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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赫“六法论”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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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将立足于谢赫“六法论”的艺术主张和艺术审美意象,从美学角度出发尽力追寻其“六法论”中体现的艺术美学,希望能通过细致的研究认识“六法论”所阐述的审美标准,得出其中美学分析方向,从而更好地加深对谢赫为代表的古代审美的研究。
  关键词:谢赫;“六法论”;美学;审美内涵;美学价值
  中图分类号:J212 文章编号:2095-624X(2019)16-0014-02
  谢赫《古画品录》中提出“六法论”是中国古代美术审美品鉴的一种美学准则,其“六法论”的理念—自描绘对象的内涵风韵、抒发画者对客观描述对象的情感至画者笔墨表达描绘对象的外在轮廓和着色,以及构图和摹写作品,至今仍然被美学界奉为圭臬。谢赫的“六法论”包括:一是气韵生动;二是骨法用笔;三是应物象形;四是随类赋彩;五是经营位置;六是传移模写。此理论一出,后代的许多画家自始至终都将这“六法论”作为衡量绘画成功与否的标尺,这与美学中提出的“审美是一种可以通过判断来定性的认识活动。”的观点不谋而合。而“六法论”并不是一种固化了的审美价值观,而是一种抽象形式的美学审美参考,下面将通过探究谢赫“六法论”中的含义和内容,对这六种美学构成进行一个粗浅、简要的分析。
  一、“六法论”与美学的联系
  众所周知,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统一政权面临土崩瓦解、各个割据势力长期存在的分裂动荡的时代。正可谓“国家不幸诗家幸,赋到沧桑语始工。”风雨飘摇的社会背景下艺术文化反而蓬勃发展,有识之士或以文学作品,或以美术创作抒发自身的情感,表达强烈的思想感情。尽管当时绘画历史已经发展到较高的水平,但在那个时期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备的美学形式分析体系。谢赫的《古画品录》则是最为成熟的美术品评作品其体现了美学分析和重要美学原则。不论是《古画品录》阐述的美学精神还是审美意象,都镌刻了其时代的印记,渗透了时代的精神。与之相关的分析美学指出美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情感主义”阶段:审美价值是由与美的客体相应的情感等组成的,这也印证了分析美学与谢赫“六法论”的认识共鸣。谢赫在其著作《古画品录》中提出的“六法論”指出,绘画创作是基于当时绘画作品的客体形象、主观感受和主观评价,传神地描刻对象的客体结构,加之恰如其分的色彩施赋所得。谢赫的“六法论”传达的美学精神对传统的绘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之后一千多年的中国画家对谢赫“六法论”的重视和采纳,更是其在画坛不可撼动地位的有力证明,“六法论”同时也对我国绘画艺术美学和审美理论做了巨大贡献。
  二、“六法论”与审美价值意义
  “六法论”是谢赫对其所处时代以前的绘画实践的理论性概括,而不是对绘画审美的桎梏。审美艺术是纯粹的艺术,它是把审美视为自身的终极目标,而不受任何非审美因素的限制。审美虽然是感性的认识,但并不意味着一切感性的东西,都是审美的。谢赫“六法论”对审美艺术方面实际上是一种有效的限制,是一种自律的限制,这一点和审美本身的概念互融互通。如沃尔夫冈·韦尔施所说“我们并不认为饕餮之徒口腹之欲的快感是‘审美的’”,“感性的精神化、它的提炼和高尚化才属于审美”。
  1.“六法论”之一:气韵生动
  “气韵生动”或“气韵,生动是也”:指的是画者创作画品时的总体感觉,对生动形象的诠释是绘画作品的灵魂所在。具体指的是作品或作品中刻画的形象应具有一种生动的气度和韵致,这种对事物的雅致、和谐、生动,以及艺术品的风格等所作的判断,是对客体的性质所作的主观判断,属于审美范畴。“气韵”,原是指魏、晋时期的人物风在气质、态度中显示的神采风度、神韵和风致。更多指人物的整体尤其是姿态谈吐所传达的内在情性,这是一种画面的状态,或者说内在情性的外在化。
  2.“六法论”之二:骨法用笔
  “骨法用笔”或“骨法,用笔是也”:所谓的“骨法”与我们所说的“笔法”密切相关,中国绘画讲究用笔的骨力,所谓力透纸背,笔力遒劲。例如“笔墨”线条的运动感、力量感和节奏感的表现效果。魏、晋时期的人物注重“风骨”品格,谢赫在其著作《古画品录·曹不兴》中提出“观其风骨,名岂虚成”。可见谢赫认为“骨法”既是笔力也是一种品格、气度;即画品亦为人品。“骨力”则是一种比喻性的概念,借助对笔力苍劲挺拔的要求说明人内在性格的刚劲。除此之外,谢赫还使用“骨法”这一概念来说明笔的艺术性,从审美价值意义上来说,应是感情表达促使笔墨产生,而不是单纯地用技法生套感情。
  3.“六法论”之三:应物象形
  “应物象形”或“应物,象形是也”:表达的是画家在创作绘画作品时应参照所描绘的事物形貌,反映在画面中描绘的事物与对象形相似。“应物”指的是画者在作画时对描绘对象所遵循的顺应和适应的态度。对于画家来说,应物就是刻画对象的形态外观,这一点早于谢赫的画家宗炳在其著《画山水序》也提出过相似观点“以形写形,以色貌色”。在谢赫的“六法论”中应物象形处于第三位,表明谢赫所处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画者在绘画创作时的美学分析对待形似、对描绘的客体真实性有一定的重视,而应物象形又居于气韵与骨法之后,表明了其艺术审美价值观念把握了艺术和现实、外在表现与内在表现的关系。
  4.“六法论”之四:随类赋彩
  “随类赋彩”或“随类,赋彩是也”指的是绘画创作中的着色。“赋”通“敷”“授”“布”。“赋彩”一词也称施色。随类,其本意为“随物”。与“应物象形”的理念相类似,表明画家在绘画创作过程中参照所绘的事物本身的固有颜彩施于色彩。这也是一种现实与艺术的表现关系,其从审美的价值方面表现描绘对象的固有色,以及色彩对比与和谐之感。
  5.“六法论”之五,经营位置
  “经营位置”或“经营,位置是也”,谢赫表达出的“经营位置”意思为绘画创作中的构图安排。“经营”有营造之意,“经”是度量、筹划,“营”是谋划。谢赫借此来比喻画家作画所指出的构图设置其实是绘画创作的提纲和统领,其极为重要。而同时画家在绘画过程中对画面的构思和安排在美学审美上也是从古至今必不可少的重要参考依据。
  6.“六法论”之六,传移摹写
  “传移摹写”或“传移,摹写是也”:六法之末的“传移摹写”指的是写生以及临摹。其实是对真实世界的对象进行写生,对古代作品进行临摹的概念理论。俗话说“艺术来源于生活”,中国人讲究读万卷书,行万里路。“传移摹写”这是一种学习自然与继承传统相结合的方法,这种学习的方法时至今日在绘画理论和实践中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谢赫的“六法论”作为中国绘画浩瀚的历史长河中里程碑式的美学品评原则,承担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贯古穿今,推动着艺术创作的发展,结合艺术美学发展的需要,将“六法论”加入美学的评价标准当中,对审美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岳仁,译注.宣和画谱[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9.
  [2]万书元.艺术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白柯.谢赫“六法论”的现代审美意义[J].语文学刊,2008(22):98-99.
  作者简介:万雪晶(1997—),女,江西赣州人,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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