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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前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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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着重对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前后,两个税种的增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和征收率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就改革期间做好中央与地方、优化税率、降低运行成本、完善抵扣链条的税制衔接,以及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改革;比较
  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另外,扩大了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择机再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在税收征纳实物工作过程中,笔者认为迫切需要对本次改革前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实务工作者在实操过程中掌握其改革实质,不断推进我国税制的深化。
  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营改增”改革必将加速我国经济转型,同时解决了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融合,促进产业分工,优化经济结构,提高产业质量,具体有:
  1.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实际上“营改增”的过程不仅仅是减轻地方税负的过程,也是整个中央政府的相应的税收财政体制和地方的税收财政体制来进行对接的过程,是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
  2.“营改增”将会给社会大众以更多实惠。因为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改革之后会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当中,相应成本上涨包括交通运输成本,包括物流成本,包括人工成本的部分,能够通过税收的下降得以一定的冲销,在这种情况下便于企业从中长期来说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在服务质量提升的中长期会给社会大众带来更多的实惠,虽然物价不会立即下降。
  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比较分析
  改革前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改革前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其中,“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娱乐业七个行业领域中所提供的劳务。
  改革后将原属于营业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中的一部分,即: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业)改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从而扩大了原增值税中“应税服务”的范畴。但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本次改革涉及上述特定行业领域,而不是对原营业税的全部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进行改革。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在改革地区仍然并存,而不是以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
  纳税人比较分析
  改革前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一般纳税人按照购入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改革前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改革后增值税纳税人仍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改革前后两类纳税人划分标准比较情况如表1所示。
  税率和征收率比较分析
  改革前增值税的税率分为17%和13%两档,征收率为3%。改革前营业税的税率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娱乐业5%-20%三档。
  改革后增值税的税率在17%、13%二档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二档税率,征收率仍为3%,改革前后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适用情况比较如表2所示。
  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改革的建议
  除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本身差异外,由于两税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并存实行,因此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做好中央与地方、优化税率、降低运行成本、完善抵扣链条的税制衔接,以及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平稳过渡,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关于收入分配的博弈
  在现有的分税制体系中,营业税是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增值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顶梁柱,由中央和地方以75∶25的比例分配。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必然会缩减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的矛盾也将日益显现。况且,我国各区域发展不平衡,增值税的扩围很可能会使一些地方财力矛盾更加突出。所以,不单要解决中央和地方谁分多少的问题,更应该以此为契机,从源头上缓解地方财政缺口,完善政府财力与事权的匹配机制,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2.要优化税率体系
  “营改增”除了具有“调整税负结构”功能外,更应看重其税控――也即在防范偷税漏税方面的功能。我国现行的税率已经较高,企业税负普遍较重,是以我们主张要通过税控而不是通过高税率来增加税收总量。在“营改增”的范围内,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具有不同的特征、不同的运营方式以及不同的盈利空间等差异,而且这个差异在一些企业还很大。因此笔者建议,在既有17%、13%、11%、6%四档税率的基础上,再增加几档税率。比如,在注重文化建设的大格局下,文化创意产业可执行5%的税率;把交通运输业降到6%的税率。   3.要减轻政策的运行成本
  出台的税收政策最终是要在全国推行的,所以要考虑政策运行的庞大社会成本,要尽量做到政策一步到位,不能太折腾;而做到的前提是多做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然,浪费的都是国力。另外一个具体问题是,在“营改增”过渡期间,企业要同时接受国税与地税的管理和稽查,办理两份手续以及往返两个税务机关之间,这会增加企业的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汇集起来就是巨大的社会成本。两个税收征管机构的重复配置,不仅提高了征税成本,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因此要降低运行成本就必须将国税和地税系统进行合并。
  4.完善抵扣链条,加强对不合格的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扩大“营改增”范围
  目前“营改增”只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部分企业已提出抵扣链条不完善,可抵扣范围过少,部分行业的税负由于抵扣额的不足而造成税负增加等问题。对于已纳入试点的企业,其营业范围并非全部属于营改增范畴,可能还存有部分业务目前仍未纳入营改增,仍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对于属于营业税业务收取的进项发票,则需要剔除,不能纳入抵税范围。对于混合经营收取的发票,如日常办公用品类进项发票,其部分用于增值税项目生产,部分用于营业税生产,则需将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款转出。因此,可以先将全部进项认证,再按照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分配比重,对属于营业税部分的进项税金进行转出,以保证操作规范,降低税务风险。建议对未来的改革中对反响较大的通信行业、道路通行费、物业管理等进行“营改增”试点。
  5.保持税制优惠政策的平稳衔接
  衔接具体分为四类情况进行处理,即:(1)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2)为了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4)服务贸易出口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对服务贸易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总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对全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短期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可能会带来暂时性减税效应,但长远来看,减免了重复征税,更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各产业的融合与优化升级,对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要积极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不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为增值税的全方位展开创造坚实基础和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2]王红云、赵永宁,纳税会计[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六版),2012
  [3]李惠楠,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新思考,中国证券期货,2012.4
  作者简介:
  刘琨(1974- ),云南玉溪人,硕士,云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专业:会计学,研究方向:环境会计、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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