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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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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本文就是针对“营改增”的范围、税率的变化、“营改增”之后的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比较全面的解读。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征管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万众瞩目的“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本文就是针对“营改增”的范围、税率的变化、“营改增”之后的税收征管等方面进行一个全方位的解释。
  一、“营改增”概述
  (一)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改增”的原因
  1.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2.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从深层次影响产业结构。
  (三)营改增范围
  1.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
  (四)税率
  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5.特定的娱乐业适用3%―20%的税率
  另外,“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5级制(17%、13%、11%、6%、0),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以二手房交易为例,比如某房主购入某房产时是50万,缴纳营业税2.5万元,1年后卖出(不适用免征营业税条件)100万元,买房方需要承担5万营业税。在增值税条件下,依据增值税原理,若按常规办法、仅对增值部分征税,即对住房增值的50万元(现价100万-原价50万=增值50万)征税,税率若为6%,需缴纳增值税3万元,税负有所下调;税率若为11%,需缴纳增值税5.5万元,税负有所上升。在增值税条件下,若按简易征收办法、以核定征收率征收,若征收率为3%,即对现在住房出售价格100万元征税,缴纳增值税3万元,税负也是减轻的。
  二、抵扣方面的规定
  (一)可以抵扣项目
  税法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不可以抵扣项目
  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收征管
  (一)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二)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其他管理规定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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