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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行为论视角下法国《民法典》在中国的百年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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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国《民法典》作为民法界的典范,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从其最初的颁布到今天,它自身的条文经过了多次修改,同时它在中国大地上也出现了数个译本。在这个过程之中,中国的局势也经历了从清朝末期到今天的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则应用功能行为理论分析法国《民法典》在中国的百年翻译行为。
  关键词:功能行为论;法律翻译;《法国民法典》;翻译行为论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9)02-0046-03
  1 法国的《民法典》及其在中国的翻译情况
  法国的《民法典》最初由拿破仑·波拿马在1804年下令颁布,迄今其条文已经经过多次修改,但仍旧对世界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成为不少国家的法律体系建设的蓝本。
  这一部拥有两百多年历史的法典,经过了多次修订,特别是自其第三共和国时期以来,在有关自然人和家庭法方面经过了很大修改,以适应法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变化和变迁。虽然“这部法典在有关所有权、役权以及债权与债务方面的许多规定至今仍然保持了1804年的最初文字表述——这当然表明《法国民法典》的最初制定者对民事生活规则的准确把握和高超的立法技术,但现行的法国《民法典》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拿破仑法典》了,而是一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民法典”,(罗结珍 2010:7)。对于国内的学者研究外国法律,要适时了解其变化情况,对于不懂外文的法学研究者来说,无疑有赖于翻译文本。
  这部民法界的优秀法典——法国的《民法典》在中国出现了多个译本。仅从笔者所知,有:第一种,1880年(清光绪六年),同文馆刊发的《法国律例·民律》;第二种,1990年清末立宪运动时翻译的《法兰西民法正文》(又作《法国民法正文》);第三种,1913年(民国二年)出版的《法国六法·法国民法》;第四种是成书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却直到1979年商务印书馆发行的《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又作《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第五种是由马育民先生翻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出版的《法国民法典》;第六种是由罗结珍先生翻译,中国法制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的《法国民法典》;后《法国民法典》又进行了多次修订,罗先生紧跟变化,继续翻译,又有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法国民法典》,以及2010年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国民法典》。
  一百多年以来,法国的《民法典》在中国出现了8个译本,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国也对其《民法典》进行了多次修订,而中国的局势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 功能行为理论的主要方面
  德国功能翻译理论学派中的翻译行为理论,与着眼于原文和译文纯文本层面的对等理论不同,该学派是将翻译作为一种人类活动,探究一项翻译活动从发生的根源到产生的效果的整个过程;除了译者翻译的纯文本处理过程, 更加关注翻译活动的外部环境。
  根据翻译行为理论,翻译是“一种有意图的、人际的、以源语文本为基础的、部分口头形式的跨文化交际”(诺德 2005:23)。
  对于翻译行为中的“意图”,该学派反复强调‘意图性’不是指行为本身具有意图,而是指交际的参与者或旁观者把该行为当作或理解为一种意图的表达。
  行为翻译论特别强调翻译行为的过程方面,重视行为的参与者(行为发起者、译者、译文使用者、信息接受者等)和环境条件(时间、地点、媒介)。由于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几乎不自动翻译,他们通常是受客户委托,才进行翻译的,因此,该学派突出了翻译发起者的作用。在前述情况下,客户即为翻译发起者。
  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充当相当重要的角色,他首先是接受者:了解翻译纲要(即委托人的翻译要求) 和原语文本。
  “目标文本接受者即译文的读者,是目标文本创作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目标文本接受者的界定应是翻译纲要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译文的目标读者是从文本创作角度来看的,是预期的读者群;文本接受者是指在文本创作出来后,真正阅读、聆听文本的个人、团体或组织。有关译文的目标读者的信息(包括社会文化背景、其期望、感知和世界知识等)对译者而言都非常重要。”(诺德 2005:28)
  3 功能行为理论下的法国《民法典》的翻译行为
  翻译行为理论强调翻译行为的意图性,强调行为过程的参与者和环境条件。
  從环境条件来看,《法国民法典》的八个译本在中国的出现,横跨一百多年,而中国也经历了从封建统治末年,到民国再到新中国的建设与改革开放数个历史性阶段。
  在这八个译本中,出现在新中国成立前的有《法国律例·民律》,《法兰西民法正文》和《法国六法·法国民法》。据法史学家李贵连介绍(87-90),清末为培养翻译人才设立的同文馆,法国人毕利干(Billequin·Adrien·Anatole.)应聘来华,担任同文馆化学兼天文教习;《法国律例》则是由他在授课之余,将当时的法国法律翻译出来的,《民律》为其中一种。然而,由于译者并不十分通晓汉语,译文文字晦涩难懂,译意难明。而《法兰西民法正文》则是为“适应清政府实行‘立宪’的需要……有系统、有目的地组织人员,翻译印刷了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几十种法典,作为制定新法的参照,《法兰西民法正文》即为其中之一种。”(李贵连 1993:89)
  1913年(民国二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法国六法·法国民法》是民国初年(1912-1913年间)出版的数量众多的法律书籍种的一种。“这些作品之所以大量被译介,原因在于,民国建立后,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及一些旧立宪派人士,欲把中国建成西方式的共和国,并形成了占压倒优势的社会舆论。人们亟需了解欧美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以确定民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榜样。诸如《法国六法》、《德国六法》等六法全书译著对日后国民党时期“六法全书”体系的形成有直接影响。”(邓建鹏 2013:1)然而这一译本是当时的商业出版行为,译文行文风格各异,用词不一,某些条文令人费解。此译本长期湮没无闻。   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又作《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则是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李浩培先生与吴传颐、孙鸣岗先生合译的,于1979年由商务馆公开发行的,后来“据李先生回忆:五十年代是新中国立法事业蓬勃发展的年代。适应立法的需要,人民政府组织专家翻译各国法律。1979年商务印书馆即据此印本公开印行。”(李贵连 1993:90)
  1982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马育民先生翻譯的《法国民法典》。据马氏译本(1982)内容介绍部分,该译本是根据法国达罗斯出版社1978-1979年版本译出的。该书译出的这部法典在保持该法典颁发时的原有结构体系基础上,已有较大的修改和增删。该译本对当时我国的民法制定、教学、科研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最后出现了罗结珍先生的三个由不同出版社出版的《法国民法典》译本。最早的出现在世纪之交,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罗先生在译者序中写道:译者近年来对法国主要法典的翻译引进工作是出于一个普通的愿望:希望自己的工作能力为我国的法律界理论界提供一点研究资料,这也许能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点滴贡献。最新译的《法国民法典》则是罗教授根据法国司法部官方在2009年公布的文本而翻译,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
  从意图性来看,通观法国《民法典》在中国这跨度长达一百多年的译介,我们发现,不同于基于美学功能的文学翻译,《法国民法典》在中国的翻译都带有强烈功利性的意图:或为引进西方法学思潮,或为比较研究。其中改革开放前的译本,除过民国初年的译本外,“都不是完全纯悴的民间翻本,都与官方有一定的联系;它们的公开出版都与当时的对外开放相关;它们都与当时的立法(特别是后两种)密切相关。”(李贵连 1993:90)而民国初年译本的出现,或多或少都和当时中国的政治思潮有关。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基本立法已经完成,法国《民法典》的翻译更多地是出于便于民法学的教学与科研、比较法学家的研究,继而对我国的立法提供参照或借鉴的实质性作用。
  从发起者来看,早先有三个版本的《民法典》的翻译都是官方所倡导的,主要是出于向西方学习的目的,或改制旧法,或创制新法,或为立法提供参考。而也有一个译本是源自思想界的思潮运动的商业出版行为。改革开放以后,《民法典》的翻译多是学术界的出版行为,以期为中国的民法的发展、修订提供参考,为民法理论、比较法学的发展提供原料。
  从译文接受者来看,清末的译本虽有同文馆、法律馆出版发行,但考虑到发起者的地位和目的以及当时的识字率,当时的受众,首先应当是清末的法律编撰者,其次才是文人士大夫中关心国家命运、律法建制的人。民国时期的翻译情况也类似。新中国成立之初虽已进行了翻译,但也只是先在内部刊行,后改革开放后,才进行公开出版。1982年及其以后的译本,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法律出版社这些学术出版机构或是法律方面专业机构出版,成为了各个民法学者期刊文章的参考文献,各法学院所列推荐书单之列。
  从译者的主体性地位来看,这八个译本中,有由懂中文的法国人译本,有不熟悉法律的中文译者译本,也有熟悉法国法律的译者译本,然而前两种不是被“束之高阁”就是“湮没无闻”。受众广泛、认可度高的版本都是由懂法国法律的中国译者所译。对于规范性法律文本,“理想性适格法律翻译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精通源语和目的语之法律语言;2)通晓比较法学,熟悉和了解源语言和目的语两国的法律文化;3)精通译学理论。换句话说,适格法律译者应当同时是精通两门或以上法律语言的语言学家、比较法学家和译学家。”(宋雷 2007:110)而这些能获得法律学界认可的译本都是出自有法学教育背景的译者之手。
  4 结语
  根据功能行为理论学派的观点,翻译活动有其意图性,并且翻译活动过程的各个参与者及环境因素对翻译活动有其规约作用。法国《民法典》是民法领域的优秀法典,成为世界各国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中方主动进行的法国《民法典》的汉译活动,主要是出于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利益考量:为国内立法提供参考,以进行建制新法(外部,客观原因;宏观层面),或是出于学术上比较法研究或该部门法研究的需要(外部,客观原因,微观层面)。
  从发起者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出自商业性质的译文,质量相对不如出自官方,出自学术机构的可靠。
  从译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法律翻译是一项对法律专业知识要求相对较高的翻译活动,同时也经实践证明,立法文本的汉译由牢固掌握法律知识或具有资深相关背景的中方法律从业者生产的译本更具有生命力,在法律界更有广泛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因此,对于立法文本的翻译,从翻译主体的资格来说,需要其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德)诺德·克里斯提娜. 译有所为——功能翻译理论阐释(Translation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 Functionalist Approches Explained)[M]. 张美芳,王克非 主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2]邓建鹏 (注释 解说词), 李秀清陈颐(编),商务印书馆编译所 (译).法国六法[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3]李贵连.《法国民法典》的三个中文译本[J].比较法研究,1993(7):86-99.
  [4]罗结珍 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罗结珍 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6]罗结珍 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
  [7]宋雷.从“翻译法律”到“法律翻译”——法律翻译主体“适格”论[J].四川外语学院学报2007(05):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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