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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峰

  摘要:高等教育大众化为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竞争。在竞争中,由于社会、公众对高等教育的的标准和要求各有差异,评估由此而出现。本文从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背景、现存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揭示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对民办高等学校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时通过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保证民办高等学校教育的办学质量,并提升其社会价值。
  关健词: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中图分类号:G4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09-0090-02
  
  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根据高等教育的目标,运用有效可行的手段,对高等学校教育活动及其有关因素进行系统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状态和价值作出判断,从而推动教育活动不断优化的过程。
  
  一、民办高等教育评估的背景
  
  政策背景:1990年10月,国家教育委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对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性质、任务、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形式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其中第四十四条南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六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各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004年教育部正式成立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并以高校进行周期性教育评估,这也意味着我国有了专门的教育评估机构。2007年9月27日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学校工作规范(试行)》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专家组工作规范(试行)》。相关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正在走向规范化、专业化道路,这是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展开的最重要的基础保障。
  社会背景:时值今天,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尚处雏形,诸多民办高等学校自身定位模糊,有关民办高等学校专门的政策法规、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相应的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体系也未建立;特别是民办高等学校在高校分层分类中被划为三类本科院校,致使在与同类院校竞争中处于劣势。在此环境中,民办高等学校无法迎合机构以外的社会利益团体,因此急需产生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和认证体系,以及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民办高等学校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强化和提升民办高等学校的社会价值。
  
  二、评价模式
  
   CIPP模式(CIPPMode),美国著名评价斯塔弗尔比姆(D・L。Stufflebeam)通过研究提出:“评价不应当限于确定目标的达到程度,而应是为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过程。”同时,他认为,“评价最重要的意图不是为了证明,而是为了改进。”因此,“CIPP”模式评价理论是将背景评价(Context)、输入评价(Input)、过程评价(Process)、和结果评价(Product)相结合的,诊断性评价和形成性评价。
   笔者认为,教育评价就是通过信息搜集、诊断、鉴定、信息反馈等手段,对评价的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目的并不在于指出错误与不足,更重要的是如何选择和处理评价结果,以便为教育评价客体的改进提供有利的建设性建议和方案,以促进其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
  
  三、民办高等教育评估的现实意义
  
  评估是由价值和标准而引生的,因此评估是对被评价对象的价值判断。由于我国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办学自主性;办学主体是政府以外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学经费自筹:师资缺乏;生源不足社会定位偏向于职业导向,以就业为主;办学水平层次较低等。因此,在对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时,首先应建立完善的、专门的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指标体系和制度体系,以适应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
  首先,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全面提高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对于树立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意识,确立教学工作在高校居于中心地位,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有助于民办高等学校理清办学思路、明确社会定位。开展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多元主体参与评估,可以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梳理办学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和办学定位。有助于树立服务社会、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提升民办高校的社会价值。
  
  四、 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构建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体系、制度和政策。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还处于低层次状态,因此还没有独立的专门的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体系、政策和制度。现行的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仅仅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以及相关规范。由于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办学差异较大,办学宗旨、目标、以及社会定位都存在异同,公办高校办学水平远远高于办办高校办学水平。因此在借用普通高校教育评估的方法、条例以及相关政策时,会违背民办高校办学宗旨。并且会因为普通高校教育评估标准的过高,其评估结果给民办高校教育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体系、制度和政策的建立和完善,是正确、合理、规范的对民办高等学校进行教育评估的重要保证。
  (二)评估要符合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发展要求。分层分类是根据高校的办学特色、发展战略对高校进行教育评估,以促进高校特色办学。民办高校在与普通高校竞争中被划分为三类本科院校,这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形成了阻力,同时,民办高等学校也被告划分到职业、应用的范畴。这种社会定位也限制了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战略定位。
  民办高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因此市场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因此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是其自身制定发展战略的同时,融入了更多市场因素,这也形成了民办高校发展的特殊性,这也是民办高等学校形成和发展的内生规律。因此,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必须关注这一特点,制定适应这种特点的评估指标体系,提供与之相一致的评估信息,促进民办高等学校教育发展。
  (三)协调好政府、社会中介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内部的关系。尽管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以校内自评为基础的多元主体评估,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言人,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评估确更具权威性和说服力。可以说,校内自评可以为政府和社会中介的评估提供较为真实的信息资料,在多主体介入评估的同时,产生矛盾再所难免。代表社会利益团体的社会中介会指责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不符合他们的利益和价值。民办高等学校教育为社会负责,也为政府负责。面对评估结果,政府具有最终的发言权,因此政府应合理的对待评估结果,为民办高等学校教育的发展排忧解难,理顺民办高等学校和社会中介的关系。通过发挥教育评估的积极作用,为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五、 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
  
  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是对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的延伸,也是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目的所在。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目的,正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收集有关民办高等学校教育发展的各种信息,制定合理的评估指标,对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能够促使民办高等学校教育发展的相关对策。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是更加持久和稳定的途径。
  (一)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组织体系。教育质量外部保障组织体系可由政府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进行监督,同时,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社会团体,依法对民办高等学校进行监督,并对民办高等学校教育的发展提出合理的、建设性建议。
   (二)教育质量内部保障组织体系。首先确立教育质量保障指挥系统。由校领导和资深教师共同负责确定学校的教学质量管理的目标与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教学活动的政策性举措,指挥与协调学校关于教学质量管理的各项活动,总结学校关于教学质量保障活动的经验与得失。
  其次,教育质量保障支持系统。开展质量宣传,创建质量文化,动员群众参与质量保障活动,必要时接受学校内有关质量评价争议问题的促裁,组织有关质量评价争议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景英.教育评价理论与实践.[M].吉林: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
  [2]陈广桐等.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评估.[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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