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初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曹坤 黄圆苑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音乐与其他数字媒体的共通关系也在不断显现,而作为重要的一种存在形式,音乐在人生活中的地位更决定了其在数字媒体中的地位。以互联网、手机、IPTV互动电视网、移动数字广播电视网为主的数字媒体的主要形式,在其发展与运作中都离不开数字音乐的介入。因此,为保护数字音乐版权而构建起良好的技术保障与规范的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互联网
  [中图分类号]J6;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2)01-0051-03
  一、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发展情况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一种新的音乐传输方式出现,即数字音乐。数字音乐被划分为在线音乐和移动音乐,前者主要指以在线收听、下载的mp3、wma等格式的音乐;而后者主要指手机铃声、彩铃等音乐形式。数字音乐减少了唱片业产业链的中间环节,降低了营销和传播成本。它具有更便捷的传播和储存效果,可以在保证音乐品质的基础上进行实时传送,并且具有一定环保功能。
  21世纪以来,数字音乐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并成为音乐产业的主要发展方向。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的数据统计,“2009年全球数字音乐销售达到43亿美元,与上一年同比增长了3.63亿美元,增幅达9.2%,其规模是2004年数字市场价值的10倍以上。目前,在全球唱片公司收入比例中,数字音乐收入占到了25.3%。在美国,数字音乐的销售比例是43%,几乎占到了一半比例。IFPT数据显示,30多个国家的数字音乐实现了两位数增长,其中17个市场的增长比例超过了40%――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丹麦、芬兰、新加坡、瑞士和英国”。全世界已经有超过音乐产业1/4的收入来自数字音乐。综合2009年笔者在北京、哈尔滨、沈阳、南宁等城市的实地调查及2010年“中国流行音乐现状和发展在线调查”分析,传统CD唱片已经逐渐为数字音乐替代,数字音乐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在线收听、免费下载的两种数字音乐应用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和认可。
  但是,数字音乐尤其是网络音乐在带给用户实惠的娱乐享受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版权问题。与传统音乐市场的产业结构相比,在音乐产品的发行渠道上,数字音乐加入了“网络”这一载体,使原有的产业链发生了整体变化,数字音乐运营商成为产业链中的重要角色,而这个角色又是传统唱片行业所没有的。数字音乐的传输介质和发行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渠道呈现出独特的特点,它的销售不需要很多的市场营销费用就可以创作一首歌、推广一首歌,并且很快就有一些人进行收听或者购买。网络音乐已经使当代与未来的音乐创作者以及消费者从根本上解除了音乐在唱片传播和其他形式传播中对音乐商品物理载体的依赖,这就使得网络音乐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从而导致盗版的泛滥。因此,在数字音乐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一个强烈的不和谐音,那就是非法下载。
  长期以来,非法下载等盗版行为成为世界各国数字音乐版权管理中的一大病患,各个国家的版权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组织都在积极研究对策,其中韩国和法国已经在2009年颁布了新的法律来应对盗版,新西兰和英国也有新的法律出台。各国政府开始通过互联网接人提供商来控制盗版的蔓延。
  在中国,不少互联网站上提供的非法音乐下载或者音乐下载链接的行为触目惊心。据媒体报道或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至少上百亿元。当前,我国人气很旺的几个主要的P2P网站上提供的所谓音乐下载,基本都是未经权利人授权的非法服务。可以设想,包括数字音乐在内的音像产业,如果没有版权保护作基础,必然会打击从业者的创作热情,对整个产业带来严重伤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版权保护是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
  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建设
  1 立法建设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
  长久以来,音乐版权尤其是数字音乐版权之所以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其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具体的法律保障。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意见、批复,行政法律规范中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批示、决议以及经最高立法机关批准的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著作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协定,但这些都没有就具体的职责性规定和管理的划分进行说明,从而导致监管机构缺乏立法基础,监管常常处于模糊的状态。而在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中,立法当先、权责分明则保证了其版权保护的实施,如201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数字经济法案》,允许版权所有者要求对非法盗版下载用户实施“警告一断网”的惩罚,还规定除版权所有者以外,政府有权屏蔽英国盗版及非法下载的网络用户,这无疑为数字化时代英国著作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由此可见,立法的基础与监管保障是版权保护的先决条件。
  对于数字音乐版权来说,政策与机制走向正规所带来的必然是版权的规范化。2010年,针对部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音乐活动、传播违法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音乐网站,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下发了《关于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整治网络音乐网站违规行为的通告》和《关于查处第八批违法违规网络文化产品经营活动的通知》,着力于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提供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数字音乐版权网络传播的规范化提供了保障。从2009年出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到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全国政协委员《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的提出以及反盗版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都表明推行立法保护数字版权的迫切性。总的来说,调整政策、建立监管机制、完善管理体制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前提,只有建立在政策与立法基础上的版权建设才是有意义的,才不会流于空谈的范畴。
  2 加强技术措施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必要保障
  为了在互联网中更有效地维护其知识产权,版权人不仅要着眼于P2P技术公司、P2P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行为,而且要积极利用技术保护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版权权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在经历了1999年RIAAV,NAPSTER(被告向网络族提供MP3文件共享软件被控侵害著作权案)之后,请在流行媒体技术居于领先地位的RealNetwork软件公司设计了一套可行并有效的下载体系,使得美国与加拿大的网民可以从华纳公司指定的网上零代商处上网购买歌曲,凡是得到唱片业认可的几种流行的播放格式,都被纳入此类下载体系。2000年5月,Real Networks亦与IBM公司宣布,将合作建立一种可以安全地在网际网络上发送音乐档案的技术,该播放技术将作为IBM电子音乐管理系统的一个组件,并容许IBM对其播放器进行完

全的加密。EMMS内设置了包括加密和数字水印在内的安全技术,此等技术可以被唱片公司用来控制用户复制数字音乐档案的次数,从而对抗网际网络上普遍的音乐盗版行为。另外,微软公司已于其网站上放置Windows Media Technologies4.0软件的测试版,网际网络用户可以使用此种软件下载音乐档案并将其播放,同时可以防盗版。这些新技术都积极致力于保证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数字音乐档案不可能被复制。
  近几年来,开发了一些功能更为灵活、更为智能化的技术措施,往往被称为“数字权利管理系统”,这些数字权利管理系统可以将数字音乐文件进行加密,经过加密的音乐文件可以在网络中自由传输或者共享,但要打开聆听或观看,则需向版权人购买密码。另一类系统可以将许多版权信息嵌入数字文件中,这样无论原始数字文件被如何进一步复制或者传输,这些数字水印信息都无法被删除,而版权人则能够通过数字水印查找到相关的侵权人。
  其实,这几年数字音乐的发展一直处于旧版权与新技术间的挣扎之中,未来新版权与新技术的配合才是版权保护的一大发展方向,也只有新的突破才可以打破僵局。
  3 建立健全数字音乐使用行为的付费制度
  版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以鼓励更多人有所创作,进而达到促进社会文化发展和繁荣的最终目标。保护著作权人利益最直接的方法便是确保其能获得经济利益,因此,版权法规范的重点不在于消极的赋予著作权人一个排除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是应该积极地为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建立起一套健全的付费机制,使著作权人得到其应有的报酬,也可使社会大众于付费后方便地使用和接触他人作品,以创造双赢的局面。为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有些国家在容许个人合理合法地使用、复制他人作品的同时,往往要求使用人对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补偿费,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30条第一项规定,为私人使用的目的而用特定的数字设备录音或录像者,应给付著作权人相当金额的补偿金;德国《著作权法》第54条则要求制造供私人使用的录音、录像设备及存储物的制造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的报酬;美国《著作权法》第1003条规定,进口、制造、散布录音器材者一应向著作权人缴纳相当金额的权利金。我国于1992年成立了第一家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然而,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该协会的作用极为有限。为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我国应借鉴国际法例和先进技术成果,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付费机制,促使著作权人及使用者的利益得到兼顾。
  4 加强公众版权意识引导以及网络道德建设
  数字音乐离不开网络这个平台。目前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失范是导致数字音乐版权侵权不断的原因之一。网络是一个自由的传播载体,网络主体即网民,网民在网上有很大的自主性。因此,网络道德建设,强调的是自主、自治和自我教育。道德从根本上讲就是发挥自律精神,网络道德尤其如此,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依据社会倡导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观念以及各种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网民的认知水平,并使其成为自己内心的价值判断、善恶感情和行为准则,形成道德习惯。当下,中国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绝大多数公众对词曲版权相当的陌生。事实上,从国外的经验看,只要对社会公众作好版权教育,公众的版权意识会逐步增强,也会逐步形成尊重版权的社会心理,从而越来越多的人会自觉拒绝盗版和非法下载,转而支持合法的数字音乐服务,在此方面,业界、媒体都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与引导。如果大家都能够意识到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全社会责任,在网络行为上加以规避,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一定会有突破性的进展。
  总之,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有赖于法律监管的完善、新技术的制约、付费制度的保障和用户版权意识的提高。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人们版权意识的增强,数字音乐整个产业链定会朝着健康的方向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吕丹布恩,三网融合下数字音乐的机遇与挑战[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7-16
  [2]林国荣,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之一[c],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会议论文汇编,2003年
  [3]陈佳麟,数字音乐著作权之合理使用与侵权规范――提供交换平台之网络服务业者与网络终端使用者之责任[J],网络法律评论,2002,(2)
  [责任编辑:钟山]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15355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