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科视阈下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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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森 朱晓雯
摘要:新工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知识产权学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治理机制,这需要准确认识相关治理主体的构成及功能,并找到整合不同主体功能的路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学院;新工科;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2.1;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33-0018-03
1 引言
为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挑战,我国自2017年以来提出要大力发展新工科,要求高等院校紧密贴合实际需求开设相关新课程、设立新专业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这对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启示在于,其应当通过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整合不同主体的建设功能,以便能更好地服务于发展新工科的要求。
2 新工科的内涵及其对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启示
新工科不是传统意x上工科概念的延伸,而是在其基础之上又有创造性的突破。具言之,新工科是以互联网和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能科技之迅猛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新概念。新工科与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高新尖端技术的出现有关,这些技术一方面成为推动产业变革的直接动力,可谓彻底改变了工业生产与制造的模式,为今后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另一方面,这些技术也在促使传统工业制造业积极转型,不断在标准、手段、方法等层面做出主动的调适,从而激发出全新的活力,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1]还要看到,当前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各国正面临着激烈的科技竞争,全球产业链的升级和重组已在进行之中。我国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加快推动构建公正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客观上就需要以新工科作为智力支持和驱动力,以此实现自主创新,推动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方面,科技领域的各种创新活动及成果转化需要运用知识产权对其加以有效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也可以对科技创新活动起到强大的引领作用。发展新工科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诸多新型的知识产权问题,而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就是要集中优势资源,紧密围绕国家政策和战略导向开展教研,为发展新工科保驾护航。我们认为,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并不是简单地在高等院校里再设置一个常规的二级学院那么简单,更不是要重复以理论通识教育为主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而是要以产学研一体化为目标,根据新工科的内涵,开设新课程,研究新问题,培养具有复合知识背景的高端人才。因此,我们主张在时机成熟时,应当将知识产权学院定位为以高等院校作为依托的独立的专门研究机构,在人财物的配置上赋予其充分的独立性,积极搭建其与相关利益方的交流平台,实施开门办学。为此目的,我们进而认为,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应当尽快建立并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治理机制,以合作为特征的治理替代自上而下的管理,充分发挥治理的灵活性与回应性之优势,以期最大限度实现建设资源的最优配置。
3 新工科背景下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主体之构成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2]这一重要表述是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提出的。这说明,治理是今后高等院校和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路径,知识产权学院建设同样要以治理作为指针。知识产权学院要集思广益,统筹多渠道的建设资源,客观上就必须将相关治理主体连接起来,构建出一套能高效运作的治理机制。
3.1 建设的主导主体是政府
各国的实践表明,科技创新离不开政府的顶层设计。特别是就发展新工科而言,其在时间维度上是指向未来的,面对研发的科学不确定性,单靠关注微观层面的市场机制难以形成推进所需要的合力。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政府对于把握全局的前瞻性和宏观视野决定了其能够为发展新工科创造长效稳定的创新空间。知识产权学院建设作为这一进程中的重要环节,也必然会被纳入到政府的总体安排之中。具言之,首先,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根本策略需要政府做出明确的阐述。其次,知识产权学院建设作为新生事物,要在不断探索中前进,会遇到许多从未有过的新问题,这需要政府为其提供宏观指导,避免出现不合规的情形。再次,由于相关治理主体的诉求并不相同,这就需要具有权威性的政府向所有主体提供一套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当然,政府自身也应遵守这套规范。唯此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才能有效团结各主体,防止治理出现僵局。
3.2 建设的实施主体是高等院校
知识产权学院建设的具体工作最终要由高等院校负责实施。具言之,首先,决定师资资源的配置。教师是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成败的关键要素,有关新工科知识产权的科研活动、人才培养能否取得预期效果,都直接与教师的知识结构、实务经验息息相关。教师对于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最为敏感,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症结所在。其次,落实学生的学习诉求。知识产权学院建设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考虑学生的需要,应当尊重学生对于建设所提出的意见,确保学生能获得充足的学习获得感。再次,决定教材与课程安排。知识产权学院要以科研带动教学,以教学促进科研,选用或编写优秀的教材并设置完整的课程群是夯实建设实际载体的前提。[3]
3.3 建设的协同主体是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是对各类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有关的各外部主体的总称,从具体类型上来看,主要包括与新工科知识产权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新工科知名专家、新工科科研单位等。这些主体大多不隶属于高等院校,但其直面新工科产出与应用的市场环节,也是接收知识产权学生就业的主要渠道,是产学研一体化链条中的终端。社会力量具有强烈的主动参与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的意愿,能够在互动中及时督促知识产权学院审慎反思建设中所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进。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学院的外部主体,其作用不能过分夸大,其在治理中应当是辅助性的,是对知识产权学院内部常规运作的一种补充。
4 新工科背景下知识产权学院建设治理主体之功能
明确了治理主体的构成后,需要对各自的具体治理功能做出合理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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