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销售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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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霓霓
【摘 要】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随着“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网上购药因其方便、快捷而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互联网经济不断发展涌现出来的药品销售新业态对药品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文章结合我国现行互联网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研究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为完善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监管建言献策。
【关键词】互联网;药品销售;药品监管
【中图分类号】R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2)02-0181-03
互联网药品销售的商业模式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优势突显,突破时空限制,网上药店医药产品相较于实体门店种类更多,购药过程简便,药品价格透明实惠。网上购药需求不断激增的同时,远程、专业、便捷的在线诊疗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就医购药的困难。近两年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推动了互联网药品销售行业快速发展。
1 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发展阶段及特点
启动期:2005―2012年。2004年,原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允许互联网提供药品信息服务。2005年,《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颁布,开启了网上售药时代。其中,2005年京卫大药房通过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成为药品零售领域第一个医药电商企业。当时法规规定不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网上药店只能销售非处方药,加之消费者还没有网络购物的习惯,所以这一阶段医药电商数量少且不被行业看好。
发展期:2013―2016年。在这期间,全国网上药店增加345家,诞生了健客网、康爱多网上药店等大批B2C模式医药电商企业。
快速发展期: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截至2016年,我国注册的网上药店达678家,医药电子商务进入高速发展期。以B2B、B2C、O2O销售模式构成的医药电商产业链格局形成。
成熟整合期:2020―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使得许多实体医药零售企业将O2O模式融入门店的经营,将业务向线上拓展。在此阶段,阿里健康、京东健康等实力雄厚的医药电商平台在用户体验、物流供应链整合能力、商业开发、购药场景延伸、丰富服务等方面逐渐显现出优势,行业迎来洗牌期。
2 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相关政策研究
近两年,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多项政策法规,“互联网+医药”行业正趋于规范化管理。2020年以来,关于我国互联网医药行业具有影响力的政策法规见表1。
分析上述法规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互联网药品销售的经营准入门槛及经营范围等逐渐放宽。这些利好政策大力促进互联网医疗和互联网药品销售相结合的新模式的发展,也促进了实体医药零售行业向互联网经济的快速融合。
3 我国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及现状
3.1 企业与企业之间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运用自己的网站平台与其他企业或医疗机构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一般是政府主导的B2B采购平台或药企B2B平台,例如九州通医药网、药京采。集合药品批发、医药采购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高了药品经营企业运营效率,促进了医药流通领域产业链生态建设。
3.2 面向个人消费者的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
一种为B2C模式,即企业通过自己建立网站或手机App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其中,线上零售自营模式如阿里健康大药房、京东大药房,线下实体企业线上网站自营模式如中国医药集团旗下国药网、好药师网上药店。
另一种为O2O模式,即实体零售药店依托互联网第三方信息展示平台线上经营,顾客通过手机App下单,例如叮当快药、京东、天猫、饿了吗、美团、拼多多等[8]。流量是互联网时代的核心,自建平台网站很难获取流量来源,由于药品的特殊属性,因此互联网药品零售这一细分领域的顾客流量和利润来源大多依赖于自带流量的京东、天猫等第三方平台。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一些糖尿病、高血压、哮喘等慢性疾病患者因需长期服用治疗药物面临买药难问题,医药电商的购药新方式给他们提供了便利的途径。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消费者对医药产品的需求加大,消费模式的变化导致实体医药零售企业全面向互联网领域转型升级。目前,O2O模式在医药电商行业发展最快,营业额占门店营业额的20%以上。
4 互联网药品销售主要问题及风险
4.1 不具备合法的互联网药品销售资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必须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才可在互联网提供药品销售服务,并要求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开资质和相关合法信息,例如证书编号、服务性质等,供消费者监督及查询。药监部门公布的违法案例中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隐蔽性强、覆盖面广的特点,在没有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取得互联网药品经营资质的网站销售药品,或非法建立药品销售网站,利用自己开设的网站联系货源和客户,购进药品销售到多地。
4.2 利用互联网违规销售药品
新兴的媒体社交平台有着可观的用户流量,一些不法分子借机利用直播软件、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违法销售药品。有的直播平台主播没有相关医药学专业知识及资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在宣传销售时存在药品宣传误导、夸大功效等情况,有的利用社交平台违法发布药品销售广告及虚假药品信息链接、弹窗、页面,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推荐进而销售假药、劣药。
4.3 违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销售处方药
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提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和“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9]这为处方药不得从事网络销售提供了法律依据。消费者在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若没有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必须接受在线诊疗服务才能获取处方,进而购买到处方药。随着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本着便民惠民服务将诊疗前移,但人工智能诊疗服务也存在漏洞,例如存在消费者在线问诊后无须电子处方或电子处方多处空白、有的药师实际并不在线执业对处方审核的情况下系统直接审核通过购买处方药申请的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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