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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人才管理法制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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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前我国高校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广大教职工法律意识偏低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对法的制定、实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和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广大高校教职工作为高校的主体,他们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决定着高校人才管理法制化建设的程度。
  2.多种人才管理制度在高校并存
  目前高校的用工形式主要可以分为编制内和编制外两类。(1)编制内正式职工,
  这是最传统的一种用人制度,也是目前高校主要的用人形式。他们的工资、奖金全由省财政统一发放,社会保险也按国家规定缴纳。但是,目前国家对这类用工形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出现权益争议,很可能出现无法可用的尴尬局面。(2)编制外用人,主要包括人事代理和合同制工人两种形式。自1995年人事部提出要推行人事代理制度以来,高校人事代理制度逐渐发展起来。这种用人机制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人事代理人员与高校是以合同为契约,关系简单而脆弱,缺乏归属感。合同制工人是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这两类人员合法权利容易被侵犯,往往在职称评聘、评优以及考核等方面享受不公待遇。
  人才管理制度的差异,导致人才管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目前高校对于编制内职工的各项权利基本上都是按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法律适用。而编制外人员基本都是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两者在权利、义务上存在较大差别。
  3.尚未形成完整的高校人才管理的法
  律体系
  近几年,随着法制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基本上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但是,离高校人才管理法制化还有较大差距。当前,行政机关人才队伍管理有《公务员法》规范;企业人才管理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但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却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人事、人才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现在高校处理编制外人才、人事纠纷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对于编制内人才、人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就是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公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从法律效力层面来说,两者的法律位阶都比较低,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时代高校人才建设的需要。
  4.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
  现阶段,我国高校教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不健全、不规范,在高校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上存在漏洞,例如,按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无法使用于高校,高校则仍然只有遵循一些零散模糊、明显滞后的规定,且不同地方政策各异,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部门、待遇等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
  二、加快高校人才管理法制化建设步伐的几点思考
  1.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
  为了适应高校人才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应该加快高校人才管理法制化建设步伐,各高校及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广大高校教职员工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第一,全社会都要加大高校人才管理法制化的重视力度,通过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种媒体宣传我国现有的高校人才管理法规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各高校应该充分利用校内的宣传媒介,通过法律解读、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及时传递最新的法律动态,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第三,广大教职工应该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维护好自己权益的基础上,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第四,高校人事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行政行为。人事部门制定的文件必须符合有相关立法精神和目的。首先,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人事行政权力要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其次,要遵守法定程序。尤其在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要充分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辩权、陈述权和救济权,否则,即使实体正确,也会因程序违法而撤销或宣布无效。
  2.加快高校聘用制度改革步伐
  高校教师聘任制就是在高校和教师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以聘用合同的形式把岗位设置、任职资格、任用管理、争议处理等环节同学校和教师双方的责、权、义组合而形成的教师管理和任用制度系统。
  实行教师聘任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打破目前高校用人制度上的混乱局面,统一高校人才管理法律的适用,扭转目前高校人才管理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让广大教职工和学校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证,打破没有法律可以适用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高校自主办学权的充分实现,让高校可以自主选拔适合自己需要的人才。
  3.构建统一的法律体系
  立法是当前解决和处理高校人才管理纠纷及相关问题的基础。高校人才管理法律化的立法工作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统筹研究,并注意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配套,制定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打破目前高校编制内教师在权益保护方面无法可用的尴尬局面和多种法律、法规同时适用的混乱局面。
  高校人才管理的立法工作,要及时、认真总结人事人才工作经验,将成熟的经验形成规范的政策,条件成熟时,再将政策上升为地方政府规章乃至地方性法规。
  4.改革现有的社保制度
  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当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规范高校编制内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随着事业改革的深入,这种法律缺失的负面影响体现得越来越明显,有必要专门制定规范高校编制内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以保护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安心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林烨英.高校人事代理人员心理契约的实症研究[J].高校教育管理,2001(1).
  [3]李晓娟,蔡文伯.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成就与展望教育时空[J].知识经济,2010(1).
  (作者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四川农业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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