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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煤炭企业税赋的几点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郑英朝

  如今煤炭行业面临着煤炭资源存量日益减少、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压力、安全隐患等许多矛盾,再承担上沉重的税负,不利于煤炭行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可持续发展。
  
  一、煤炭企业税赋现状。
  
  近年来,随着煤炭市场好转,煤炭销量增加,煤价恢复性增长,煤炭企业销售收入增加,增值税负担也大幅增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分析,2001年,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炭采选业增值税综合税率为9.98%,比1993年增长了6.28个百分点,比1994年到2001年平均综合税率又增加了0.42个百分点。
  当煤炭企业的销售收入一定时,应纳增值税额的大小关键取决于进项税的大小。但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并没有把煤炭作为资源性行业的特点充分反映出来,把企业购建的生产用固定资产和生产性专项工程支出中的材料、电力等费用,视为扩大再生产范围,排除在进项税的抵扣范围之外。在煤炭生产中可以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费用,在成本中比重很低,仅占成本的25%左右。而且煤炭产品一般储存在地下几十米甚至几百米深处,新建一个矿井需投入几亿或十几亿的资金,建矿时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投产后生产经营过程中需投入大量的固定资产,所取得的进项仍不能抵扣。由于煤炭企业的特殊性,能抵扣进项税的辅助材料又大部分可以回收重复利用,因此对煤炭企业而言,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较少。
  煤炭企业除了应纳增值税负担重外,还有所得税返还落实不到位,煤炭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问题。近年来,很多煤炭企业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度改革。然而,煤炭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主辅分离后,所得税不能统一汇算缴纳,给企业造成了新的税收负担。一方面,股份制企业利润增加要增缴所得税,而同时存续企业亏损却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存续企业向股份公司提供劳务,要缴纳营业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为保护和促进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我国实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双重征收政策。而实际情况是,这种税收政策并没有真正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资源税调整资源级差效益的作用也很有限,但却给很多生产经营困难的煤炭企业增加了负担。
  
  二、改革煤炭企业税赋的建议。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煤炭在国家基础能源中仍将起着主导性作用,煤炭企业的发展将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但煤炭企业税赋过重是煤炭企业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过重问题,保证煤炭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笔者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对煤炭企业比1993年税改前新增加的增值税额,按实际增加额采取“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返还煤炭企业,使煤炭企业的实际税赋接近原产品税水平。这符合1994年国务院确定的“既要建立新的增值税机制,又要照顾煤炭行业的实际困难,不增加国有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保持3.35%的税负”的原则。也可促使煤炭企业不断增加税累,扩大再生产提高企业竞争能力。
  二、扩大煤炭行业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可将煤炭企业作为增值税改革试点行业,在继续保留由中央财政每年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基础上,允许煤炭企业在新建矿井或在经营中购建生产用固定资产和矿井水平延深、开拓等井巷工程外购材料、电力等支出,按照17%的比例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允许煤炭企业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煤矿特殊用料,如井下用坑木、充填沙、石子等,视同农产品按10%的进项税抵扣;保留对煤炭企业内部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税政策;允许煤炭企业对办社会投入中的外购商品和劳务扣税,使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计税;允许煤炭企业的征地迁村费用按13%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
  三、国家应充分考虑煤炭开采是资源性行业的特点,借鉴先进产煤国家的做法,在条件成熟时取消煤炭行业的增值税,改为产品税。
  四、完善资源税,取消资源补偿费。改变目前对煤炭资源税费重复征收的做法,重新对资源进行经济评价,确定价值,综合考虑资源回采率,调整煤矿税额幅度,从量定额征收。
  五、要继续实行煤炭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解决煤炭企业组建股份制公司实现利润增缴所得税,而存续企业亏损得不到补偿的问题。明确债转股企业按股份计算的属于国家资产管理公司所得税,上缴后返还煤炭企业的渠道和具体政策。
  六、落实煤矿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政策;取消对煤炭企业征收的铁路建设基金。(作者单位: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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