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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教育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事务人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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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实施的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为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人才培养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和前进的道路,这也有利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随着现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快速进行,少数民族的法律人才培养与我国法治的建设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本文着重于分析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人才培养状况,对学校的教学方式、师资队伍的形成及法治法规的建设进行新的探索。
  【关键词】高职教育 少数民族 法律 人才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001-02
  西双版纳是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集散地,是我国经济和法治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想要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跃进,首先要增强的是人民的法治意识,所以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随着西部地区的逐渐发展,法律人才逐渐增多,但少数民族的精通法律的高级人才仍很匮乏,在当地所有的法律人才中比重较低。现阶段,西双版纳的法律高级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门槛,所以培养少数民族的法律专业人才刻不容缓。在现代社会中,民族法治所表达的意义在于要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专职人才,保障少数民族同胞的切身利益,在少数民族结合自身的经济文化发展特点,促进其全方位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打下坚实的基础。西双版纳位于我国的西南部,相对而言,地处偏远,是少数民族最多的地区之一,民风纯朴,但经济发展较内陆及沿海地区缓慢,是我国小康社会建设过程中的重点扶持对象。该地区的发展状况与小康社会建设的成败息息相关,充分利用法律知识武装少数民族是我国法治和经济建设的重要目标,而高校法治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为国家为民族培养法律高级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西双版纳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应具有地方特色
  著名历史学家萨维尼所曾说过,民族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的意识的一致性是法律所栖息的重要居所,与通用的语言相一致的是,少数民族的法律与民族的发展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随着民族地不断成长和壮大,法律也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民族与法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西双版纳职业技术学院的法律事务人才培养来说,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巧妙地结合到法律教学当中
  民族的文化背景是法律产生的前提条件,而法律的形成又辅助着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法律高职教育的过程中,不光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传授,也是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创新,更要加重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介绍。只有充分掌握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才能更专业地掌握少数民族出现的矛盾和纷争,才能把握少数民族的发展方向,也能更好地解决这些纷争和问题。培养出的法律高级人才,要能够将少数民族人民的疾苦同法律联系起来,充分利用法律为人民办实事,创效益,解决少数民族人民生活中的纷争,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法律的教学过程中,要将法律知识的教学与西双版纳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起来,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2.加强对西双版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云南省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各个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所习惯的法律法规,比如苗族侗族有本民族制定的森林保护法、后代继承权的习惯法等,这些习惯法不适用于全国其他各地区,但在该地区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西双版纳地区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少数民族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需正确地学习和借鉴当地习惯法的形成和运用机制,学生可走进少数民族的生活当中去体验当地的民风民俗,感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原因和环境特色,为习惯法的运用和发展打下基础,这对于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的推广和实施有着非凡的意义。
  3.忽略民族文化差异,寻求民族法律共性
  不同的民族都有着自身独特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其法律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也存在着差异,但在各民族的法律法规中仍能找到它们所表达出的共性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生存环境的维护。因此,在少数民族法律法规的教学和学习过程中,要去伪存真,要找到文化中所表达的诉求和共性,把握住少数民族文化和法律中最精华的本质所在,为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事务高级人才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西双版纳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应紧扣“卓越”主题
  对于西双版纳地区的法律人才培养来说,不管是教学师资力量的建设、教学硬件设施的建设、教学方式的变革或是学生素质而言都要有更严格的标准,这样才能培育出更出色的高级法律人才,这样的高职教育需注意以下几点:
  1.注重基础,夯实根基
  在培养法律事务高级人才时,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根基,也是法律高级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没有完整的基础理论知识体系的建设,学生的学习就像无根基的大楼摇摇欲坠,随时都有倒塌的危险。所以,在教学的过程中,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都对自己严格要求,坚实的基础和牢固的基础法律学习体系是法律高级人才培养的关键一步。所有的法律建设都是由一条条最基本的法条形成,这些法条是各类法律形成最基本的基石。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首先应掌握和应用的就应是这些基本的法条,只有基础的知识构架形成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才能游刃有余。
  2.师生多互动,教学革新
  中国有这样的俗语: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有其师必有其徒。在法律法规的教学过程中需要着重注意的还有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师资队伍的壮大予以教学质量的保证。在教育较为发达的很多地区都推进了联合培养的教学策略,多个导师共同教学,导师与导师之间思想的碰撞也可引发学生思维方式的多样化,学生在理解课程中基础知识的条件下,学以致用,理论联系实际,将外在的知识储备转化为内在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在西双版纳这样的偏远和多民族共同生活的地区,在提高师资力量建设的同时,应结合实际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创新和改革,让教学效果有质的提升。然而,多民族地区所出现的问题相对来说也较为复杂,这也使得法律教学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对教师的素质也具有了一定的要求。因此,可用多导师的制度进行教学,组成作为一体的导师教学机制,全面提高学生的学习水平。   3.优化法律教学课程,全面提升学生学习水平
  经过不断的教学变革的方式对目前的法律课程进行优化和创新,已达到较高最好的教学效果。在现有的法律课程中,有法律课程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之分,在这些课程的基础上可增加民族专业课,比如少数民族法、少数民族行为习惯法、少数民族文化专业课等,多方面、多角度地了解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培养出高水平的法律人才。在课程设置过程中,应尽量注意必修与选修课之间相得益彰,各课程之间注意难度适中,以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基准,逐步实施全面法律型素质教育。
  三、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应注意与实践相结合
  法律人才的培养最终都要学会运用法律,用法律服务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因此,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中。只有教学过程中的法律知识与职业相关性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才能建立更完整的网络化知识体系。所以,法律教学与实践相结合起来为学生的学习服务。
  1.将“法庭”移进课堂
  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可进行少数民族的案件分析,将案件进行剖析和研究,可引发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问题。这样的教学模式致力于让学生更早地接触法律的运用过程,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真正地实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是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实际问题的平台。在运用现实案例进行法律教学的过程中,所选择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是少数民族地区所特有的,并且适宜教学的案例,这有助于学生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
  2.将学生送入“法庭”
  在学校正常的教学过程中,主要是教师讲解,学生听讲为主。现阶段教学方式可进行进一步创新,让学生真正地走进法庭,了解法庭的运行方式和程序,真正到实践中去体验法律的威严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同时法律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手段。学生在司法中学习和实践,这为接下来的法律知识学习立下坚实的根基,这也是在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关键一步。很多高等院校的法律教学过程中都有实习的项目,即学生进入到法院和检察院等一系列机构进行学习、观摩和锻炼,这样的实地实习有助于学生法律业务知识的提升和应变能力的提高,这样的实习活动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这样的学习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样的机构设置都行驶着自己特定的职能,法院主要行驶的是审判类的职能,检察院主要行驶监督方面的职能。所以在学生实习工作的安排方面有着自身的漏洞和弊端,学生实习所了解和掌握的只是相关部门的事务和问题,而对于其他部门的事务则不太精通和明白,因此无法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这样的培养方式有些断层,不利于法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我们可以制定一条龙的学生实习策略,学生可分阶段地参与到司法相关的各个部门中去,对于案件的侦察和审判有全面地参与和掌握,这样的实习模式有助于学生了解完整的司法流程和运作模式,对于全方位提高法律业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四、西双版纳地区应开辟“创新”的思维进行法律人才培养
  由于西双版纳地域文化的特殊性,法律人才的高职教育需根据地方特色进行不同于其它地区的教学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有自身的特色和创新之处。西双版纳的法律人才培养,在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巩固上,更要有对当地民俗民风的了解和认识,因此高职教育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方法和创新精神。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可重点选取少数民族人民内部培养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培训,对于有着少数民族文化背景的法律人才培养来说,这样的培养则会相对轻松。对于西双版纳地区来说,在法律人才的高职教育过程中,更要培养的是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愫,让学生在学习和训练中真正感受到成就感和归属感。
  参考文献:
  [1]马树超,范唯.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再认识[J]. 中国高等教育. 2008(Z2) .
  [2]吴汉东.基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视角下的法学专业教育综合改革研究[J]. 高等教育评论. 2013(01) .
  [3]何炼红.培养具有“整体性思维”的卓越法律人才[J]. 现代大学教育. 2012(03) .
  作者简介:
  耿晓莉,女,云南昭通市人,大学本科,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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