如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或者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应当将其纳入国家刑事赔偿范围。对于国家赔偿的主体,则应该依据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认定。而作为执行监督的监所检察部门也要加强该方面的监督,以维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严谨性和有错必纠刑法精神。
  注释:
  ①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②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参考文献:
  [1]姚莉《刑事诉讼法学》2006年版
  [2]袁其国 刑事诉讼规则在监所检察工作中的理解与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年01期
  [3]宗江涛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的理解与适用 正义网
  作者简介:王晓雷(1981-)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希发(1977-)男,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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