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国际经验与借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万春

  摘要:随着“十二五”规划的提出,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始步入新的旅程,我国开始采取各种方式与方法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中,作为国家调节经济重要手段之一的税收发挥着关键作用。纵观发达国家税收政策中,有着多种对于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从整个新兴产业的源头到运行阶段都进行了系统有效地减免,使得企业实际负担的税收大大减少,从而积极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而我国的该项政策没有系统成型,整个优惠政策的涵盖范围有限,监管管力度不是很到位,大大限制了税收政策的经济效应,没有从根本上鼓励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优惠政策来完善我国现存的关于新兴产业税收政策。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 税额抵免 加速折旧
  
   “十二五”规划中,我国提出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些新兴产业有以下特点: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其外部性表现在创新知识的开发成本高,但是复制成本和使用成本较低,一个企业的自主创新的成果,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所模仿,即是产生了外部性;创新过程的不可分割性,一个企业往往不能够承担全部研究工作,需要政府的资助和调控;创新活动的不对称性以及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体现在技术不确定性、市场不确定性和竞争不确定性,这三个不确定性变量发生交互作用时,会使意向创新的不确定性程度提高,高风险使部分企业不敢或者不能参与技术创新。以上技术创新的特点证明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对其进行干预,取得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税收政策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税收政策主要从税收优惠入手,减轻企业的创新成本,降低企业的创新风险。
  一、国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比较
  总体来看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他们主要是直接优惠政策和间接优惠政策搭配使用,税率式减免与税基式减免结合。具体做法主要归于一下几大类:
  (一)直接的税收减免政策
  对技术创新产业进行直接税收减免,直接的税收减免主要体现在应纳税额和税率的减少上,可以方便有效的直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直接增加税后所得,使得企业调动更大的热情进行创新技术的研发,间接增加了创新研发的资金,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税收的减免表明了政府以税式支出的方式承担了企业的部分生产经营风险,为高新技术企业简介地谋取了利润。减免税的方式见效快、透明度高,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税后生产成本,纳税人直接受益。
  (二)费用扣除政策
  允许企业将用于技术创新过程中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的相关费用在税前全部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进而减少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与开发。同时,在培养技术人才时的支出,也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加速折旧政策
  加速折旧是相对于直线折旧来说的,直线折旧是指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将固定资产的价值均匀地分摊到隔年的费用中去。而折旧费时可以抵扣的,因此折旧额越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小,税收负担也就越小。尽管从长期来看,加速折旧和直线折旧的折旧额是相等的,但是企业在前期的折旧提取教多,则在前期会少交税款,相当于从政府手中获得一笔无息贷款,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从而起到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开发、加快及其设备更新换代的作用。
  (四)投资抵免政策
  风险投资抵免是指允许企业从应纳谁所得额中扣除用于技术研究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作为一种间接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技术创新投资时具有较大的帮助。直接刺激了大量资金涌入高新技术领域。
  (五)特定的准备金制度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的全过程都充满了风险,使得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对高新技术产业有着担忧,所以西方国家为了稳定信心,鼓励投资,建立了一个风险分担机制。日本政府设立了计算机的准备金制度,规定计算机厂商可以从销售额中提取10%作为准备金,用来弥补未知的损失;德国税法允许企业建立可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风险投资准备金、亏损准备金等;新加坡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司经批准可以按照应税所得额的20%提取科研开发准备金。
  二、国外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政策制定有所差异,因此各国关于创新技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各不相同,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具有以下共同点:
  第一,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在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在执行起来也有强制力的保证,可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二,各国都采用从税基减免、税率减免和税额减免的方式相结合,从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到生产以及推广阶段都环环相扣予以税收优惠,是整个政策能够有效地实施,实际减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负担。
  第三,事前扶持和事后鼓励结合使用,从开始创办技术创新到最后成熟,投资强度是逐级递增,而投资风险是逐级递减的。大多数国家的税收优惠的重点侧重于事前扶持,而后的事后鼓励则体现在政府与企业对税收受益的分割与让渡。
  第四,税收优惠方式简便易行、注重效果。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主要有税额减免、加速折旧、费用扣除和投资抵免等,而且具体的优惠标准及幅度都有非常明显的规定,这样操作上简便易行,而且效果明显。
  第五,加强了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加强税收优惠成本控制与考核的管理,既能有效地控制税收优惠的规模和方向,又能很好地把握税收优惠的成本和效益,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科技事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我国技术创新产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我国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普遍而广泛的。在我国现有的税种中,同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9个税种。税收优惠的方式不仅限于减税和免税,还包括起征点的提高和应纳税额的减少等。但是却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不明确
  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明确的目标,具体表现在: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和鼓励哪些方面的科技发展缺乏倾向性,在如何协调发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和改革传统技术等方面税收政策目标不清晰。无论是增值税先征后退还是所得税的优惠,其受益者均为应用新技术成果的企业,而缺少正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及项目的优惠。
  (二)税收优惠政策与现行的税制结构不相符
  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却主要以所得税的减免为主,虽然国际上都是这样做的,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这种不适应导致不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税收负担,起到的鼓励效果不明显。
  (三)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一个系统的税收减免体系
  各个税种之间不能协调一致,完整反映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支持。例如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于其研发阶段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是除了营业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转让技术有优惠政策外,其他方面却再也找不到踪影了,由此可以说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一个环环相扣的减免体系。除了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鼓励外,对高新技术人才也应该有所嘉奖,可以对他们的技术所得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
  四、国际经验借鉴
  参考西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我国税收优惠方面的不足,我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取其精华。我国应该建立几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的区域,在其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产业试行一个完整的税收减免体系,从整个研发到应用再到推广阶段,从所得税到增值税再到营业税,从产业活动再到从事人员,总之覆盖整个点面,来评估整个体系的优惠效果,这样既符合我国国情,也会减少整个的税收管理成本,同时会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安.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国际比较与借鉴[J].商业现代化,2008年第3期
  [2]柯艺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08年第9期
  [3]苏启林.世界各国或地区创业投资产业税收激励政策分类比较及启示[J].涉外税务,2002年第6期
  [4]舒国燕.激励创新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与完善[J].财政监督,2008年第2期
  [5]林颖.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科技创业月刊,2007年第8期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1/view-2401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