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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冒名出资问题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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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冒名出资,是指冒名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的行为,属于隐名出资的一种。冒名者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参与经营者,冒名行使着股权,但其没有股东名分。被冒名者对冒名行为毫不知情,没有出资意思和出资行为,只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冒名者给被冒名者、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冒名出资问题
  一、冒名出资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1.冒名出资的含义与特征
  冒名出资,是指冒名者以根本不存在的人(如死人或者虚构者)的名义,或盗用真实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并注册登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①被冒名者不存在或虽存在但对公司的设立、经营等毫不知情,且与冒名者之间没有借名合意;②被冒名者没有出资,也没有设立公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股权或承担公司责任等意思表示;③被冒名者在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文件上被列为股东;④冒名者实际出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权利并承担风险。
  2.冒名出资与隐名出资辨析
  隐名出资与冒名出资较为类似,所谓隐名出资,是指以一方名义出资但实际由另一方履行出资的出资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①挂名出资,即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合意,使用他人名义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进行登记,但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并亲自管理公司,其他股东知晓这一实情;②完全隐名出资,即隐名出资人与他人达成协议,使用他人名义进行工商登记或在股东名册记载,并由他人经营管理和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晓这一情况;③冒名出资,隐名出资人冒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他人根本不存在或不知情。显而易见,冒名出资其实是隐名出资的一种形式,二者之间是一种归属关系。
  3.冒名出资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
  之所以出现冒名出资,主要有以下原因:①出资者为了规避法律对公司投资方面的限制。如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方投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公务员不得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②有些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经济状况而选择了冒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方式;③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股东应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等中记载股东名称,却并未规定登记不实时作何处理,且工商部门只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因而导致“名不符实”的现象。
  4.冒名出资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
  就公司外部而言,纠纷主要有对外被视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问题,冒名者以被冒名者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归属问题,如果是一人公司,还会有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问题。在公司内部关系中,主要有冒名者与被冒名者的股东资格认定和股权归属问题,以及冒名者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效力问题。如果冒名者出资不实还可能引起公司债权人追究被冒名者承担补充出资责任的问题。
  二、冒名出资关系法律分析
  1.冒名者与被冒名者之间的关系
  当被冒名者不实际存在时,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分析其与冒名者的关系没有意义,在此不作讨论。当被冒名者真实存在时,冒名者未经他人许可而冒用其名义,被冒名者对此毫不知情,二者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冒名者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权,但他们之间并无冒名出资的合意。
  2.冒名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冒名者是向公司实际履行出资的人,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但在工商登记材料、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外观公示上,他记载的是被冒名者的姓名。所以,冒名者与公司的关系是,他以被冒名者名义向公司出资,却没有股东的名分,但他可以冒名行使公司的股权。
  3.被冒名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当被冒名者不存在时,其当然没有股东资格,如若认定其为股东,则会导致股东缺位现象。当真实存在的被冒名者被登记为股东时,他满足了作为股东的形式条件,但他并没有向公司出资和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加上他没有实际履行出资,不符合我国法律对股东资格的实质要求,所以被冒名者只能是公司的名义股东。
  三、冒名出资具体法律问题研究
  1.以被冒名者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在公司内部,如果冒名者以被冒名者名义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盖章,那么该决议除非经过除冒名者之外的其他股东的法定人数或章程规定人数同意,否则应为无效。在公司外部,如果冒名者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股权转让协议,此类法律行为应为无效。从以下几点都可以得出此结论:1、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应有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被冒名者并没有这一真实意思表示,缺少了合同的必要条件,应认定合同无效。2、冒名行为具有欺诈性,其构成《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条件,一旦对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获得法院支持,则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2.冒名出资相应责任的承担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九条可知,冒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这也包括以被冒名者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的责任,虽然行为属于无效,但受害者可以要求冒名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甚至可以因欺诈而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冒名者是法律规定的负有从业禁止义务的人(如公务员),那么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如果冒名者出资成立的是一人公司,那么依照法律该公司没有成立,此时的“公司”应认定为是合伙,冒名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冒名者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冒名者应承担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侵权责任。
  3.冒名出资股权的最终归属
  由于冒名出资下的一人公司不认定为公司,所以这里仅讨论非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首先,不存在的被冒名者不会享有股权,因为其不是法律关系主体。其次,真实存在的被冒名者也不能享有股权,因为他既没有出资成为股东的意思,也没有出资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将股权归属于他会导致不当得利。最后,对冒名者则应区分情况:其一,当冒名出资并未规避法律禁止出资的规定,且出资的是合法财产,那么冒名者能通过相应程序取得股权;其二,当冒名出资是为了规避法律时又分为,第一,如果出资的是合法财产,应当强制转让股权,冒名者可以获得股权对价;第二,如果出资的财产是非法所得,强制转让后所获对价应没收或返还原权利人。
  作者简介:
  王婷,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5级民商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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