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法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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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猛
关键词:隐私权;言论自由权;合理期待;利益平衡 一、新时期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之困境
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以及自媒体网络快速发展之背景下,公众的社会生活更多依赖于网络,而网络环境也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公民隐私通过便捷的互联网被迅速传播,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往往很难得到弥补。互联网中较为自由的言论环境,推动了网络世界的繁荣,也带来了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商业发展之间的冲突。
(一)新时期互联网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之冲突
权利冲突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领域长期存在的问题。言论自由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它指的是公民可以通过语言或者其他形式自由表达思想见解的权利。现代国家都会采取立法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当然这些言论同时包括公民对社会积极与消极两种评价的言论。互联网环境下,信息传播的速度具有瞬时性,言论一经发表可能会被快速转发,在极短的时间即可被网民所接收。因此互联网环境下,公民言论具有巨大影响力和快速传播力。
近年来,互联网环境下个别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出现一些过激行为,比如“人肉搜索”行为。所谓“人肉搜索”就是指网民利用强大的网络信息检索功能,或者是根据知情人提供的线索去查找特定人物身份或者事件真相。依据索引对象可以将“人肉搜索”分为两类,一是对于网络公众人物之索引;二是对于社会热点事件之索引。当然也存在着具有积极意义的“人肉搜索”行为,譬如公民具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举报,以此行使批评与监督的权利,使公平正义得到彰显。需要禁止的行为应是,在进行网络搜索时伴随诸如个人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具有高度隐私性的私人信息未经授权即被披露和传播,严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此类信息一经传播,不可避免地破坏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信息甚至有可能被诈骗组织所利用,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人肉搜索”行为缺乏必要正当性,属于明显的网络暴力。即使当前法律已明令禁止“人肉搜索”行为,但此种行为依然存在,且较为明显体现出网络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两者的激烈冲突。
(二)新时期互联网隐私权与商业发展之冲突
互联网技术促进了商业模式的变革,网络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中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网络电子商务替代了以往的线下购物成为首选,更为便捷的网络购物成为公民逐渐依赖的购物方式。人们在网上购物时会在网络上留下大量信息,企业便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消费者的年龄、消费偏好、商品浏览记录进行收集和分析,甚至进行大数据杀熟,针对不同消费者推送不同价位的商品链接。所以在网络社会当中,信息数据至关重要,它是网络经济的灵魂。但网络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也有不少弊端,一定程度上危害了隐私权保护。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与隐私权的矛盾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很多网络运营商私自收集、存储用户信息,而消费者没有实际的选择权。在此情形下,网络运营商通过技术手段分析并追踪网民的浏览记录进行定向推送。甚至有些网络运营商制定霸王条款,消费者只能在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和放弃使用中作出选择。个人住址、家庭关系等信息填写已经超越了必要范畴,但多数人也无选择权利,为了能够使用运营商相关服务,只能放弃个人信息的隐私权,这是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巨大损害。
第二种情况,网络运营商搜集用户个人信息后违规使用,不经当事人同意即向当事人邮箱、手机等定期推送推销讯息。一些网络平台在未经消费者许可就将搜集的信息提供给其他商家,比如房产中介公司、贷款公司,甚至一些诈骗公司,严重危害了公民财产和信息安全。因此,要制定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监管互联网商业活动,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利,同时也应当避免网络隐私权保护过度情形的发生。寻求互联网中商业发展与隐私权保护两者的平衡点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础。
第三种情况,很多互联网公司、大数据公司、物联网公司等科技型企业,通常需要经感知、认知、行动三个阶段帮助企业作出决策。感知,是利用各种方式获取流量信息与用户数据等;认知,即借助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加工,得出用户偏好、消费水平等信息;行动,即针对数据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诊断企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这些科技型企业而言,数据是企业运行的必备要素,用户的信息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如果彻底杜绝对用户隐私信息的收集,会严重阻碍这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原则
互联网时代下网民的隐私信息摇身一变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成为诸多公司渴望获取的重要信息。由此也愈发加重了公民的隐私权、言论自由权和商业发展之间三者的冲突。欲有效平衡此种冲突,必须确定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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