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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难”原因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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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执行难”的概念、危害、表现形式,然后阐述实践中民事“执行难”存在的问题,并且从政治、经济、立法等多方面剖析“执行难”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力求能够完善实践中民事“执行难”的现状,保护司法尊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难;原因;对策
  一、民事“执行难”概述
  (一)民事“执行难”的概念
  狭义的“执行难”即由于被执行人自身原因或受外界因各种因素导致的难以执行的案件。广义的民事“执行难”还包括“执行乱”。“执行乱”就是因执行不规范和违法执行而呈现出来的执行无序状态。本文谈论的就是广义的“执行难”。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1)从生效判决的效力角度看,人民法院制定这样的生效判决为的就是使债权人能依据有效的判决书,实现自己的权利,但是往往司法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很多的“法律白条”出现,这使生效判决变成了一纸空文,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2)从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角度看,如果法院裁判得不到切实履行,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就无从体现。依靠 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裁判文书无效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尊严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进而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导致恶性暴力事件,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3)从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看,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难”却严重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债权人在对司法保护制度丧失信心时,债权人就很有可能怠于应诉或放弃诉权,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与此同时,“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义务。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由此可见,“执行难”问题已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念,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市场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完善。“执行难”问题亟待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三)“执行难”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执行难已经成为民事执行工作中难题了。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①。我认为还应该添加一项,就法院违法执行和任意执行。
  二、“执行难”原因分析
  要分析“执行难”的原因,就必须找出最关键的症结。从上面我们讨论的有关“执行难”的各种情况,我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等多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政治方面
  上文谈到的应执行财产难动的情况,有一部分原因就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干预。在我国目前的体制下,司法部门的人、财、物权都由地方党委政府掌握,法院的人员要经过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才能调动或提升,审判职责和职权以及法院的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都是由当地的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因此,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行使其司法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司法部门实际上变成了行政机关的从属部门。还有一种情况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有些部门本应是作为协助部门帮助法院更好地执行工作,但是出于本部门的利益考虑,他们反而会帮着自己的单位隐瞒财产或者不作为。
  (二)立法方面
  任何国家对人民的统治不能依赖以暴制暴的方式,任何统治都必须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要想民众能够服从,这样的法律必须要精确到每一步,要让大众能依法执行,但现在的情况是司法公信力缺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越来越低,例如法官的选任制度不规范,司法是否能够实现独立,被执行人不执行该如何惩罚等。只有真正完成这些目标,我们才能让大众相信法院,尊重法律。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民事执行法》,执行工作主要是写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有的行为更是无法可依,只剩下一些原则性的东西可以采用,这些对于法院来说,也是往往不会去用的。例如联动机制的构建,现在基本上就是框架性的意见,无法准确地运用到实践中去。
  (三)法院内部人员的素养不高,执行作风有问题
  很多执行人员没有法官任职资质,缺乏足够的办案经验、业务素质差,加之没有法官职业的自豪感、荣誉感,因此很难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这些人员的任职资格。例如《法官法》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员,参照本法有关规定管理”,但如何参照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我们上文中谈到的“执行乱”现象中出现的人情案、金钱案等等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与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密切相关,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最近几年,法院实行绩效制度,将法院人员的结案率和工作绩效挂钩,这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官的工作效率。但却容易忽视司法的公正和公平。目前,我们多数的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实行一种权利高度集中的体制,即有一个执行员负责整个案子,这会导致执行员的权力过大,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过强,有时会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四、解决民事“执行难”的对策分析
  根据以上的原因,我作出了以下几点的对策。
  (一)加强民事“执行难”的立法
  制定《强制执行法》。要想改变“重审判轻执行”的理念 就必须把《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这样有利于强化执行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一部解决诉讼问题的法律,诉讼是确认权利和义务,而执行着眼于实现权利和义务,所以把两者放在一部法里并不协调。
  (二)法院内部人员要提升法律素养
  作为职业法律人,必须要有具体的规定去规范执行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仅要通过司法考试,熟悉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掌握办案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忠于法律,敬畏法律,心中有人民,心中有国家,要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努力成为品德高尚、技能卓越、高素质人才。   (三)构建联动机制
  为了解决“协助执行人难求”问题,国家通过规定协助执行人,要求很多部门作为联动单位,形成联动机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联动在本质上就是将执行作用主体社会化,使整个社会在观念和制度上形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的联动遏制,是整合各种执行资源和力量,联手参加与司法执行活动的法律机制。当被执行人的信息一旦进行联动机制,其各种民事活动,如公司注册、房地产抵押、买卖、车辆登记、过户、银行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②,这将有效促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五、结语
  综上,笔者对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作出了具体分析。最终得出“执行难”的原因不是单纯的一个原因,而是涉及政治、经济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我在此文中关注了一个我认为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社会因素。“执行难”不是一个单纯可以用理论来解答的问题,想反,笔者认为这是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够发现的问题,也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作用于司法实践,这样才能有效的解决“执行难”。如果解决不好“执行难”问题,最终会导致“老赖更赖”的现象频发,“法律白条”的状况愈发严重,那么我们的债权人就更加不会去法院解决问题,环环相扣,恶性循环,使得司法实践出现严重问题。
  注释:
  ①高执办:《“执行难”新议》,《人民司法》,2001年第5期,第31页。
  ②江伟、邵明:《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第一版,第362页。
  参考文献:
  [1]齐树洁:《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葛行军:《民事强制执行实务专题讲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谭秋桂:《民事执行权配置、制约与监督的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江伟、邵明:《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柴兴国、李永秋:《谈执行工作中的司法公正》,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1期。
  [6]丁海湖:《强制执行立法争议》,载《法律科学》,1989年第6期。
  [7]栗峥:《中国民事执行的当下境遇》,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
  作者简介:
  陈风亭(1992~),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法律硕士,广西师范大学,主要从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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