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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大都市治理:模式、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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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大都市的治理模式不尽相同。从治理结构上看,有以大都市区政府为主的模式、以区域委员会为主的模式、以非政府组织为主的模式以及城市联盟模式;在治理流派上可以分为单中心主义模式、多中心主义模式和新区域主义模式;在治理体制上又有分散治理模式、整体规划模式和协商合作模式等。即便是同一个大都市区,在其不同发展阶段上也会有不同的治理模式。然而在这些形式各异的大都市治理模式中,却存在一些共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明晰市、区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
  国外大都市在市政府与区政府之间有明晰的权责划分。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市政府只负责有限的职能领域,而把发生在市民身边的公共事务交给区政府来处理。比如,伦敦大都市区由伦敦城和32个自治市组成,大伦敦市政府主要负责战略性的城市整体发展工作,比如交通、环保、土地规划、文物保护等;各自治市负责区域内具体的公共服务供给,包括街道照明、地方公园、垃圾回收等。这样,大伦敦市政府就从琐碎事务和局部利益中解脱出来,着眼于整个城市宏观福利的提升;而市区政府则可以根据本市区选民的需要,从细处着眼,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要。作为大伦敦市政府与自治市政府之间权责划分的保障,伦敦大都市区还在财政来源上做了相应的安排。大伦敦市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中央政府拨款、使用者付费、财产税等,基本不会挤占自治市的税源,这有利于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协调一致。
  中国的大都市治理延续了传统的科层制模式,上下等级关系分明。市政府将整个大都市公共事务纳入到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中,对区政府及其公共事务管理有直接的领导权,而且这种领导关系获得了人事、财政与制度上的保障。然而长期以来,区政府与市政府之间的矛盾从未消止,集权于市政府与放权于区政府的两难选择时隐时现。归根到底,症结在于应该如何合理划分市、区政府的权责关系。
  二、充分授权辖区政府自治
  地方自治在西方自由市场国家中非常普遍。在美国,地方自治与分权理念已经融入到政治文化之中。甚至有美国学者认为,对美国政治生活的研究只有在强烈的“反国家主义”政治传统这一背景下才能理解。美国的大都市区治理经历了单一政府、多中心治理和新区域主义三种模式,其基本趋向是区域自治与合作。纽约大都市区是地方自治的典型,整个大都市区内没有统辖全区所有事务的政府机构,中心城市、县和特区之间是平等和独立的关系,相互之间通过协商解决大都市区内的公共事务,比如以合同方式解决辖区垃圾清运工作。
  伦敦大都市区虽然实行两级政府管理,但大都市政府与自治市政府之间并非上下级关系,而是合作与协调关系。大伦敦市的议会是监督市长的主要部门,议会中的成员至少有一半来自32个自治市,这些成员代表了各个自治市的利益,他们的诉求往往与市长不尽一致。这意味着,大伦敦市的市长要受到32个自治市的制约,这与科层制下市长对其辖区的管制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大伦敦市政府负责全市公共事务的部门,一般都有来自自治市的代表,他们会向大都市政府提出自治市的方案与诉求,与大都市政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这种“双向”治理关系既保证了大都市政府的权威,又使地方利益得以充分表达,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科层制的替代。
  即便是中央权力较为集中的法国,在大都市治理中也采取了地方自治与合作的模式。法国是半总统制国家,中央权力较为集中,政府的主导作用比较明显。但在大都市治理中,法国中央政府没有采取自上而下的等级管理模式,而是以“社会发展合同”的方式与地方政府签订承包合同,通过经济手段与法律规制实现城市自主发展。在市政府层面,虽然巴黎采取了“强市弱区”体制,但巴黎市的地方自治特征还是非常明显。“强市弱区”只是出于城市统一管理需要的部分权力集中,实际上市政府的职能覆盖面较为有限,不会对所辖的20个区过多干涉。
  三、在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中引入市场机制
  保证公共服务均衡有效的供给是大都市政府的基本职责,但没有任何逻辑理由证明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机构来提供。实际上,政府提供的大部分公共服务既不是纯粹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从理论上讲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市场机制来调配供给的,其出路就是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建立公私机构之间的竞争。
  西方国家崇尚自由市场,即便在凯恩斯主义盛行的福利国家时代,自由市场理论依然不乏追随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英美国家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更是将市场与竞争理念推广到了几乎每一个公共事务领域。在美国的大都市治理中,早在1983年就已经有报告显示,至少有一项服务由私人按合同组织生产的那些社区比例要比至少有一项服务按政府间合同组织生产的那些城市比例高出18个百分点。在市场化浪潮中,纽约市政府将电视台、两家电台、联合商城饭店等全部出售,改由市场提供。此外,合同外包、特许经营、凭单、补贴等也都是国外大都市普遍采取的市场化举措。不仅如此,大都市下辖的市区政府之间也通过“合约”方式解决共同面临的环境、犯罪、交通等问题。显然,提供公共产品并非政府的专属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也许是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法。这对于习惯于接受垄断的中国大都市公共服务供给来说不乏启发价值。
  四、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城市治理中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是国外大都市治理中非常活跃的参与者。美国非营利组织的总量在200万个以上,其中可以认证身份的非营利组织有160多万个,占美国所有类型组织的6%还多。如果将美国的非营利组织组成一个国家的话,其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荷兰和西班牙等。此外,美国政府财政经费的2/5乃至一半以上投给了非营利组织;其中,美国政府在健康保健(不含医院)、社会服务、住宅与社区发展、雇佣与培训、艺术与文化等所有公共事务项目的开支中,有42%给了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的生存空间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在国外大都市治理中,大都市政府主动放权、允许地方自治给非营利组织提供了广阔的活动领域,有的大都市政府管理机构本身就是非营利组织。西方国家政府普遍把非营利组织视为维系社会均衡发展、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减轻政府负担的重要力量。比如,华盛顿特区东北部的凯尼尔沃思-帕克赛德小区街道曾经是一个露天的毒品交易市场,暴力事件频发,后来经过社区非营利组织长达10年的努力,终于杜绝了毒品交易。西雅图是美国西北部最大的城市,虽然该市已经在政府内部设有社区部和居民服务中心,但主要的社区事务是由各类理事会承担的。西雅图市的200多个社区都有自己的社区理事,具体负责本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如帮助改进邻里关系、反映居民服务诉求、治安、环保等。
  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先天不足、后天畸形”,不少地方政府迄今依然遵循“一地一会、一业一会”的登记管理原则,严重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此外,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被赋予了较强的政治色彩,民间性与自主性不足,参与公共事务存在体制上的瓶颈,这些都不利于中国大都市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
  五、市民对大都市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
  国外大都市治理以地方自治为主,很大程度上正是以广泛的公民参与为基础的。在美国,公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不但是大都市治理的基本准则,甚至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匹兹堡大都市区曾是美国著名的钢铁工业城市,有“世界钢都”之称,环境污染也非常严重。为改善大都市环境,早在1943年,市民就自发组织了阿勒根尼社区发展会议,推动城市环境改良。同年,匹兹堡市和阿勒根尼县的社团联合会又组建了烟雾控制联合理事会,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在长达半个世纪的环境污染防控中,匹兹堡大都市区公民都把治理环境问题视为构建美好家园的一项使命。在政府与市区公民长期的合作下,今天的匹兹堡大都市区不但环境污染已经根本好转,而且环境质量远远超过其他大都市区,成为“美国最适宜居住的城市”。
  匹兹堡从一个环境污染的钢铁之都转变成宜居之都,公民参与是一支巨大的推动力量,也体现了公民参与对城市公共生活的构建。大都市本来就是一个公共生存空间,在此空间中的市民参与或出于文化上的自觉,或出于利益上的驱动,或出于体制上的要求。匹兹堡环境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动力来自前两者。而在中国的大都市公民参与中,参与文化远未成为市民自觉的“习惯”,在这种情况下,从体制上提出参与要求就显得格外必要。 (本文作者系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大都市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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