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络犯罪案件证据固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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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犯罪无论从犯罪类型还是发案率来看都呈现出逐年大幅度上升趋势。而国外有的犯罪学家也曾预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包括我们日常侦破的一些传统罪名案件,都或多或少地涉及网络方面。涉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有难度,但也不是无迹可循。一起涉网络犯罪案件能够成功侦办,關键是证据的固定,在此对证据固定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电子证据固定的合法性问题。针对电子证据的探讨已经有很多。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此对电子证据获取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程序问题进行一下分析。一是电子证据的提取封存过程要程序合法,关键在提取录像或见证人上。我们提取的电子证据要作为证据使用,它的来源、封存一定要合法。提取封存程序违法,将直接导致对此项证据不予认定。二是提取电子设备后一定要断网或打开飞行模式,以前对此项要求没有直观感受,近期办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因未及时打开飞行模式导致设备内账号被其他设备登录,部分直观数据丢失。违法账号往往多人同时使用,既方便作案也方便毁灭证据。三是证据提取完毕的电子设备要一直保证封存完好,送物证中心保管,保证案件终结前可随时检验。
二、网络交易数据的分析固定。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方式的推出,不但方便了群众的日常生活,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此类网络交易数据与银行交易流水相似,唯一的差别是银行流水显示的是真实登记身份信息,而网络交易数据显示的是账号、昵称等虚拟身份信息。虽然国家已于2016年7月1日明确规定网络支付需要实名进行账号登记注册,但我们在侦查工作中识别真实身份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交易数据分析方面,要学会熟练应用Excel软件,对数额统计、交易次数、密切关系人、资金流向、异常账户等能够深入研判。
三、虚拟身份的证据固定。违法嫌疑人在网络犯罪过程中使用的往往都是网络虚拟身份(账号、昵称等),这种虚拟身份需要通过多次证据调取才能获得其关联的实名登记信息。在侦查中,一要在讯问嫌疑人过程中将虚拟身份账号、昵称进行证据固定;二要对电子证据中虚拟身份与实名登记信息关联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三要对虚拟身份登录电子设备进行电子取证与拍照固定;四要对虚拟身份关联银行卡取款录像进行调取,取款人与嫌疑人进行同一人证据固定。现在网络违法犯罪,大部分实名登记信息与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还需要更多工作进行确认。虚拟身份的确认是办理涉网络犯罪案件的重中之重,证据的收集要全面、固定要及时。
四、关键证据的展示形式。电子证据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体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一些关键证据往往需要我们进行纸质打印转换或直接在电子设备上拍照固定,由证据持有人进行签字确认。这样更加直观,更有证明效力。像我们现阶段调取的网络交易数据均为电子数据,也需要对其中关键数据进行转换,打印成纸质证据,既方便嫌疑人签字确认,也方便案件参与人直观感受证据。像嫌疑人、同案人等使用的虚拟身份,完全可以在电子设备上直接拍照后签字确认。某些关键的聊天记录、交易数据等,也应当采取拍照后签字形式固定。
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是庭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案件侦查成功的关键。涉网络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在于注册身份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同一认定。涉网络犯罪案件看似雨里雾里,一时摸不准侦查方向,但深入其中不经意就会柳暗花明。与传统案件办理一脉相承,关键还是证据固定要严谨、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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