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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开发利用随书光盘资源中的著作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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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书光盘是图书馆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然而对其开发利用受到著作权问题的制约。图书馆工作者要提高对保护随书光盘意义的认识、加强对随书光盘的著作权管理,依法取得有关服务项目的法律资格,采取技术措施对随书光盘著作权开展保护,加强对用户利用随书光盘的指导;立法部门应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权利人也应改进随书光盘的授权使用模式。
  [关键词]图书馆随书光盘著作权
  [分类号]G255.75
  
  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现代市场营销理论的结合推动了“图书+附盘”销售模式的出现和逐步盛行,随书光盘由此日益成为图书馆一种新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文献资源。随书光盘不能直接识读,而必须借助于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或者以这些技术为基础研发出特定的阅读设备。这种不同于阅读传统的纸质图书的新的技术特点,意味着对随书光盘的开发利用受到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与邻接权人)的控制,因为按照著作权法原理,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作品利用方式是相对应的。所以,图书馆收藏、整理、储存与传播,或者深层次地开发利用随书光盘必须认真解决好相关的著作权问题。
  
  1 随书光盘的著作权性质
  
  1.1 随书光盘的可著作权保护性
  各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客体得以成立的具体条件的规定可能有所区别,但是“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却是得到一致l生要求的实质条件。随书光盘的内容一般是该书中涉及到的可执行程序、原代码、编码、材质库、文件文档、创作实例等,这些内容无疑是图书或光盘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随书光盘内容的可复制性是不言而喻的,包括同种类介质的复制和不同种类介质的复制两种情况。因此,随书光盘受到著作权保护是无疑的,这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1款的规定中得到肯定的回答。当然,随书光盘不能是《著作权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不能是该法第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材料。
  
  1.2 随书光盘的作品类型
  随书光盘的内容都以数字代码化符号序列存储于特定的介质上。对于这种以数字代码表达的作品的类型问题,学术界至今有争论,归纳起来有“原作品类型说”、“新作品类型说”、“概括性作品类型说”等。有学者认为,随书光盘主要涉及4种作品:数据库(汇编作品)、视听作品(音乐、录音录像、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子图书和软件。但是,许多随书光盘的表现形式综合了这些作品各自的主要特征,通过多媒体对图书内容进行声、像、图、文并茂的说明、解释和演绎,体现出极其充分的可视陛、直观性、实践性,大大增强了读者的阅读兴趣和阅读效果。但是,这种多媒体形式的随书光盘是很难确切地归人我国著作权制度框架中的既有作品类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只是解决了随书光盘的受保护资格问题,并没有确立其具体的作品地位。有学者指出,要求多媒体作品总与著作权法所确认的某“类”传统作品相符,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律未对多媒体的作品类型做出界定,而又必须使这一智力创造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应该采取一些变通性的做法,比如把多媒体(包括随书光盘)置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9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范畴之下。
  
  2 开发利用随书光盘的著作权问题及其分析
  
  2.1 复制权问题
  图书馆对随书光盘的开发利用首先要涉及到“暂时复制”的合法性问题。“暂时复制”主要是指技术上难以避免的复制。比如,在计算机上阅读光盘,必然先在其RAM中形成一个“暂时性的复制件”。关于“暂时复制”的合法性,各国立法存在着较大差别,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复制”行为都是“长久复制”,因此“暂时复制”在我国不构成侵权,说明图书馆用户在计算机屏幕上“浏览”随书光盘内容得到法律认可。图书馆对随书光盘子复制还可能受到法定豁免的待遇。比如,若图书馆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供了随书光盘内容的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和提供搜索工具等服务,则会进入“安全港”,得到免责。
  在我国,图书馆合理复制随书光盘的规定主要见于《条例》第七条。该条款从表面上看是针对图书馆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规定,实质上首先是对数字复制合理性的界定。因为,将作品上网的前提是对作品的数字化。就随书光盘而言,主要是“从数字到数字”的复制,即将光盘内容复制在计算机内存当中。图书馆行使《条例》第七条赋予的复制权利,要注意下列几个问题:①被复制的随书光盘为本图书馆合法收藏;②图书馆不得从复制行为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③如果是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目的的复制,必须是随书光盘已经损毁、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存储格式已经过时,且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④控制复制的数量,以够用为限度。
  当然,图书馆对随书光盘的复制利用也可能出现一些违规行为。比如,某大学图书馆已经制作了供读者下载的随书光盘3000张,这些随书光盘全部都可以通过书目检索的图书详细信息提供下载链接点,读者可以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校园内所有可上网的地方随时下载需要的光盘。这种服务虽然受到读者欢迎,但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按照《条例》第十条第4款的规定,图书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读者的复制行为。现在还有一些图书馆为读者提供随书光盘刻录服务。刻录是复制的一种形式,图书馆如果未经授权就从事该项业务,则无论是否营利,都属于侵权行为。在外借随书光盘的服务模式中,图书馆对读者利用光盘的行为很难监控,一旦读者因对光盘的复制而导致侵权纠纷,图书馆也很可能被随之牵涉入其中。另外,将非合法渠道收藏的光盘复制上网也属违法。还有一些复制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得到法律的界定。比如,图书馆为节约硬盘空间,将随书光盘进行压缩,这种改变原格式的“格式复制”是否合法呢?
  
  2.2 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
  对于图书馆能否如外借纸介图书那样把随书光盘外借给读者携带出“图书馆外”使用,法律并未予以明确。有学者认为,数字作品不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外借随书光盘必须得到许可。但是,考虑到权利人采用“图书+附盘”销售模式的本来意图中所包含的对图书馆外借随书光盘的默示,考虑到“图书”与“随书光盘”之间的特殊联系,也考虑到图书馆单独向权利人取得授权而招致的时间与经济方面的不利益性,图书馆以传统方式外借随书光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在这种服务模式中,法律应该关注的不是图书馆的外借行为,而是最终用户(即读者)对随书光盘的进一步传播行为。
  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随书光盘“最安全”的利用模式是将其上载到图书馆局域网内,使其不向“图书馆建筑”之外传播。现在,许多图书馆把随书光盘上载到校园

网内使用,这种做法不符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存在法律风险,这已被有关案例所证明。在《条例》第七条的规制下,传统的馆际互借协议显然不适用于随书光盘的馆际互借与馆际在线传播,因为这些协议的订立往往没有权利人的参与,适用的对象也只限于纸介书刊,而不包括随书光盘等数字化作品。
  如果具备相关法律资质,图书馆可以享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以法定许可方式传播随书光盘的权利,但是需要遵守限制条件。比如,行使《条例》第九条的法定许可权,一方面随书光盘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品(外国作品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要事先采取公告措施,必要时还要履行删除义务。无论是行使《条例》第八条还是第九条的权利,图书馆都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两种使用作品方式的付酬标准有所区别),而且行使第九条的权利不得有任何直接与间接的营利行为。
  
  2.3 出租权问题
  1991年,《伯尔尼公约》增加明确的财产权利中包括了出租权。随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WIPO著作权条约》、《WIPO邻接权条约》等都规定了对出租权的保护条款。2001年10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7款对出租权单独立法,2001年12月颁布的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6款也规定了软件权利人享有的出租权。出租服务是读者欢迎的服务方式,一方面满足了读者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收费也一定程度地弥补了图书馆事业费的不足。在有的地方,图书馆行政主管部门还曾通过行政规章来推动图书馆出租服务的开展。我国新《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出租权被包括在发行权中,适用权利穷竭原则,因而对图书馆的出租服务影响不大。新《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尽管对纸质图书、期刊的出租服务仍然没有大的影响,但是却对随书光盘的出租形成了明显的制约,图书馆再不能像从前那样非经授权地从事光盘的出租服务。
  
  3 开发利用随书光盘的著作权管理对策
  
  3.1 提高对随书光盘著作权价值的认识
  随书光盘是一种重要的智力资源,其创造者的劳动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但是,图书馆界在随书光盘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上却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比如有学者认为,随书光盘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甚至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产品,因此对其复制传播并不会影响到作者的权益,相反却可能给作者带来一定的知名度,带动图书的销售,所以光盘的复制传播不会受到著者的反对与追究。但是,作品商业价值的大小与其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即使随书光盘的商业价值不大,也不能把其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更不能对其做超越法律规定的非经授权的使用。另外,随书光盘并非都是图书的“附件”,很可能是“主件”。比如,傅宇旭等编著的《NetWaware普及版使用指南》一书,介绍了该普及版的安装与管理的方法,而随书的光盘是局域网服务器安装CD和客户软件安装CD,包括有NetWare4.11完全版、Z.E.Nworks及GroupWiss5.2等软件,随书的CD显然比图书本身重要得多。
  
  3.2 健全随书光盘著作权管理制度
  图书馆应采取物理措施、技术对策来加强对随书光盘著作权的管理:①保证从正规渠道购买、受赠图书及其附盘,重视对入藏随书光盘的验收以及合法性的鉴别,对收藏的每一种、第一张随书光盘都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并在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据;②对随书光盘进行止规化、标准化的分类、编目、典藏;③不使用、不传播来源不明或者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随书光盘;④对每一种、每一张随书光盘的使用方式进行专门的登记,做好随书附盘的外借记录;⑤对因为各种原由需要进行剔除、淘汰的随书光盘详细登记,妥善保管,或者采取适当措施予以销毁;⑥对随书光盘的技术适应性建立评估机制,以作为决定是否对其复制保存,或者剔除的科学依据;⑦建立相应的随书光盘管理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对随书光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3.3 依法取得有关服务项目的法律资格
  按照《音像制品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要求,图书馆从事随书光盘刻录、出租等服务必须取得市场准入资格。也就是说,图书馆从事随书光盘的刻录、出租服务,一方面要得到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另一方面要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图书馆工作者对从事随书光盘刻录、出租服务的行政法规知之甚少,认为只要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就可以开展相关的服务,这种法律风险虽然不直接来源于著作权保护问题,但是却与著作权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图书馆若不具备相关的法律资格,就不能开展对应的著作权资源服务;另一方面,这些行政法规对图书馆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往往也有明确的要求。比如,按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图书馆从事随书光盘网络服务,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标明与所登载或发送的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3.4 采取技术措施保护随书光盘著作权
  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图书馆负有通过技术手段,防止随书光盘非法传播、复制的义务与责任。目前,保护光盘著作权的技术有控制接触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保护光盘内容完整性的技术措施等多种。比如,可以采用ASX、ASF、RM等流媒体形式提供不可下载的光盘内容服务。又比如,IIS所提供的WEB服务可以通过设定IP地址访问范围,在ASP脚本中也可通过Request.ServerVariables测知来访者地址,从而实现对来访者的权限控制。还比如,可以仿效Elsevier出版商的SDOS数据库采用的办法,使用软件下载数据监测系统,对于使用软件短时间内大量下载全文的IP进行监测,并及时停止该IP的使用。
  
  3.5 加强对用户利用随书光盘行为的指导
  读者利用随书光盘的行为与图书馆能否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有着重要的联系。比如,读者从图书馆借走或下载随书光盘后对其进行复制使用是非法的,超出r合理使用的范畴,若权利人因此提起诉讼,图书馆将要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所以,有学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中,图书馆涉入侵权纠纷的起因往往不来自于图书馆本身,而来自于最终用户――读者。如何提高读者保护著作权的意识以及主动性、积极性,对图书馆读者教育和读者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一方面,图书馆要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在读者中宣传著作权保护知识,加强对读者利用随书光盘行为的指导;另一方面,图书馆要对读者开展合同管理,将保护著作权的意义、规则、方法、法律后果等包括其中,由读者做出明确承诺。对违反合同的读者,图书馆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纠正其错误行为,严重者可以暂停对其服务。如果读者的违规行为涉及到图书馆本身的社会形象和实际利益,可以将其告上法庭。
  
  3.6 不断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
  完善法律制度对图书馆规避风险的意义在于更加明确责任的归属,也在于减轻图书馆的法律责任。比如,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图书馆在从事光盘网络服务时,只限于图书馆馆舍的局域网内,并且不得提供给读者下载。但是,如果读者借出光盘后将其进行复制传播,或者上网传播,其法律责任如何归属呢?法律如果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责任不予明确,图书馆将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对外借的“脱离”图书馆控制的随书光盘的利用确实难以尽到注意、监控之义务另一方面如果不外借随书光盘,又可能使纸质图书的利用受到影响。最好的办法就是法律明确规定:①图书馆外借随书光盘的做法具有合法性;②如果读者对其所外借的随书光盘侵权,图书馆可以免责,或者从轻担责。
  
  3.7 改进随书光盘使用授权模式
  实事求是地讲,《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赋予图书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随书光盘的权利并不宽泛,且条件相当苛刻。图书馆如果对随书光盘做超出法律规定的使用,就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明确许可,《条例》第七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定意在于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虽然可以一定程度地解决授权问题,但是我国集体管理事业的发展现状还远远满足不了图书馆对随书光盘利用的需要。为此,必须创新随书光盘的授权模式。笔者认为,目前随书光盘最实用、最简便易行的授权模式就是采用以要约授权理论为基础的“拆封合同”模式,其方法是权利人预先制订好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置于随书光盘包装的显著位置,图书馆只要打开包装即意味着接受了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也就成为双方的契约。如果随书光盘的包装上没有明确的授权条款,或者图书馆不能通过另外的途径取得授权,则只能按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方式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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