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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学教育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海燕

  【摘要】清末时期,中国与西方的接触日渐增多。受西学影响,清末教育领域发生了巨大变革。其中意义最为深远的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清末的法学教育思想和课程设置在当时是先进的,有些先进的思想对今天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构建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清末法学教育 法制现代化 核心思想
  
  清末法学教育的核心思想
  我国近代的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清末时期。由于对外交涉事务的不断兴起,清末洋务大臣最早接触了西方法律知识,对西方的法学思想表现出了强烈兴趣,这也就成了清末法学教育产生的萌芽思想。李鸿章在接见了刚刚从英国留学归国的伍廷芳后,赞扬其“有儒士风,绝无外洋习气,熟悉西洋律例,尤为难得,可以翻译西例,遇有疑难,俾与洋人辩论。凡折以中国律例而不服者,即以西律折之,以彼之矛刺彼之盾”。可见,当时的一些洋务派官员已经开始接受新式法律人才培养的精神品质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同时,对新式法律人才应该发挥的治国作用作出了初步断定。虽然他们对法学教育作用的认识仅停留在熟练掌握西方法律知识从而在国际谈判中居于有利位置方面,但也正是这部分官员的粗浅认识促进了法学教育在清末的发展。
  梁启超是推崇法学教育的重要官员之一。他主张,“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学校之立,在变科举;而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梁启超还提出了“以西论中”的思想,强调法律在发挥应有作用的同时,也应该对当时盛行的道德标准产生制约,“谓有法律而可以无道德,其不当也明甚”。尽管当时提出了关于法学教育的思想,但现实中的实施情况仅限于思想传播方面,只是简单地搜集和翻译西方的法律文件和法律读物。“尽取其国律、民律、商律、刑律等书,而广译之,如《罗马律要》,为诸国定律之祖。《诸国律例异同》,《诸国商律考异》,《民主与君主经国之经》,《公法例案》,备载一切交涉事件原委。《条约集成》,自古迄今,宇下各国凡有条约无不备载,译成可三四百卷。”
  真正把清末法学思想运用到实际中的就是新式法律学堂的设立。伍廷芳大规模地引进了英国和美国的先进法学思想和理念,如权利平等、意思自由、无罪推定等,并且主张将法哲学引入法律教育,开始了法律教育向法学教育的转变。沈家本和伍廷芳将这些想法经过逐步系统化、具体化、完备化,形成详细的方案,上报清廷,历经审批、复核与筹备,最终创建了中国近代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至此,中国的新式法律学堂教育,终于从理想变成了现实。
  清末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
  清朝末期,法学教育盛行,全国各个地区都举行了不同形式的法学课堂,比如京师同文馆、北洋大学的法律科等。虽然课堂数量很多,但其实质内容却大致相同。这里以《钦定学堂章程》中的法科课程设置为例,在宏观上梳理清末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情况。
  《钦定学堂章程》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系统完备的现代法学教育的学习制度,该学制规定整个学校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初级教育、中级教育和高级教育。从高级教育开始设立法律课程,因为“高等学堂为大学预备科。高等学堂虽非分科,已有渐入专门之意,应照大学预科,亦分政、艺两科”。大学堂主要开设政法、文学、经学、格致、农、工、商、医八大学科,每一门学科的学制都是三年,但是法学和医学学生的学制则是四年。政治科分设政治门和法律门。法律门的主干课程为十四门,分为专业核心课程和专业辅修课程。前者包括法律原理学、大清律例要义、中国历代刑律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等,后者包括各国行政机关学、全国人民财用学等。除法律专业课程外,还开设许多与法律相关的选修课程,学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爱好进行选择。法律专业学员的毕业考试,取消了传统的笔试测试方法,采用论文测试和答辩的方式来评价学员的学习成绩。
  清末法学教育对现代法学教育的启示
  实行分级型课程设置,进行专门法律技能培养。“因材施教”是我国传统教育和现代教育中最具中国特色的教育思想,而因材施教在法学教育中意味着分类教学模式。清末的法学教育虽然是近代法律教学的开端,但是在当时也实行了分类教学。法律院校分为法律研究机构、大学法律院系、法政专门学校等等,对于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采取分别培养的措施。这种办学模式应该在当代社会得到继承和发扬。但是,随着近几年我国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许多高校存在着定位不明确、学科分类不清、目标模糊、盲目扩大招生等问题。因此,应该借鉴清末分级型的课程设置模式,进行专门的法律技能培养。
  目前,我国大学可以大体分为两种类型:科研型大学和教学型大学。科研型大学主要培养高水平的基础学科人才,在学校教育中重视基础理论的教学和研究创新,为基础理论提供科研平台。而教学型大学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培养专业技术型人才,其教学目的是重视实践和动手操作性。教学型大学需要拥有庞大的教学规模,多渠道的教育方式,以学生的知识建构和学习能力培养为基本目标。为了减少教育变革的成本,学校可以进行渐进式改革,保留现有的教育框架:在本科阶段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为主,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模式以教学研究型和大众化教学型为主,把大课程按照学习的不同等级进行分级设置,大课划分为小课,把小课有机结合,形成专业方向,区分培养侧重点。
  完善“通识教育”体系,加强综合素质培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贯穿于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内政,还是外交活动,都需要有法律作为保障。所以,通识性教育方式是可以适应多样化的社会发展状况的。通识教育培养的是一种广泛的、非专业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此基础上,塑造学生良好的职业品德和心理素养。实现通识教育的主要途径是:立足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课程体系的建构和与时俱进的改革;开设文化素质教育专门课程;组织高水平的学术活动;开展优秀的、健康的校园文化活动。
  清末对法学教育的重视程度是有目共睹的,清廷花费了大量财力和物力建立了众多新式学堂,开设了许多政法科,也在全国各地建立了法政专业学堂,而这些法学学堂在当时确实培养了许多杰出的政治家和法律工作者。从当时的法学课程设置可以看出,学堂在开设法学专业课程的同时,还开设了其他辅修课程,体现了对通识教育的重视。但是,当前我国的教育课程设置还缺少通才性考虑。通识教育所要塑造的法律人必须具备基本素质和法律素质。基本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要想培养这些素质和能力,就要有一套完善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
  课程的基础化、选修化和综合化有机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逐步趋向完善,但是由上文分析可知,法学课程的设置和改革还需要明确总体发展方向和核心价值理念;课程设置的基础化、选修化和综合化应有机结合;此外,还要注重增加实践课程的设置。基础化课程的主要对象应该是本科学生,我国现阶段需要加强的是基础化课程的广博度,在教学中注意与法律相关的学科的课程设置,同时要保证人文社科类知识与自然科学类知识相互协调,平衡发展。而选修性教育主要是为了开发学生的兴趣和爱好,按照学生不同的兴趣和爱好分设不同的选修课程,才能够真正实现素质教育的发展目标。学生只有在对课程充满兴趣的前提下,才能把自己的全身心都投入到学习中去。法学教育更是如此。对法条死记硬背、生硬理解,远不如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实践的检验,得到感官和心理的体会,才能够牢记知识结构。
  教育的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动力,那么教育和课程改革就要首先从课程入手,学校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设置必要的教学内容和课程,将重要的核心课程设置成必修课,将具有辅助性作用的课程设置为选修课程。由于专业与专业之间具有许多契合点,因此可以尝试在全校范围内开设选修课,使全体学生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进行选择,并通过选修的方式学习其他专业的核心课程。对于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其教学内容不应该是广而空洞的教学,应该有教学重点,使学生在了解法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根据自己的兴趣有重点地研究法学中的某一个分支,从而将学习内容具体化和实用化。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综合课程的设置主要是以三种形式存在:第一种是以课本知识的逻辑结构来构造教材;第二种是以解决问题为主要任务来组织教学内容;最后一种是围绕学生的实践活动来组织教材。这三种组织教材的方式应该有效整合,以实现综合化的课程设置。在课程编排中要注意先后次序、重点与非重点的交替转化。最后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法学教育是文科教育,但是我们一定不可犯“形而上学”的毛病,一定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种结合可以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到法院和检察院等政府机关中去实习来完成,从而使学生积累经验,促进对理论的学习和理解,并最终学以致用。(作者单位: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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