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防专利成果转化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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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旭
摘要:军事技术产能过剩、市场经济缺乏活力、以民促军趋势显现都是我国国防专利转化的推动力量。然而现实情况中,国防专利转化却面临着可以转化,但涉及商业秘密;选择转化,但解密遥遥无期;已经解密,但缺乏共享平台三重困境。为此,本文在分析困境成因的基础上,寻找出国防专利转化的三条出路。第一条为明确产权归属、合理分配收益的积极鼓励转化之路;第二条为利用脱密代替解密、建立强制解密制度的科学推动解密之路;第三条为搭建共享平台、筛选发布内容、规范内容形式、健全体制机制的完善共享平台之路。
关键词:军民互促;国防专利转化困境;国防专利转化出路
新时期下,军民互促在国防事业发展、加快军队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虽然军民互促的开展如火如荼,但是国防专利的转化却面临三重困境,第一重是由权利人对“远途”“前途”“钱途”的追求而导致的可以转化,但选择商业秘密的困境;第二重是由定密从严和解密从延而导致的选择公开,但解密遥遥无期的困境;第三重是已经解密,但缺乏共享平台的困境。以上三重困境严重阻碍了国防专利的顺利转化和军民互促目标的实现,因此急需寻找转化出路,为国防专利的军转民保驾护航。
一、国防专利转化的原因
军民互促的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互促深度发展格局,离不开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市场的深度推广与转化。由此可见,军民互促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但明晰军民互促的背景为何,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又在军民互促的背景下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是讨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前提,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军事技术产能过剩
冷战时期“军事竞赛后遗症”使军事技术产能过剩。美苏冷战时期,世界被人为的划分成资本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呈两极化趋势,武力冲突摩擦不断。而强大有力的国防技术就是确保一国安宁的有利武器,所以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在“军事竞赛”期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发展国防事业,加之竞赛的属性又导致了军事技术的产能过剩急需新环境予以消化。
(二)市场经济缺乏活力
军费的投入产出比呈现逆剪刀差。无论是冷战时期还是冷战后时期,美国在军事上一直都处于高投入状态,虽然资金投入的收益也较为客观,但一方面国防技术更新换代迅速,另一方面一部分国防产出无法创造实际经济价值,例如核武器可以确保一国安全但却无法直接转化为经济效益。所以为了充分利用国防领域的高新技术造福于民,使民用技术站在军用技术的“肩膀”上创新,盘活市场经济实现军用促进民用的发展目的,国防专利具备转化的内在动力。
(三)以民促军趋势显现
民用技术的高速发展已呈现出倒逼军事发展趋势。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对效率和利益的追逐又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动力。所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民营企业在推动创新上具有天然优势,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成果也确实耀眼,已逐渐呈现出可以“反哺”军用技术的良好态势。如此之下,便能实现军民互促的良性互动,真正实现军促民和民促军,整合军用和民用资源,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效益。
二、国防专利转化的困境
(一)可以转化,但选择商业秘密
从逻辑关系分析,国防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下位概念,国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权利类型必然涵盖在知识产权之内。我国知识产权中较为特殊的便是商业秘密,因为被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防技术如果未经权利人同意永远无法向市场转化。出于国防安全和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考虑部分国防技术确有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但是现实情况中却有不少可以造福于民且只需采用专利保护的技术却被采用商业秘密保护而无法转为民用。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权利人对“远途”的追求。如果专利权人将自己研发的技术全盘脱出,那么这一项技术成熟之时便是专利权人不在被需要之时,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专利权人更倾向于授人以鱼而不是授人以渔的选择了。第二,权利人对“前途”的追求。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都需要耀眼的成绩以证明个人能力。而这种能力的量化就需要通过商业秘密申请量、保护等级等加以衡量。所以商业秘密成为了权利人保持一项无法被他人所突破的技术记录的最佳选择,然而却成了国防技术转化的壁垒。第三,权利人对“钱途”的追求。出于各方面的考虑,我国每年在军事国防的投入要远远超出人们对这一数字的想象,承担课题和项目时的经费投入更是“大手笔”,所以如果科研人员能够掌握某一经常性被利用的核心技术,就相当于掌握了“钱袋子”,这源源不断的经费就是金钱万恶的根源,当科研初心被拷以黄金锁链的时候,它是否还能坚定如初将是深入灵魂的拷问。
(二)选择转化,但解密遥遥无期
长期以来,国防专利“重定密、轻解密”的制度设计和“定密从严、解密从延”的现行做法造成了国防工业领域优质创新成果难以实现转化,加之国防知识产权只有在解密后才能在市场流通。所以初始定密的合理性和后期解密的科学性便成为影响国防专利能否顺利转化的两大因素。第一,定密从严。定密偏高和非密错定是制约国防专利向民用领域转移面临的主要阻碍。笔者认为这种“严谨”的态度主要来自于国防专利的涉密性和泄密惩罚的严厉性的综合效益。定密适当无激励措施,但是定密不当却有惩罚而无包容措施都从客观上推动定密人“定密从严”。第二,解密从延。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保密法》)第15条和第19条虽然对解密期限和解密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我国解密制度并未得到贯彻执行。现实情况中,定密机关很少能够在定密时就确定国防专利的确切保密期限,而是常常以“长期保密”等代替具体保密期限,如此一来能够依据保密期限而自行解密的国防专利便少之又少。
(三)已经解密,但缺乏共享平台
知识产权的高转化率离不开“军”和“民”两大主体的信息转化,军知民、民知军才能在两者知己知彼的过程中实现双方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但在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由于涉及的知识产权保密性、参与主体特殊性和应用领域专属性等特征存在,使得军工企业和地方企业在国防知识产权合作过程中出现信息交流意愿不高、信息沟通不畅、信息交流效率低等问题。对军工企业而言,国防知识产权由于受国家管制和保密的要求,往往较难做到及时向民用领域转化或开放;对地方企业而言,出于核心知识产权技术保护与市场竞争力的维持,其先进技术成果缺乏向国防领域转化的内在动力。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国家公共服务平台,装备发展部也建立了全军武器装备采购网,各地方部T也相继搭建了装备采购和知识产权转化的信息交流网上平台。但是,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的保障力量还比较薄弱,军工企业、民口企业、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等在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信息共享中的参与度较低,参与渠道较少,现实情况可谓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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