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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条件下我国税收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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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共享经济迅速发展,为我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发挥出巨大的创造力。然而共享经济发展也为我国带来了税收挑战。本文以现在共享经济模式探讨的税收问题,并对现在存在的税收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共享经济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  课税对象  征收管理
  一、共享经济概述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共享经济的主要内涵就是供需双方可以直接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只不过需要通过第三方市场平台来实现。在《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9》中,共享经济被定义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使用权分享为主要特征,整合海量、分散化资源,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总和。①
  (二)共享经济征税必要性
  2018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达29420亿元,比上年增长41.6%。参与共享人数达约7.6亿人,提供服务者约7500万人。若不对共享经济征税,将意味着重大的税源流失。且因为互联网的存在,传统经济和分享经济越来越难以区分。
  在我国仅《电子商务法》定义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含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没有专门针对共享经济的相关税收政策,给纳税主体偷逃税款更加便利。对于行业而言,作为新兴经济体,加入门槛低,没有规范性的标准来制约共享经济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和行业也存在着隐患。
  二、我国共享经济条件下存在的税收挑战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界定不清
  从当今发展的共享经济模式来看,共享经济中平台和平台卖家都负有纳税义务。
  1.缺乏法律上的规定,法律对共享经济中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实际生活中划分和确定纳税义务人也不容易。
  2.由于大多数交易行为采取网络平台进行在线交易,使税务部门难以确定交易类型,平台负责人以及平台卖家。
  3.平台卖家很多为个体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其纳税信息往往难以确定。税目和税率也相应不确定。
  (二)难以获取相应的征税数据
  共享经济模式下,无纸化交易也随着盛行。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占比较大,订单,付款信息和协议等都是电子数据。首先,由于平台的不合规经营,无法获取平台信息;其次,税务机关和平台信息交换不对等,税务机关无权获取平台信息,难以获取纳税依据和监管依据。因此也滋生了利用平台来逃避税收。最后,虽然少部分网络平台提供电子发票,大多数消费者不愿意索要发票,税务机关仍难以掌握纳税数据。但由于交易的无纸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难以依据税法的现有规定来确定,影响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的确定。在共享经济下,资源与服务的提供地与消费地并不一定是同一个地方,这也对纳税地点确定带来了影响。
  (三)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具有众多的优势。由于采用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多为初创公司,面临着传统行业竞争对手的打压。因此,正常税率对这些初创公司来说可能负担过重。但我国对共享经济缺乏系统的优惠政策,与发展成熟的传统行业而言,这样会对新兴的共享经济的发展不利。
  (四)征收管理监督存在缺陷
  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不足以跟上共享经济的发展。税务部门大数据交换方面仍有不足,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仍不够紧密,没法及时了解纳税主体的相关信息。对共享经济的征管法律缺失也使得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员钻了法律的空隙,税款难以征收。许多税务人员缺乏互联网和计算机等有关知识等,会导致税务部门对税务稽查和税收监管方面不足。
  三、国外对共享经济征税的实践
  至今全球大约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跨境数字交易已经开征或计划开征数字服务税计划。其中有以下主要几个国家对共享经济采取的主要措施:
  法国税务当局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计算从共享经济行业中取得的全部收入填入纳税申报表中。并给予共享经济一定税收优惠支持。如共享出行平台返还5000欧元标准的固定补贴,相当于扣除额。此外,还规定一些免税条款。
  英国政府宣布从2020年起对全球年收入超过5亿英镑(约合6.4亿美元)的大型、可盈利科技公司征收其在英国收入2%的新税。西班牙数字服务税计划,对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8.68亿美元)和在西班牙年收入超过300万欧元(340万美元)的公司征收3%的新税。
  欧盟将4类数字活动收入将被纳入数字税征收范围:一是从出售在线广告空间获得的收入;二是从用户互动及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数字中介活动创造的收入;三是从出售源于用户提供信息产生数据创造的收入;四是从提供视频、音频、游戏或文本等数字内容创造的收入。将适用于全球年收入7.5亿欧元以上和欧盟内收入5000万欧元以上的数字企业。税率为3%
  美国的税收规定,个体工商、小生意主或者员工参与共享经济,获得收入应向美国税务部门采取了预估预缴税款的方式申报纳税。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共享经济的部分或全部费用可以相应扣除。
  四、我国共享经济条件下税收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征税主体和征税范围
  我国应对共享经济征税范围,征税主体,税率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明确平台及平台卖家的纳税义务,对进行在线广告,点对点的平台服务和收入进行征税,接轨国际确定消费地原则进行征税。国家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发生的成本费用允许部分税前扣除,制定较低的税率等。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平台注册为实体,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平台受当地税务机关监管。建议对平台卖家的税收遵从度进行排序,信用好的商家可以在平台搜索中排前列,按信用高低排序,以此来提高税收遵从度。
  (二)实施电子发票进行管控,平台代扣代缴
  共享经济模式下,由于交易在网络平台进行,应广泛应用电子发票系统。平台卖家根据交易情况填写电子发票,比如姓名,税务识别号,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分别传给买家和税务机关。同时,征税机关内部保持同步监督。并出台相应的电子发票政策,对发票的格式,数量,用途等做出规定。建议赋予税务机关访问数据的合法权利,有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平台销售者信息。将第三方交易平台认定为纳税的代扣代缴方,以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税务机关对交易平台、从业人员的纳税情况实施管理、监督。实行预缴,年末汇总清缴申报制度。平台卖家由平台预填纳税申报单,其基本信息如下表,由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
  表4-1 申报基本信息
  企业(个人)姓名 法人(个人)身份证号 纳税人识别号 出生日期 地址 银行账号 支付金额
  (三)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以扶持共享经济发展为目的,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自然人交易涉及较多,可以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对共享经济收入主动纳税申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优惠,以此提升纳税遵从度。在扶持初期,可以采取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相结合的方式,或制定低税率政策、免税政策,如自然人参与共享经济而支出的相關费用可相应扣除,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构建大数据交换信息网,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
  首先,建立由政府牵头,工商、交通、税务等各部门参与的大数据交换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系统快速、高效查找平台和纳税人的信息,规范税收征管,还可以加强税收监督。其次,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为其税收征管提供技术支撑。最后,开展税务部门培训班,对税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计算机和大数据等知识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注释:
  ①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D].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2019年。
  参考文献:
  [1]石颖,姬倩.共享经济的税收治理研究[J].河北企业,2018年.(10).
  [2]孟逸凡.共享经济下我国税收问题研究[J].西安航空学院学报.2018年.第36卷第4期.
  [3]蔡一炜,蔡昌.共享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及税收研究[J].财会信报.2018年.第B04版.
  [4]岳一鸣.浅谈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及对策[J].投资理财,2018年.
  [5]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D].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2019年.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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