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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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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介绍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涵义,辨析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探讨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具体界定标准。
  关键词: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界定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引起了社会对会计的普遍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少数上市公司为了圈钱、国有企业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指标、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了偷逃税款、转移利润,都在不同程度地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实会计信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个别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自身的经济利益、或屈从于政府部门、企业的压力,未能保持应有的谨慎和遵循职业操守,而向社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因此,辩明解析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市场竞争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具有重在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涵义
  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是被审计单位对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所以,会计责任是指与会计目标相对应的会计活动应承担的责任,从而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应尽的义务,是审计职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犯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时甚至导致经济秩序紊乱。
  
  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辨析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强调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区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包括主管财务的企业高管和财务负责人等,受所有人委托承担着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的职能,包括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会计责任,提供真实的、公允的会计信息,对受托资产经营管理的保值增值负责。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人未能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则被审计单位承担的是会计责任,会计责任直接导致企业的经营失败。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要依据审计准则和执业判断来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做出审计判断,该审计判断是基于会计判断之上的再判断。若会计师事务所未能通过审计过程发现和披露企业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误、舞弊和企业经营风险的,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的是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对审计责任的影响。一是若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了其会计责任,重大错报风险充分降低,审计的总风险也就容易控制,便于审计责任的充分履行,减少审计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如果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薄弱乃至失效,财务报告中存在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不能查出重大错弊的可能性也会加大,检查风险增大,审计抽样未能触及重要错报事项,会计责任无疑将牵连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对会计责任的影响。一是预防和威慑作用。被审计单位知道其财务报告将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这就促使其按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审计报告就会如实地披露或揭露;二是纠正和改善作用。注册会计师充分履行审计责任,通过审计过程,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错报、漏报提请其进行调整,以及就其内部控制方面的重大缺陷提出管理建议书,可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充分履行会计责任。
  
  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具体界定标准
  根据《会计法》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单位的会计责任:一是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进行会计核算。如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或多套账簿,使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人为调节利润;对应确认的费用、损失、负债不确认或不披露,高估资产和利润;通过巧立名目进行虚假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粉饰会计报表等。二是违反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偷税、漏税。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取得纳税凭证;对应税经济事项不做或多做会计处理;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三是在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推脱本应由企业担负的会计责任。如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或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资料进行变造;对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不如实回答导致注册会计师误解或拒绝回答;对注册会计师要求所必须执行的审计程序不给予必要配合或有意设置障碍,导致注册会计师产生审计错误等。四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出具了审计报告,发表了审计意见,企业不予采纳,该调整的账务不调整,该披露的信息不愿意披露;或者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采取避重就轻的处理方式,这就应界定为企业的会计责任。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共同作弊,企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五是企业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法律、法规。如未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会计监督制度、拒绝接受依法检查。未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未妥善保存会计资料,造成丢失和毁损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等。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审计责任:一是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未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企业的会计报表凭主观臆断就出具审计报告。二是注册会计师虽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没有索取被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要的审计证据,遗漏或回避了企业重大问题而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如没有披露出企业重要的购销、投资、担保等合同;或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被审企业会计处理的重大错误及其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但迫于客户关系或某些方面的压力,未能根据事实真相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上,而出具了不恰当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是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类型与审计工作底稿的证据和结论不符。注册会计师通过审计,发现被审企业个别经济事项存在差异,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也进行了记录,但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未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与审计工作底稿相符的审计报告,如本应出具保留意见类型但出具的却是无保留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四是注册会计师为了个人私利和被审企业共同作弊,出具虚假、违法的审计报告,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五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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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忠民.会计责任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赵建梅,等.论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22).
  [4]高明.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N].中国财经报,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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