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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 赔偿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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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同时在离婚时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利,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依据。然而,在婚姻法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制度立法的目标始终难以实现。家庭和谐化与婚姻法律制度存在直接联系。基于此,文章将我国婚姻法作为主要研究内容,重点阐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提高婚姻家庭稳定性,确保和谐社会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婚姻法   离婚   损害赔偿
  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人们思想变化较大,致使离婚率也不断提高。为对婚姻中无过错方进行有效保护,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规定。在实践执行过程中,仍存在家庭暴力、重婚以及虐待等诸多损害道德的行为,但过错方却很容易逃脱法律惩罚。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界定
  离婚损害赔偿是集中过错惩罚和损害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对过错方进行惩罚而对无过错方进行经济赔偿,确保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后能够获得因对方过错所遭受损害的赔偿[1]。
  对离婚损害赔偿进行分析,概念界定的角度诸多,但一般都是在弥补损失与社会公平正义层面界定。离婚损害赔偿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的一方故意亦或是在过失行为的影响下侵害对方身体,或者是对对方尊严损害,致使对方身体机能与精神遭受摧残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阶段所执行的《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进行了规定,只要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并导致离婚的,無过错方有权利索取损害赔偿。第一,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重婚;第二,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第三,有家庭暴力倾向和行为;第四,对家庭成员虐待或者是遗弃。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类型并不多见,并没有完全包含现实生活中对婚姻家庭权益产生危害的行为[2]。所以,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陷阐释
  (一)举证难度较大
  在长期研究中,结合离婚案件细节分析发现,对于法院判决不支持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举证,因而缺少可以证实主张的必要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获取法院方的判决支持。为此,导致举证难度较大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不具备较强的收集证据能力,且证据意识严重缺失。当前,大部分当事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并不深入和全面,导致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也存在诸多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请求并实现[3]。在以法定事由的离婚案件中,超过80%的案件都是因家庭暴力引起,占比最高,但是最终成功赔偿的案件并不多。对于离婚案件而言,家庭暴力案件的隐蔽性特征明显,所以直接增加了举证的难度。
  其次,隐忍是大部分离婚案件受害方的主要解决措施,主要的目的就是能够有效维系婚姻关系,受我国历史文化积习的影响程度较深。只有违法行为积累至特定程度,无法确保婚姻的维持,受害方才会取证,但已经错过最佳时机。
  最后,法院选择证据规则对事实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并未系统化考虑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性质所具有的特殊性。但是,法院在对此类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官根据所获得的证据作为参考依据对事实认定,对证据进行采信。而且,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明显,无法对事实加以证明,使得法官以此为理由不给予当事人诉求支持,与客观事实不符合[4]。
  (二)法定损害赔偿条件严格
  在系统化分析后可知,离婚当事人过错方的诉讼请求理由一般都是吸毒亦或是赌博等违法行为对夫妻感情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出现破裂,也存在婚外性行为影响感情的情况。在本文中,以原告王某诉讼被告李某离婚后损害赔偿与抚养关系变更纠纷案件为例,网王某以李某婚姻关系状态下吸毒、赌博以及嫖娼,严重损害其精神,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是,最终法院认为不具备法定条件,所以不支持。根据以上案件的处理发现,若想将全部过错责任行为范围覆盖,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条例难以实现,特别是赌博与吸毒等行为,会严重伤害受害人,而且还会影响夫妻情感,受害人承受的危害远远超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只要是影响夫妻之间的情感,或者是诱发家庭破裂的过错行为,都一定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立法目标[5]。
  (三)婚内赔偿机制欠缺
  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了解到,对于离婚案件诉讼来讲,只有是原告亦或是被告,处于婚姻受害方,才能够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利。所以说,离婚诉讼是请求权行使必要的前提条件。这种方式对婚内损害赔偿的适用可能性完全否定,很容易在司法实践中诱发严重的问题,影响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维护,也难以使过错方受到惩罚。致使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原因十分复杂,即便双方有矛盾也可能和好。在婚姻内侵权也是婚姻生活中十分常见的情况,并非双方的感情有问题。所以,要想对以上问题加以解决,就必须要构建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但当前,我国婚内赔偿机制的应用与发展仍十分欠缺。
  三、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
  自《民法总则》执行以后,结合实际情况健全民法编制成为重点工作内容,以婚姻家庭编制离婚损害配赔偿制度为主。在司法实践中,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始终存在,所以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采用完善路径。
  (一)适当降低举证难度
  综合考虑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始终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必须遵循的原则,对于法院而言,其主要原则就是优势证据规则[6]。在这种情况下,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就要针对过错方法定过错行为进行举证。若无过错方难以对过错方法定过错行为进行举证,就很难对无过错方权益进行保护,也就难以获取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在司法之间中举证都十分困难且复杂,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不例外。无过错方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受其自身能力、信息渠道或者是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要想获取必要的证据都存在较大难度。而过错方对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必然会特意掩饰,使得举证的难度增加。   但对于无过错方而言,不管是处于婚姻关系亦或是对证据的收集,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只要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诉讼请求否认亦或是出具反对证据即可成功,甚至还会导致无过错方承担举证的责任。这样一来,加害人就能够摆脱法律制裁,公平性严重缺失。在取证的过程中,无过错方面临严峻挑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重婚行为或者是同居行为都具有私密性,所以收集证据难度极大。为了保证婚姻法中过错方得到应有的惩罚,对无过错方权益加以保护,最佳的方式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来讲,在实践立法中,要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加以确定,只有满足条件要求,才可以对举证责任倒置应用于其中。若有证据可以证明婚姻中一方的违法行为是事实,即可选择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7]。
  (二)法定适用情形的有效扩大
  在我国婚姻法中,只有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内容,也就是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以及家庭暴力等方面行为。若婚姻破裂的因素包括以上内容,无过错方就能够获得损害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在法定规定的情况之外,仍存在很多未纳入到法定条件的行为类型。特别是配偶中的一方致使婚姻在多种情况下破裂,特别是吸毒与赌博等行为,致使夫妻情感受到影响,还有婚外性行为,即通奸、嫖娼与卖淫等,对婚姻生活的影响也十分突出,很容易诱发夫妻关系,甚至还会破坏家庭婚姻,这些行为都应当受到惩罚。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定适用情形方面仍过于狭窄[8]。当前,很多国家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都相对广泛,涵盖了嫖娼、卖淫与通奸等多种婚外性行为,所以我国执行的婚姻法在法定适用情形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很难从根本上对违法行为加以遏制。为此,在改善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过程中,应在赔偿适用的范畴内纳入婚外性行为。
  (三)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构建
  通过婚内侵权损害賠偿制度的应用,能够给予无过错方必要的帮助,使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加以维护,并严厉惩戒加害人,为婚姻的稳定性提供必要保障。但仍需注意的是,要对婚内损害赔偿条件加以限定,尤其是过错范围的界定,要涵盖婚姻家庭关系侵害的行为,特别是出轨与偷情等。针对婚姻当中的一方存在过错行为,不管是故意亦或是过失,都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在民法典编纂期间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尤其是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当前社会的发展情况,转变婚姻思想的情况下,也必须要强调婚姻法制的深化改革与立法作用。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约束下,能够在解决家事纠纷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与引导,对不良社会现象加以遏制,确保社会发展的公平性与正义性,促进精神文明的全面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何曼丽.论现行《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34):31-32.
  [2]彭露,周琳璐,邢政等.论现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5,(05):176-177.
  [3]沈盼盼.关于我国《婚姻法》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6,(30):216.
  [4]马忆南,贾雪.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证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和审判思路[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01):5-13.
  [5]卢文捷.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不足与完善[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72-78.
  [6]乔秋珍.浅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J].经济研究导刊,2017,(12):193-194.
  [7]陈春亮.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z1):27-29.
  [8]李红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兼论日本相关立法之借鉴[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16,(03):77-81.
  (作者简介:李子晴,在读本科生,法学专业,辽宁省大连市大连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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