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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罗 艺

  当前,中国共有二十九个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现今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但申遗成功的同时更需要通过切实的工作去保护中国珍贵的遗产。而具体工作之中,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相较东亚近邻日韩等国,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还很欠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而学习并结合本土化的法律移植是立法的必要途径。
  
  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特征
  
  日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尤其是日本的立法更加详细。概而言之,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其一,国家专门立法保护。日本、韩国都制定了专门的《文化财保护法》,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该法中一般都明确保护的范围、保护机构的设置、具体的保护措施等。同时,该法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核心、最基本的法律。这类法律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保护意识的深化进行修改,不断添加保护内容,更新保护措施。
  其二,创新的“人间国宝”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而传承人保护不仅要保护其自身的生存,更重要的在于保护其技艺的有效传承。日韩在传承人保护方面创设了“人间国宝”制度,无疑是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创举。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技艺类遗产的良好传承。虽然日韩两国的具体做法不同,但是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也就是保护重点不仅要使独特的文化遗产能够有效传承,而且要让更多的人认识、学习、传承文化遗产,让宝贵的遗产能够世代传承。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一方面给传承人给予资金补助,生活、医疗等诸多保障,但也要求传承人履行相关宣传和传承的义务。既体现了法律以权利义务对等为核心的特质,也将传承保护的效果做到了最优。
  其三,设置专门的保护机构。日韩等国都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日本在国家文化厅内和地方政府设置“文化财保护审议会”,韩国成立了文化财委员会,由这些专门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专门的机构保护能够极大的发挥政府职能,保护工作也更加专业化。专门保护机构的设立,也体现了日韩等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其四,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方面,日本规定了多样化的方式,如规定了中小学生必须在校期间观看一次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机构设置在一些大学和图书馆,由这些机构进行普及宣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作为接待外宾的主要活动之一。韩国更是发动全民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活动,通过学习班、民俗博物馆展演、节庆活动的参与,使得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爱备至。这些丰富的活动都对普及、宣传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也为增强人们的保护意识奠定重要的基础。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概况
  
  199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拉开了中国用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序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c 2004年8月,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2004年8月全国人大把法律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方针和目标,要求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6年初,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确定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形成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一方面,中国在国家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未出台,还处于行政保护的较低层次;另外一方面,虽有些地方立法,但是这些法规本身并不完善,因而需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有全新的构思。而日韩等国的立法经验对中国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颇具借鉴意义。
  
  日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对中国的启示
  
  首先,应尽快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综观日韩等国,无一例外都是首先通过颁布国家法来全面保护。只有从国家法层面的上加以保护,才能真正落实保护制度。中国是个单一制的国家,很多法律制度必须由国家制定才有公信力,地方虽有一定的立法权,但无论是从法的位阶,还是法的效力而言都以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优。因此,虽然目前有个别地方立法但是其无法与国家法相媲美,而且各地立法规定差异较大,势必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均匀。而中国很多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存在着众多交叉,这种地方立法保护不均衡,势必导致同样的遗产有些地方传承保护很好,有些地方保护不足以致毁灭,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小分支趋于消亡,这并非保护目的之所在。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而言,国家法的尽快出台是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其次,传承人保护的借鉴。传承人保护应当是立法保护中的一个重点。然而国内已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于传承人的权利、义务规定,都不是很明确。日韩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最大的特色莫过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尤其是“人间国宝”制度的设置更是走在世界的前列。在借鉴“人间国宝”制度的基础上,中国的立法应当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规定,明确具体的权利保障措施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对于优秀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命名为“民间艺术大师”(以下简称“艺术大师”)的称号,除了享受一般传承人的权利外,可以评定为副高级职称,享受副高级职称的工资待遇、医疗保障,优先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传承人等。此外,“艺术大师”还可以受到政府的专项文化补贴,用于技艺的传承推广。当然,“艺术大师”还必须履行相关传教和宣传义务,比如每年必须进行公开表演、建立传承技艺的金字塔梯队等。对于“艺术大师”的评选规则也须明确,应当是重要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在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传承人。
  再次,设立专门机构保护。目前实践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由文化部门牵头的多部门管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规定,由文化部牵头,建立包括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然而,众多管理部门管理同一事项必然造成管理职权重叠,产生权力冲突,而在具体管理中就相互推诿,从而难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因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制上必须改众多部门管理为单一部门管理,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责赋予文化管理部门。
  另外,促进公众参与的多样化。中国已经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期间组织展览、表演等一系列丰富的活动,这是中国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的重要方面。然而公众参与的最重要目标是把人们从一个个了解者转变为保护者、宣传者,让每个人真正参与到保护当中。因此,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还需要拓展。首先,需要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普及教育工作。其次,在一些名牌大学和社会科学院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机构,在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的同时,成为研究、宣传、教育的基地。再次,学习韩国经验,建立各色的民俗博物馆,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各种民俗活动,让亲身体验替代传统的说教。最后,在国家保护的基础上,大力吸收社会民间团体,让他们在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为例,就完全可以吸收一些民间文化保护团体加入。总之,只有公众参与多样化,才能使得尽可能多的人们来了解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文系甘肃政法学院重点科研资助项目,
  编号:GZF2010XZDLW03)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责任编辑:李瑞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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