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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税收体系构建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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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世人的关注和焦虑。尤其是随着近年来我国诸多资源性产业的转移,在进一步加大资源消耗总量的同时,也带来了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于是绿色税收也就应运而生,文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绿色税收为研究对象,以国外的先进经验为借鉴,对构建与优化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具体途径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税收 绿色税收 经验借鉴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绿色税收也被称为生态税收或环境税收,是一种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绿色能源使用而征收的税。自然环境及其生态资源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西方发达国家在意识到资源枯竭与环境恶化的严重性之后纷纷进行了绿色税制改革,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绿色税制体系。而我国在经历了改革开放的高速发展后,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也愈来愈制约着国家的持续发展。因此,我国也需要学习发达国家的绿色税制建设经验,通过税制改革来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绿色税收现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渐意识到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已经开始通过税收手段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多个有关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税收政策。
  一是通过增值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环保生产、节约能源资源。增值税是针对劳务或商品生产流通的增值额而征收的税种。目前,我国针对一些特殊行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对利用废渣和废液生产白银和黄金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对从事林业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等。
  二是在所得税方面,我国为了鼓励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企业而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如以“三废”为原料生产的企业可以在五年内免交或减交所得税;我国还制定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企业利用本企业所产生的,在目录内资源为原料而进行生产,由此所获得的收入可免交所得税5年,新开办的企业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目录内的资源来生产产品,这样的企业可免交所得税1年。此外,我国对那些采用先进技术、环保设备的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减免所得税的政策。
  三是在消费税上,我国的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一直保持较为稳定的征收税率和征收范围,但在2006年,我国扩大了消费税征收范围,游艇、高尔夫球、实木地板、高档手表等都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这主要是为了调整消费方向,起到保护环境、降低污染的作用。
  四是在环境税方面,我国特别制定了排污费、资源税等,对排放污水、废气、放射性废物、噪声、固体废物的企业征收排污费。一方面能够督促企业减排,保护环境,另一方面这部分税收也可以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用来治理污染。在资源税上,我国针对原油、煤炭、金属矿、天然气等开采都制定了征收目录,这能够督促企业节约开采资源。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绿色税收体系,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但结果却成效甚微,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还存在一些缺陷。首先,缺乏主要税种,在绿色税收体制中,税种非常分散和零乱,并没有专门针对浪费资源或污染环境的产品和行为的主体税种,这样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便不能实现主税种和辅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模式,也难以大力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
  其次,现有税收体系调节范围较窄。尽管目前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出现了一些税种有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作用,但实质上一些绿色税收在开征初衷上并非是为了绿色环保,这是与当时的客观现实有关的,随着环境污染的加重,能源资源的枯竭,这些税种在调节力度上不足、调节面过窄的问题便显现出来。
  再次,征管制度缺失,我国在绿色税收上并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专门的征管制度,造成税务机关与环保机关之间缺乏协调机制,二者并不能将绿色税收制度的效用最大化发挥,也缺乏积极性。而且绿色税收的利益分配问题也没有确切的制度安排。
  最后,现有的绿色税收优惠措施也存在缺陷,并不能形成长久的激励机制。我国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大都有期限限制,难以形成长期的激励,缺乏灵活性。在优惠激励措施上,大都是以优惠减免税收为主,措施相对单一。
  国外绿色税收的现状与成果
  美国的绿色税收建设。美国在绿色税收税种上覆盖面广、种类齐全,涉及了日常的消费品、能源等各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绿色税收体系。在绿色税收范围上,美国主要针对生活环境污染行为、能源、燃料、损害臭氧化学品进行收税。在具体税收措施上,美国采取直接税减、加速折旧、投资税收抵免等方式。如在20个世纪60年代,美国对那些研究清洁技术、生产污染代替品的企业减免所得税。1991年,美国还对23个州购买循环利用设备的行为不征收销售税。而且美国的绿色税收管理严格,很难有企业漏税、逃税,从而大大促进了绿色税收收入规模的不断增长。
  此外,美国绿色税收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开采税的征收,抑制了美国资源能源的开采,以石油开采为例,便在总产量上减少了10%到15%;对破坏臭氧产品征收消费税,从而降低了氟利昂的使用;对汽油征税,则减少了人们的汽油使用,有调查显示,尽管美国的汽车数量依然大规模增加,但与20世纪70年代相比,美国的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的排放量却减少了97%以上,悬浮颗粒物降低了70%,二氧化硫排放量也降低了42%,这大大改善了美国城市的空气质量。
  丹麦的绿色税收建设。相较其他国家,丹麦也是较早关注环保问题的国家,因此很早便践行绿色税收,主要是对那些污染环境和能源的行为制定税收政策。在环境税方面,有一次性餐具使用税、车用燃油税、杀虫剂税、垃圾税、自来水税等等。在能源方面,对矿物燃料、天然气、液化气、燃料油的使用都要征税,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等。在发达国家之中,丹麦是较早设置二氧化碳税的国家,在长期的绿色税收建设中,丹麦形成了以能源税为主,其他税种辅助的绿色税收体系。丹麦的绿色税收在全部税收中占10%左右。   荷兰的绿色税收建设。荷兰在1988年便开始征收环境税,成为世界上最早征收绿色税的国家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荷兰已经形成了一套复杂而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其中主要有垃圾税、水税、燃料税、噪音税以及粪肥税等。在具体措施上,荷兰对绿色投资实行免税的鼓励政策,对原油产品的消费税实行差别税率等。如从1991年开始,荷兰对环保设备投资便采取税金偿还制度。目前,荷兰的绿色税收占总税收的14%左右,这些绿色税收也成为荷兰实施其他环保措施的主要资金来源,荷兰对环境保护设备投资的优惠税收政策,让企业加大了对环保设备的投入。
  瑞典的绿色税收建设。瑞典和丹麦一样都是最早开始征收绿色税的国家,而且它的征收力度高、种类较多,因此绿色税收规模也较大,它的绿色税收收入占瑞典国民总收入的13%,占总税收的15%左右。瑞典的绿色税收主要针对环境损害以及能源使用。瑞典在绿色税收制度设计上有税种集中和征收细的特点,它也将能源税作为绿色税的主体。通过开征能源税使得液化石油、汽、煤炭等价格上涨,从而推动家庭和企业节能减排。
  国外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实践表明,建设绿色税收体系能够较好地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问题,对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有一定的启示。
  建设完善的市场体系。绿色税收之所以能够发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源的作用,主要是因为税收的增减能够影响市场价格,进而这一信息能够被经济个体所接收,经济个体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便会调整自身的经济决策,这一过程也就是政府通过绿色税收调节市场经济的过程。但这一系列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在一个完备的市场体系环境之中,这样市场才能够灵敏的反映市场供需和价格的变化,处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也能够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样才能让绿色税收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反之,若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的调控手段难以对市场发挥作用,那么绿色税收政策的效用也就大打折扣。正因为西方发达国家有成熟的市场机制,他们的绿色税收政策才会比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更有实施成效。
  根据国情选择适合的绿色税收模式。西方国家在绿色税收体系建设时都根据本国国情而选择了合适的发展模式,各国在绿色税收方面的规定因国情而有所不同,甚至一国之内有关绿色税收的规定也有差别,如美国各州都征收汽油税,但各州的税率却有所不同。在绿色税收模式改革上,一些国家选择根据环保的需要重新改组税制结构,如瑞典、丹麦等采取此种模式;而瑞士、法国等国家是在原有税制上进行增补,以此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由此可见在构建绿色税制体系上,不仅要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也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既要保护环境,也要考虑到本身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可接受程度,这样国家所制定的绿色税收政策才能够得到有效贯彻。
  税收功能应显现多样性。西方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体系十分复杂,覆盖面广、税种多样,涉及到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如荷兰为了保护环境而开征水污染税、噪声税、垃圾税、燃料税、汽车特别税、超额粪便税等等,税种多样,形成了完善的绿色税率税收体系,通过绿色税收,荷兰在生态环境保护与能源、资源节约上取得了较大成就。此外,挪威的绿色税种征收范围也较广,有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润滑油税、柴油税、汽油税、飞机升降噪声税等等。目前我国在绿色税征收上覆盖面较窄,因此需要扩大绿色税收的征收面,使之真正发挥保护环境的作用。
  税收手段应与其他手段相互配合。为了实现绿色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效用的最大化,西方国家还出台了各种协调政策配合绿色税收政策的实施,从而在经济、政治和法律上形成政策合力,共同应对日益恶化的环保问题。一方面,除了绿色税收外,西方国家还针对环境、资源保护制定了各种专项收费政策,当市场出现缺陷无法保证绿色税收发挥调节作用时,专项收费便起到了调节和补充的作用。另一方面,绿色税收和与排污权相配合。单一的绿色税收制度很难真正实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美国的绿色税收在环境保护上卓有成效,是因为它将绿色税收融入到环境经济政策中,如美国制定了《清洁空气法》,要求有排污的企业必须获得排污许可证,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可以将没有用完的排污配额拿到排污许可证市场上进行交易,这就鼓励企业尽量减少排污,以获取更大收益。
  目前,我国的绿色税收还主要是以税收优惠为主,手段单一,要建立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并使之能够发挥效用,还应该将其与收费、补贴奖励等手段结合起来,扬长避短。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的思考
  发达国家在绿色税收建设上也是根据各自的国情而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模式,因此我国在绿色税收体系建设中,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发展状况来采取措施。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纵观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体系,税种多样,覆盖面广,与资源有关的方面都有税制规定,为此我国也应针对资源使用指定相应的税种,改变我国绿色税收调节范围窄的现状。在征收范围上,应该将所有应受到保护的资源都纳入到征税范围,如应针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草场资源、地热资源、滩涂资源以及动植物资源等制定相应税种。在征收方式上也应有所改变,应由现在的据量征税改为从价征税,并适当提高税率。
  此外还应开征一些辅助税种,与资源税相配合共同调节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如将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并入资源税范围,使土地使用者合理利用土地,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我国还可以征收权利金,即资源开采的出让价格,改变以往企业通过政府审批获得开采权的方式,而是通过拍卖权利金和招标的渠道获得开采权,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征收权利金的方式来制约企业的资源开采;特别收益金是许多国家针对某些行业过高利润而收取的一种税金,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测算企业生产的各种成本来计算其利润空间,除去企业能够获得足够持续发展的收入外,对企业所获得的暴利部分进行征税,这样能够调节行业巨头们的巨额利润,使之处于合理水平。通过收益金、权利金与资源税的配合,可以促使企业更加合理的开发有限资源,起到节约和保护资源的作用。   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从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来看,他们都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而征收各类具有专门目的的税种,并将这一税收用作环境保护的专项基金,如欧洲许多国家将水资源税的收入全部用于治理水污染、保障水质量上。我国目前已经有了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但分布较为零散,为此我国可以在原有税目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并开征新的环境保护税,如丹麦便在能源税的基础上对那些含有硫和碳的燃料征收二氧化硫税,我国也可以学习发达国家开征一些新的环保税,如垃圾税、噪音税、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大气污染税等等,将自然人与法人都纳入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主体范围内。
  对现有消费税进行改革。国家对损害环境和资源的产品征收消费税,能够起到调节产品价格的作用,抑制人们对此类产品的消费,最终达到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目的。如国家应对一次性电池、高档的建筑装修材料等征收消费税,从而控制人们对这些产品的需求,进而抑制资源的过度消耗。要引导人们形成健康的消费习惯,在消费税制定上应有所差别,对那些资源消耗大且污染环境的产品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那些资源消耗小、不污染环境、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则可征收较少的消费税。
  实行差异税收政策鼓励环保产业发展。要保护环境必须调节社会的产业结构,为此我国可以在关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中贯彻绿色税收的理念,如对环保企业征收税率较低的所得税和增值税,这便鼓励了环保企业积极研发绿色产品,并且也能够吸引更多社会资源进入环保行业。对企业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而购进的设备,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政策。若企业进口的是先进的环境检测、治理设备,也应在关税上予以减免;反之则可以对那些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行为以高税率征税。
  除了对税收本身作出调整改革外,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还应加快配套改革。如加大有关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并严格执法,严惩违反环境法的行为;除了绿色税以外,可以学习国外经验形成税费结合的模式,由于一些保护环境的收费项目因缺乏权威性而难以发挥作用,可以适当的将收费改为收税,形成以绿色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模式,共同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此外,我国的绿色税收建设还应该与国际接轨,一方面这是全球化趋势使然,但另一方面,环境保护问题并非是局限于一国国界之内的问题,而是有全球性特征的,因此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协调。为此,我国不仅要调节国内的绿色税收建设,还应该积极参与到国际环境税收组织建设中去,为全球环境资源保护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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