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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形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赵蒙成 刘晓宁

  为了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完善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江苏省颁布了全国首部省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领域的地方法规——《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指出,“企业、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企业“可以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并“对在校企合作中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具有较大影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企业,可以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条例》不仅是对职业教育体制机制的创新,更为企业融入职业教育铺就了一条“康庄大道”,巩固了企业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地位。随着“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提出与认定,已有一批先期重点建设培育企业被提名。那么,什么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具备哪些特点?这些问题已成为学界热议的话题。
  我们认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应是教育型企业,能够在职业技能培训、产品研发、教育咨询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类企业并非凭空出现,一部分教育型企业早已存在,如生产、销售教学、实训仪器设备的企业,而大部分是近些年诞生的,往往是在大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中由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而衍生出来。综合来看,教育型企业是一种新型企业,他们有极为强烈的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的意愿,既熟悉教育教学活动,又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模式,能够及时跟踪技术革新,依托高科技,对接国际化,更加灵敏地反映市场、行业企业需要,有能力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在教育系统和行业系统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以更好地促进产教深度融合。
  教育型企业有三个特征。第一,从属性上看,教育型企业首先是“企业”。教育型企业虽然从事的是职业教育与培训,但与公立职业院校不同,其身份属性依然是“企业”,其业务活动也依然属于市场行为,且以盈利为目的,政策应允许其有合理的赢利。当然,教育型企业具有一定的公益性,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服务型企业,这不仅是企业制度的创新,也是当下我国社会劳动分工演变的自然产物。第二,从身份上看,教育型企业是独立经营的“主体”,这个主体强调一个“新”字。原则上看,产教融合型企业不应该从现有的传统企业里面选,而应是一个新成立的主体,也可以说是一个新的企业形态。但是,由于前期各种条件限制,我们也可以进行先期认定,即选拔有潜力做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母体企业为目标对象,当这个“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肯定会把培训业务独立出来,当培训成为其主营业务之后,就可以称其为教育型企业了。如大型国企、行业龙头等大型企业,往往把“培训”看得很重,他们有自己的培训部门,或是建立了培训学院,有专门的培训师,培训工作非常到位,但这只是他们的企业内培训,仅仅用于培训自己的员工,为本企业服务,并不对外开放,因此不可称其为教育型企业,但可以将其列为目标单位。当其培训做到一定程度时有可能会出现第三方,为母体企业服务,同时也受其他中小企业委托帮助他们培训员工,虽然业务范围有限,但是可以作为教育型企业的参考。大企业中的培训机构或内训学院随着规模的扩大,或许会发展成独立的对外开放的企业大学。第三,从业务上看,教育型企业以职业教育与培训为主营业务。目前,企业虽然大多倾向于多元化发展,但是业务太多也难免会泛而不精。企业的主要业务是搞生产,如果辟出一块内容做教育与培训,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公司内部的资源争夺,毕竟一个集体的时间、资金和精力的投入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唯有成为独立的主营业务后,企业才能把优质资源放在教育与培训上。需要强調的是,独立出来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业务必须基于母体公司的业务范围,比如母体企业是做机器人研发,那么就要围绕机器人技术展开教育与培训业务,不能贪大图全以致最后失去特色。总之,独立的以职业教育与培训为主营业务的教育型企业是基于母体业务延伸出来的新型企业。
  随着智能化时代的到来,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背景下,教育型企业发展较快,已经成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重要形式。虽然这类企业尚未得到政府和业界应有的关注,但也在时代的潮流中悄然生长,在不知不觉中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了鼓励这类企业的发展,我们在认定的时候应循序渐进,即从目标企业选择到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再到独立之后的教育型企业认定,以此来进一步推动产教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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