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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监护制度看社会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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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监护具有义务性、强制性,监护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监护人应履行相关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责任。
  关键词监护 性质 现实问题
  
  随着社会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制度的引进,给中国大量的务农人员提供了进城务工的机会,他们留在农村的子女的监护问题随之浮出水面。本文在阐述我国的监护制度的基础之上,将探析以上问题,以期对这些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一定的帮助。
  一、监护的概念
  (一)对监护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设定监护制度的意义。未成年人是未来社会的主人,但是因为年龄、社会阅历等方面的不足,为了使其身心健康成长,保护其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生活上需要被照顾,行为上需要相应的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神智的不清醒或者不完全清醒,倘若无人照顾,生活难以自理、贻误病情,有的甚至会具有人身危险性。监护制度除了照顾、管理功能,还可以弥补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以使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三)监护的分类。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按照监护设定的方式不同,监护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我国民法通则只对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做出了规定。法定监护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指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二、农民工留守子女的监护问题
  1、农民工留守子女的生活现状。由于物质条件、精神生活等方面的追求,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了城市,他们有着一个特定的称谓――农民工。一般意义上的农民工是指从农村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不可否认,农民工进入城市,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笔者来自四川中部的一个小县城。正如大家所熟知,四川是一个农民工大省。这样的农民工家庭一般是下列情况:先是家里的青壮年男性外出打工,有了一定的能力、熟悉了相应的环境后,再把女性带出去,这样就有了两份收入。一般农民工的年纪在20岁在50岁之间,他们的孩子大多都是未成年人。由于经济能力,城市中学校门槛较高等原因,这些孩子是不能待在父母身边的。他们可能被爷爷奶奶照顾,也可能被亲朋好友代为照顾。爷爷奶奶由于年事已高,一边要忙于农活,一边还有家务,自己照顾自己都未必能十分得力,更何况是养育一个孩子;一般的农村老人文化程度不高,他们也没有能力好好教导;而且爷爷奶奶大多都很宠爱甚至溺爱孙子孙女,这也导致了他们对这些孩子的监护是不力的。当由亲朋好友代为照顾时,因为是别人的孩子,管教起来孩子可能并不会受教,而且容易落下虐待的骂名,亲朋好友一般也就是满足这些孩子生活上的需求,精神层面、心理层面的帮助是很少触及的。鉴于上诉种种的原因,这些农民工子女的生活状况是十分让人担忧的。
  2、农民工子女监护不力所产生的问题。首先是这些孩子的学习问题。农村中的文化水平相对不高,青壮年相对较好又外出打工,这些孩子回到家中,学业基本上是无人监督的。就算其监护人催促这些孩子好好学习,由于监护人本身的不懂,加之这些孩子年纪尚小缺乏自制力,学习计划往往落空。在学校期间,每个班级有几十人之多,老师的人数又有限,仅仅依靠老师的管教是远远不够的。农村孩子学习不好考不上大学,当他们成年以后也会走上外出打工之路。这是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然后是这些孩子的身心健康问题。他们长期与父母分离,虽然可能有其他的监护人,但是父母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父母亲情对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尤其是孩子年幼时父母不在身边,孩子往往会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而且长期寄居在别人家,也会使这些孩子产生寄人篱下之感。还有就是这些留守孩子的安全问题。这些孩子有的生活在亲朋好友家,人情亲疏也是人之常情,不可能像父母那样关注这些孩子;爷爷奶奶忙于家务、农活,老年人的精力也有限。这些问题都造成了留守孩子的安全隐患。他们在玩耍中容易发生事故。放学出了校门,他们的孤独感容易使他们结交一些朋友,由于年纪小缺乏判断力有可能会交上不好的朋友。社会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身边有这样的孩子,甚至还误入歧途。有的年纪稍小的孩子,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拐卖至他乡。
  3、解决的办法。 在此,笔者想到了以下途径,希望对这些留守孩子有所帮助。(1)完善监护委托制度。比如从小学开始就建立寄宿制学校,学校配备专门的生活老师,可以缴纳适量的费用,让这些留守孩子可以居住、学习。这样有着类似经历的孩子沟通、交流起来,相互间容易理解,有着一定心理安慰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这些孩子从小就会形成良好的自理能力,也隔绝了社会上不良的影响。(2)城市中的学校门槛低一些,费用更合理一些,让农民工实际上有可能把子女带在身边,让他们有能力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许他们还有别的原因不能带着他们的孩子,比如工作忙、工作地点不固定,但至少不是因为费用太昂贵而苦恼。(3)国家建立监护监督机关。对那些监护不力的孩子,提供相应的帮助。国家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由国家代行监护职责。当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这还有长长的路要走。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在以上的内容中着重从监护制度出发探析了农民工留守子女的监护问题。笔者也知道想要改变这些尚待改善的方面道路还很长,但是仍然希望对这些孩子的监护能更得力,让他们生活得更好。
  
  参考文献:
  [1]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16.
  [2]李嘉庆.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9.11.
  [3]迟荣杰.浅论农民工留守子女的监护[J].三农与林业法律视角,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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