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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对稳定脱贫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模式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粟丹洋 李云涛 郭计容

  摘 要:2020年是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节点。而新冠肺炎疫情对贫困户收入造成较大冲击,给稳定脱贫带来全新挑战。依据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所获取的相关信息,就疫情对川渝地区贫困户收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1)转移性收入的兜底作用在社会保障方面体现暂时性;(2)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具有脆弱性;(3)财产性收入原始积累不足使贫困户增收缺乏持续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冠疫情;收入结构;财产性收入;稳定脱贫;乡村振兴
  本文索引:粟丹洋,李云涛,郭计容.<变量 2>[J].中国商论,2022(08):-168.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4(b)--03
  面对新冠疫情的冲击,转移性收入发挥的缓冲垫作用使贫困户暂时避免了返贫风险,但这种事后补偿的模式不利于增强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在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财产性收入上升空间较大,应通过收入结构的转型将抵御风险的模式由事后补偿转变为事前预防,尽快建立农民稳定增收和应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巩固农村脱贫攻坚的成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1 数据与整理
  1.1 数据获取
  课题组于2020年进行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获取了相关数据。此次调查范围包括四川的马边彝族自治县、绵阳市平武县、宜宾筠连县和重庆市云阳县四个地区。为保证调查样本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调研团队于2020年7月在马边县随机抽取50户贫困户展开预调研,进而完善调查问卷,随后采取入户访谈的方式进行正式调研。整理后获得有效问卷200份,问卷有效率为85.47%。
  1.2 样本特征
  如表1所示,以家庭为样本单位,一般困户占比66%,低保户占比29.5%,五保户占比4.5%,涵盖了汉族(76%)、藏族(14.4%)、彝族(9.6%)。86%的贫困户有务工的成员,52.5%的贫困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11%的家庭有从事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成员。样本中,户主主要为男性(95%),年龄分布在40~70岁(79.5%),文化水平为小学及以下(69%)。
  2 新冠疫情视角下贫困户收入结构的分析
  2.1 转移性收入的兜底作用在社会保障方面体现暂时性
  2020年是实现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的收官之年,但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给该目标的实现提出了全新挑战。为做好疫情下的民生保障工作,有关政府部门通过上调补助标准、发放短期救济金等措施加大了对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支出,增加了贫困户的转移性收入,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时发挥了缓冲垫作用。从表2可以得出,2020年贫困户转移性收入相比2019年上升7.10%,增速大于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其2020年占总收入的比重为14.43%,远高于财产性收入的1.72%。由于重大公共事件发生时所增加的转移性收入一般存在“短、平、快”的特点,因此难以为应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带来的冲击提供长期有效的解决方案。
  转移性收入强调弱势群体救助和社会基本保障作用,有助于解决绝对贫困,实现贫困户摘帽和全面小康,但是过高比重的转移性收入致使部分贫困户对其形成依赖,增收积极性下降,这对提升贫困户风险抵御能力产生负面影响。除此之外,政府在突发重大公共事件中通常扮演着核心角色,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应急物资储备和灾害恢复重建,而且需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肖秀玲,2012)。所以,政府用于资助贫困户收入的转移性支出是有限的,长此以往贫困户难以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带来的冲击,甚至会形成相对贫困问题解决过程中的瓶颈和窘境。因此,增强贫困户抵御风险能力的关键在于充分调动其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动员贫困户依靠自主劳动和自身智慧创造财富,形成增收的良性循环。
  2.2 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具有脆弱性
  调研数据显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对贫困户收入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家庭经营性收入与工资性收入两大类,疫情导致这两类收入的总和同比下降29.96%,而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较高(83.85%),导致贫困户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下降14.95%。
  可见这两种收入较易受到新冠肺炎疫情这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具有较为明显的脆弱性,同时由于其构成贫困户收入的主要来源(江克忠和刘生龙,2017),致使贫困户收入整体呈现较强的脆弱性。相较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贫困户的财产性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比低,保持在1.5%左右,这种不合理的收入结构使得贫困户难以依靠自身能力抵御外部风险,容易陷入返贫陷阱。在“后脱贫时代”,灾害、意外等风险是大多数农村居民贫困和脱贫困难的根源性因素,要想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必须从改变贫困户收入结构的视角反思脱贫模式,进一步提升具有保险性质的财产性收入的占比,实现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构建可持续性的“事前预防”型家庭收入结构模式,从而有效提升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2.3 财产性收入原始积累不足使贫困户增收缺乏持续性
  根据表2数据得知,2020年贫困户人均可支配财产性收入为864.35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72%,较2019年增长2.01%。由此可见,新冠肺炎疫情对贫困户财产性收入影响甚微,贫困户收入结构失衡,财产性收入存在较大发展空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收入渠道”,农民财产性收入作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突破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应竭力提高其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调整农民的收入结构。
  本课题组调研发现,不同地区贫困户财产性收入原始积累不足的原因存在共性:第一,土地周转率低。大多数贫困户认为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存需求,拥有土地就相当于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可靠的食物产出,因而他们不愿将土地转让。此外,外出务工人员的非农收入远高于农业收入,农村土地闲置,资源利用率低。第二,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杜鑫,2019)。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贫困户整体素质较低等都是财产性收入原始积累不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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