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政金融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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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远东 李华龙 鲁学超
摘 要: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资金约束,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农村财政金融支持是破解资金约束的有效途径。利用12省市的调研数据,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定量测度了农村财政金融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金融供给、财政需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财政供给、金融需求效果不显著。在影响培育效果大小上,依次为金融供给、财政需求、财政供给和金融需求。农村财政金融供需之间未能有效对接,金融供需矛盾主要表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需求不足,财政供需矛盾主要表现为财政有效供给不足。为此,提出加强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促进积极财政政策提质增效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金融支持;供给需求;结构方程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3;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5381(2022)03 - 0068 - 10
一、引言
在中国农业发展积极向好、农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农民收入稳步增加的阶段性成果下,存在着结构性矛盾突出、小农户转型困难等问题和挑战[1]。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方式。没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没有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新动能,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2],尤其是离不开资金等核心生产要素的支持[3],其融资需求的满足是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虽然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初见成效,但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农民的弱势性和农村的落后性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依然受到明显的资金约束[4-6],尤其是在供给和需求方面并未得到有效契合。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编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明确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风险高等问题仍然突出,财税、金融、用地等扶持政策不够具体,倾斜力度不够。在此背景下,农村的财政与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效果发挥了怎样的影响?理论上,具有协同作用和一定替代关系的财政供给与金融供给、财政需求与金融需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效果孰强孰弱?以上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阐释,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意义和空间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不断变革,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失,农村空心化等问题日益凸显,在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问题的过程中,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转变为多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4]。作为农业现代化的中坚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品牌和销售渠道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可以提升农户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保证农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7-8]。但是,要进一步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首先就需要破解其资金约束、融资困境等现实障碍。
面对这样的困难,舒尔茨在20世纪就提出使用财政金融政策改造传统农业,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而后学界对财政金融支持农业发展进行了大量研究,指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安排以“金融抑制”为主要特征,从而阻碍了农村发展。众多研究表明,农村财政金融支持能有效缓解农户的信贷约束和流动性约束,为金融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基础[9]。在众多支农服务方式中,财政支持、公共基金和政策性信贷支农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更为高效。早在21世纪之初,就有学者从农村居民借贷行为的角度指出我国农村“金融抑制”“金融深化”层次不高[10],后续的研究则认为我国农村金融存在供给型金融抑制、供需金融抑制并存或需求型抑制从属于供给型抑制[11]。
金融服务是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的关键动力。随着农村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的加大,王向楠利用地级市层面数据验证了农业贷款和保险对农业产出的正向作用[12];辛冲冲认为,财政支农支出的活动效应对农业GDP动总效应的贡献最大[13]。纵观这些研究,财政金融支持“三农”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农户或农业,较少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传统农户具有融资需求差异显著的特征[14]。例如,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已经基本能够满足生产需要,但仍存在对新型经营主体支持不力的问题[15],并且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未得到有效落实[16]。因此,需要更有针对性地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金融进行探究。在现代农业发展理论中,加强金融支农,要求财政服务协同配合[17]。财政和金融虽然是为农村“输血”的两种重要渠道,但在供给主体、形式和性质等方面相差甚大。财政是政府使用财政政策工具,通常以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金融支持是金融机构通过使用信贷、保险等手段提供的有偿、对价服务。从现有财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研究成果来看,大部分研究侧重于影响因素、化解路径等[18-19],提出的主要措施是强化金融市场改革力度[20]。
随着研究的深入,从财政金融角度探究相关因素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有所延展。汪艳涛等回答了通用性和专用性金融支持是否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但并未将财政支持纳入分析的框架[21]。温涛等对比分析了财政支农与金融支农的效果,表明财政支农政策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日益增强,而金融支农效果日趋减弱[22]。蒋例利等进一步从财政和金融的角度探究了协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及其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绩效,但并未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财政金融的需求,并且缺乏微观探究[2]。这些研究为我们提供了逻辑起点,但更多是在宏观层面进行理论探讨和定性分析。更为重要的是,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供给力度的同时,这些研究常常忽视了财政金融的需求。一方面,财政金融排斥不仅包括供给上的排斥,而且还包括需求方在主观意愿、知识技能、经济能力等方面的排斥。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农村地区,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愿意通过信贷行为满足资金需求,主观的知识水平和负债意愿不足,小农生产色彩浓厚,“自给自足”的观念仍然深入人心,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原有规模上重复再生产,缺乏规模经济和效益。另一方面,凯恩斯需求决定论认为,在供给既定的前提下,财政金融的需求将会决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出水平。总体来看,已有的研究鲜有将财政金融的供给和需求纳入同一分析框架进行实证检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研究更为不足。为此,本文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和自有数据,从财政和金融两个方面以及供给和需求两个视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效果进行探讨。与既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切入点,进一步丰富财政金融支农的相关研究;二是将供给和需求纳入财政金融支农的研究框架,对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nlc2022061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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