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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视角下的非遗IP授权的理论与实践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王鹏

  摘要:近年来,社会高度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方式。在当前新媒体新市场的环境下,可以借助IP艺术授权平台进行跨界合作,将更多的传统非遗文化资源转换成非遗文化产品,进而实现非遗文化融合传播与推广,提升非遗文化艺术价值与市场价值。贵州省有丰富多样的非遗资源,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贵州省内相关单位也积极开展各类非遗文化活动,促进省内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结合版权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对非遗IP授权这一经济行为进行分析,并且通过结合贵州省非遗资源的情况,探索非遗IP授权模式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发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IP授权;版权;贵州省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21-00-02
  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进入了IP运营的新时代,是对非遗资源进行开发的最好时期。通过授权方与被授权方的共同努力,在价值情感方面达成共识,通过对非遗资源的深度挖掘,建立起更广泛的跨界合作关系,进而提高各行业的附加值,使非遗文化融入现代生活,将非遗文化资源转化成非遗文化产品,实现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1 非遗IP授权的意义与思考
  非遗IP是指在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之上,与时代审美、市场需求和当下潮流相结合,利用设计、研发、生产、宣传、投资等,对非遗进行再创作、再创新,使非遗文化走进生活、融入时代,实现其经济价值转化,形成非遗创意经济的新模式。
  非遗授权是艺术授权中的一个垂直领域。作为艺术品产业的国际通行模式之一,艺术授权的本质在于对文化艺术的生产与再生产行为。通过艺术授权,不仅可以重构艺术理念、再造文化价值,而且可以深层次地对资源要素进行优化[1]。艺术授权的概念进入中国已经有十几年时间,在中国日益重视的文化产业推动下,艺术授权开始展现魅力[2]。通过对IP的开发,可以给非遗带来新的增值空间。非遗IP授权可以激励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创单位深入挖掘研究非遗技艺,不断创新,推出更受市场认可的非遗IP元素。另外,传统产业也可以通过获得非遗IP授权提升自己相关产品的价值品位和文化内涵,创造出更符合当代消费者价值需求以及审美要求的产品,实现非遗IP版权所有方与被授权方的双赢。商业的本质是人们对价值认知的等价交换,而非遗授权可以被看作是将非遗作品承载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通过发挥文化、艺术、创意要素的流动和潜能,打破原有的体系和结构,进而在此基础上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新价值的生成和积累。
  2 非遗IP授权的版权法分析
  2.1 非遗的衍生IP作品能否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
  版权保护的对象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该作品可以被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可以使他人客观地感受到,是一种实在的物质载体,即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达,而不是保护作品中的思想本身。作品具备可复制性的同时还要具备独创性,即作品是由劳动者本人独立创作完成的,这不但包括把一个作品从无到有独立地创作出来,也包括以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有观点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大量作品没有实际的物质载体和具体表现形式,比如有些少数民族的口头表演、风俗习惯、传说演绎等,这些都不符合版权保护中关于文化作品的物质性要求[3]。但是这不妨碍对于由非遗衍生出来的相关IP产品的版权认定,比如将民间传说拍摄成电影或者动画片,使非遗文化具备了有形的物质载体,这就具备了可复制性。而且这是以已有的非遗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创作,只要由此衍生的各种IP作品与原来的非遗作品相比有能够被客观识别的非细微差别,就可认定具有独创性。因此基于上述分析,由非遗衍生出来的IP作品具备可复制性和独创性,完全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
  2.2 非遗IP的版权归属
  确定了非遗IP是版权保护的客体后,非遗IP的版权归属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在对非遗文化作品进行改编创作时会涉及有关权利归属的问题,如果不厘清版权的归属,将会导致无法在相关法律范围内对版权进行充分合理的利用,無法发挥非遗IP资源的最大价值。根据版权法的规定,一个作品的保护主体是特定的,即便该作品的保护主体是多个,那也是可以确定的具体数量主体,即要有特定的权利人。
  然而,非遗IP的版权主体却很难确定谁是特定主体,这是由非遗自身的特性决定的。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或者延续都不是由个人的才能实现的,而是要依赖特定群体在漫长的生活生产过程中共同完成。虽然可能有些非遗项目的形成表现为通过某个人或某个家族,但这也是经过了许多人甚至几代人的积累以及创作吸收来完善、传承并发展的,因此其属于集体创造的产物,无法明确具体的创作者。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中,可首先选择特定社区或者族群作为非遗的主体权利人,由该特定社区或族群享有由该非遗资源创作衍生出来的IP作品的专有权利,这样可以避免个人对传统非遗文化的垄断,保证该特定非遗资源以及衍生出来的相关非遗IP属于特定人群共有,同时积极、充分、合理地利用该地区的非遗资源。
  2.3 非遗IP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期的限制
  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特定作品属于独立版权保护客体,那么显然也应受到版权保护期的限制。知识产权法很重要的特征之一是时间性。比如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对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保护是作者在世的时间加上其死后50年的时间。如果按照一般理论,一旦非遗作品作为版权客体过了版权保护期,就进入了公共领域,人人都可对其进行开发创作且不受法律限制。
  与普通知识产权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同民族和群体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积累沉淀而形成的精神果实,承载着一个地区、一个民族的共同记忆,对其的保护必须是永久性的,才能不断将其完善发扬和传承,把握其蕴涵的深刻民族精神与智慧,充分维护世界多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只有长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历久弥新。   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的IP作品也应该同时得到不限期的保护,因为相关的非遗IP与其本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人们往往看到该IP产品就会自然想到与之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过了保护期限,社会公众对此进行自由开发利用的话,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巨大的困难。因此,由非遗衍生出来的IP产品应当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获得长期保护。
  3 对非遗IP基于版权进行授权是使用非遗元素的主要途径
  首先,通过上述对非遗IP的版权分析,可以明确,在非遗IP授权中基于版权进行授权是将非遗元素商品化从而在商业运作中使用非遗元素的主要途径。非遗元素本身可以独立于非遗作品之外成为独立的版权客体,因此也就成为了授权的客体。其次,非遗元素与非遗作品的分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极大地刺激原非遗创作者持续创作的积极性,而且这也符合当代娱乐产业长期良性发展的实际需求。最后,生产商可以通过版权授权,灵活地把非遗元素使用在授权产品类别的所有产品上,并且无须经过漫长的登记程序,更加便捷高效,这也符合商业经济的客观需求。
  版权本质上并不是仅指单一权利,而是一个权利集群。具体来说,在中国著作权法体系中,版权包括人身权利以及经济权利总共17种,在这多种权利中,仅经济权利可进行许可。就非遗IP授权来说,其最主要的产品是衣服、生活日常用品、游戏、纪念品等产品的IP授权,因此,经常用到的权利许可种类是发行权和复制权,当然也不排除其他版权权利商品化的可能性。
  4 非遗IP授权是打开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的钥匙
  到目前为止,贵州省共有1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侗族大歌;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85项,140处;省级非遗名录561项,653处;市州级非遗名录有1000余项,县级非遗名录有4000余项[4]。贵州省非遗文化产业在不断摸索中发展。IP授权作为打开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的钥匙,拓展了贵州省文化产业发展思维,其各个非遗品牌形象得到了有力推广。近年来,贵州省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推广工作,向故宫等单位学习相关非遗IP授权的经验,使贵州省非遗IP授权操作更加规范。在2019年,贵阳市举办了“2019黔·视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周”,这次活动不仅向社会展示了丰富的贵州省本土优秀非遗文化,并且深入研讨关于艺术与工业的创新融合、不同领域跨界交流、不同IP联名设计等话题,进而推动各产业与传统非遗进行授权合作。贵州省相关部门开展非遗IP授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4.1 与国家政策相结合
  贵州省委省政府陆续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包括《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2014—2020年)》和《贵州省侗族大歌传承保护发展行动计划》,这为贵州省开展非遗IP授权执行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使这项工作具备合法性[5]。根据政策,可以以贵州省非遗资源为核心,有序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进行开放,对非遗IP授权的使用工作要合理开展,并且激发非遗IP创新活力,盘活用好非遗资源,切实解决制约非遗IP授权制度的问题。
  4.2 构建非遗IP授权操作模式
  详细规划非遗IP授权的顶层结构,有效落实其具体操作的管理和运营,实现非遗IP授权机制长期可持续化。非遗IP授权产业根据其复杂详细的划分有广泛的领域和多样的类别,因此可以发展出灵活多样的操作模式。非遗IP版权的所有者面对当下发展迅速的多元化授权环境,如何更好地平衡文化价值与商业价值、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贵州省相关非遗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帮助构建差异化的授权合作模式,引导提升授权者与被授权者双方的品牌价值。
  4.3 非遗IP授权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需要一套完整的操作流程来保障非遗IP授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包括培养非遗IP授权意识、有效整合非遗资源、准确完成非遗价值评估、完善版权管理、宣传相关授权标的物、完成授权合同的签订、促进产品的转化与价值融合、监督管理授权后的运行。非遗IP授权的具体规则如下:
  第一,梳理本省非遗资源:挖掘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能够引起共鸣的核心文化元素,打造别具一格的艺术与文化非遗IP,避免出现同质化现象。第二,统一协调:设立专业部门负责有效促成非遗IP资源的授权。第三,结合市场:紧抓时代热点,准确定位目标人群,明确产品的定位,把握市场动向。第四,配备相关部门人员:加强对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其要学习知识产权、版权等法律知识,对相关非遗资源有充分的认识。第五,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通过建立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专业的版权法律服务。第六,内容把控:提升非遗IP的设计水平,严格把控授权产品的生产工艺及流程。把产品说明、包装以及宣传材料作为非遗IP授权产品的标准配置,并对此提供专业的指导,报版权部门或非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第七,建立审核机制:在选择被授权对象时,可以通过审核机制审核被授权方的资质,择优选择相对专业、有较大市场影响力、产品涵盖范围广、品类可互补且具有创新性的合作方。
  5 结语
  目前贵州省非遗IP授权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应建立集中统一的部门进行管理,而且各个相关部门要有序积极配合,各部门必须掌握相关非遗版权产业知识,比如关于法律、版权、市场和价值等方面的风险评估,以便在后续非遗IP授权活动中根据各类产业影响因素做到动态的分析调整,來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继承与延续,并且促进相关行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秀伟.试论博物馆艺术授权的结构模式与价值链[J].国际文化管理,2018(00):128.
  [2] 吴学安.非遗IP授权能让传统文化活起来、火起来[N].中华读书报,2019-10-30(008).
  [3] 陈峥嵘.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与路径探析[J].武汉商学院学报,2016(04):61-65.
  [4] 王砂砂.文化产业发展背景下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J].大众文艺,2016(04):05-06.
  [5] 李佳璟.让美丽乡愁成为多彩贵州永久风景[N].贵州日报,2018-11-23(012).
  作者简介:王鹏(1993—),男,山东淄博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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