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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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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罗马法,主要内容,影响
  
  根据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必修课程历史第6个专题主要讨论了希腊民主和罗马法制两个问题,涉及三点具体的教学内容:一是希腊文明形成的历史背景,二是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及意义,三是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就罗马法而论,它是西方古典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其历史作用和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知道,古罗马经历了王政时代(公元前753-前510年)、共和时代(公元前510-前27年)和帝国时代(公元前27-公元476年)三个阶段。公元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前者亡于476年,后者亡于1453年。在人类农业文明阶段上,罗马帝国是古代世界典型的军事官僚集权制国家,它把奴隶制度推进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罗马人不但创建了强大的军事力量,而且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罗马法作为古罗马制度文化的核心,它的产生和完善,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了解和研究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在维系罗马帝国统治中的作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法(ius)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和最高的法律行为规范,即在一定范围内为维护所有者利益而对个人行为规定限度的强制性规范。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时期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和国家的繁荣。罗马人普遍认为法源于自然,正如著名的政治与法学思想家西塞罗指出的:“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则明白地告诉人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人类“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罗马法不仅严格界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阐明了相关的法理,即为人们提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作为古罗马国家机器的核心内容,罗马法可以涵盖几个以下不同层次的内容:
  第一,依据表现形式的不同,罗马法可以区分为习惯法(jus nonscnptum)和成文法(jusscriptum)。从王政时代起,罗马人已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法官多是因循旧例裁判,因而在法律和习惯之间还没有明显的区分。公元前449年,罗马成文法随着《十二铜表法》的公布而宣告诞生。
  第二,依据调整对象的不同,罗马法体系中又有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的区别。所谓的“公法”,是指保护整个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法,即调整宗教祭祀活动和罗马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所谓的“私法”,是指保护一切私人利益的法,主要调整所有权、债权、家庭婚姻与继承关系。罗马私法就是习惯上所说的罗马民法,它把每个公民的私人权利看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并将私人权利当作公权的要素和基础。
  第三,依据适用范围的不同,罗马法还有民法(市民法或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差异。成熟的罗马民法,通常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大部分,这也是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其中,“人法”主要规定了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即指物的所有人只能对特定人提出的权利;“物法”规定了各种财产权,它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即指物的所有人对其他一切人都能主张自己对物的权利。
  罗马法是维护罗马自由民阶级利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本身有狭义的罗马法与广义的罗马法的区分。前者仅指适用范围有限的罗马民法,而后者则包括罗马法律(1ex)和罗马法学理论(jura)两个方面,指罗马历史上的整个法律制度。起初,罗马法主要用以调整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公民(自由民)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范围有限,显然具有狭隘性的特点。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罗马法被称为“公民法”或“市民法”,简称为“民法”(jus eivile或civil law)。公元前366年,罗马设置最高裁判官(大法官)即城市裁判官(praetor peregnnus),专门负责受理罗马公民之间的民事(内事)诉讼。总的来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律都属于民法,其中公法内容居多,比较原始,注重形式,范围狭窄。
  随着罗马统治版图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罗马对异邦人的统治越来越重要,而古老的罗马民法难以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公元前242年,罗马又增设一个最高裁判官即外事裁判官(praetor peregnnus),专门受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外事)诉讼案。于是,城市裁判官和外事裁判官同时并存,各司其职,前者依据体现“公平合理”原则的“最高裁判官法”进行民事裁决,后者所依据的法律也只能是过去的民法。共和末年,异邦人经过长期的斗争,特别是经过“同盟战争”,罗马元老院终于批准公民权。向所有意大利人开放(公元前89年),并继续扩大适用范围。这样,内事裁判与外事裁判逐渐合流,民法逐渐形成为普遍适用于帝国境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jusgentium或law of nations或law ofpeoples)。这是一种与市民法不尽相同的法律,调整的主要是以所有权和契约关系为核心的财产关系,并已经超越了罗马城邦的狭隘范畴,因而具有罗马时代国际私法的意义。自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起,自由民中的非罗马市民开始享有市民权,与罗马市民同样适用市民法。216年万民法统一于市民法,罗马法宣告统一。
  在罗马法体系中存在着一种法学理论或法学精神,它是通过“自然法”(jus naturale或natural law)得到体现的。作为法学理念和哲学思想的产物,自然法“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结晶”。在这种意义上,罗马人把自然法视为普遍公正的法律,坚信它是自然和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秩序,关于整个包括人类和所有动物在内,万物都受其制约。
  从司法实践上看,罗马法最早可以追溯到共和时代的《十二铜表法》,此后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并在东罗马帝国(拜占庭帝国)时期至于成熟。公元438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把君士坦丁大帝(306-337年)之后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整理,汇集成著名的《狄奥多西法典》(Codex Theodosianus)。大约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皇帝重新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汇总,编纂成了罗马法之大成的《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从而使罗马法朝着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如果说,《十二铜表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那么,《民法大全》则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西罗马帝国瓦解后,罗马法一度被湮没直到1135年《民法大全》在意大利首次被发现。随着十二三世纪对罗马法研究的进展,罗马法开始复兴。十五六世纪,除英国以外,西欧各国普遍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在此之后的数百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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