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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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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为了全面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不断出台新的帮扶政策,为生活困难的民众提供生活保障。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依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现阶段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其实际需求不符、中国关于残疾人的社会救助问题还没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等。以残疾人社会救助状况为研究对象,分析研究了现有的社会救助模式和发展状况等,并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残疾人社会救助对策,希望为进一步提升中国社会救助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
  文章编号:1004-7026(2020)11-0140-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1  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概况
  1.1  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模式
   现阶段,中国实行的关于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模式主要包括医疗介入救助、社会参与救助和劳动救助3种。其中,医疗介入的救助模式主要指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帮助和生活物质等,保障残疾人基本健康生活需求,是以生存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救助模式。社会参与的救助模式主要指基于残疾人的发展需求,通过社会各界的帮助,使残疾人能够参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甚至帮助其获得平等就业及受教育的机会,是较为人性化的社会救助模式。劳动救助的救助模式主要指基于残疾人的自身条件,为其提供劳动并使其获得报酬,是倡导残疾人回归社会、参与社会劳动的救助模式,是将残疾人的精神调节与经济救助联系起来的社会救助模式,也是当前与残疾人实际救助需求最相符的社会救助模式。
  1.2  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发展概况
   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是在1949年后逐步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以下3部分。①1949—1977年的起步阶段。此阶段逐步开展残疾人的救助工作,该阶段的社会救助是以物质救助为主,没有形成社会救助体系。随后由于社会变化,该工作出现了停滞现象。②1978—2005年的重建阶段。该阶段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工作被正式上升到国家发展层面,逐渐开始构建社会救助体系。1994年出台《残疾人教育体例》,为残疾人救助工作提供了参考。③2006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该阶段将残疾人的社会救助工作安排在国家的发展纲要中,细化了残疾人社会救助的具体实施策略,社会救助也逐渐从物质、经济救助向精神救助等更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2  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问题
  2.1  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难以满足救助需求
   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是中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救助体系是经过多个区域试点工作后形成的,但这种救助体系的形成方式,使得整体的社会救助体系难以全面适应中国所有地区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关于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及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与残疾人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1]。
  2.2  残疾人救助法律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虽然中国已经出台了关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条例及法规,但依旧没有系统化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难以维护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残疾人保障法》等,虽然能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定法律层面的保障,但其主要是具有工作指导意义的规定,强调的是要对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社会救助,但并没有对该群体进行分类救助或特殊救助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2.3  社会救助水平存在明显的区域不平衡
   现阶段,各地区对残疾人进行社会救助的最低标准是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偏远地区大多是为残疾人提供物质援助,难以为其提供医疗复健、就业培训及精神援助等方面的社会救助。同时,同一区域的农村残疾人救助明显与城市存在差异,这主要是由于城市的基础设施更加健全,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多医疗及就业服务[2]。
  3  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救助优化对策
  3.1  构建符合时代需求的社会救助体系
   针对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难以满足救助需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构建新时代发展背景下符合残疾人实际需求的社会救助体系。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是政府部门领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救助体系,因此在构建符合时代需求的上层社会体系的同时,充分调动残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对残疾人进行全方位的救助。在構建社会救助标准体系时,需要针对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调整的条款,使区域范围的社会救助更加符合该地残疾人的需求。另外,在开展社会救助过程中,需要充分规划不同社会力量的职责范围,完善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及福利机构等在社会救助事务中的管理职责,充分调动多方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更人性化的救助服务。
  3.2  强化残疾人社会救助法律体系
   针对残疾人救助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需要不断强化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为相关工作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层面的支持。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丰富和强化法律体系,为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法律层面的框架。将社会救助的监督规则、救助资本的审计步骤以及纪检工作,明确纳入残疾人社会救助法律体系中,在法律层面规定对符合标准的残疾人采取特殊的救助行动[3]。
  3.3  平衡区域救助水平
   针对社会救助水平存在的区域不平衡问题,需要分析造成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原因,并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平衡区域救助水平。根据研究可知,造成区域之间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在共享理论的前提下,由中央财政等国家层面的机构,为困难区域提供经济援助,保障区域之间救助水平的平衡。同时,通过构建全国范围的残疾人救助状况监测网站,实时监测社会救助实施的状况,实现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监督,有利于中央机构及时发现区域之间的差距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另外,根据区域特点为残疾人提供特色的救助服务,通过经济层面、精神层面、健康层面的数据评估救助状况,从而实现区域之间综合救助水平的平衡。
  4  结束语
   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部分之一。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物质、精神等方面的援助提升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中国残疾人救助工作经过了长期发展,但在救助体系与实际需求方面依然存在一定差距,残疾人救助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区域救助水平不平衡。政府部门与相关社会力量要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残疾人救助体系和相关法律结构,平衡区域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孙卓林.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综述[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52):85-86.
  [2]张华晴.我国残疾人社会救助问题研究——基于福利经济学公平理论视角[J].劳动保障世界,2019(26):18-19.
  [3]谢媛,朱国红.农村残疾人救助服务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A社区为例[J].社会与公益,2019(12):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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