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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职院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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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本书其中的一个章节,从近几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出题来看,这章占20%左右的分值。很值得重视。
  【关键词】支付结算 现金支票 银行汇票 背书
  中图分类号:G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101-01
  
   我们知道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资格必考科目之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有好几章,其中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很重要的一章。说它重要,一是因为它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中占20%左右的分值,二是这一章是和实际会计工作联系最紧。
   实际工作中,作为一名会计你得了解什么是票据,票据有哪些,以及怎么填写票据如何填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而且重要的还得据你所填写的票据进行账项支付和账务处理。
   对于支付结算这一章我们如何去体现高职特点,做到即能让学生会填写相关票据,又能知道相关理论。我觉得应把这一章和财务会计中会计分录知识,还有经济法的票据法律制度知识结合起来,再把相关的知识融入到实际会计操作中,出来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比如说现金支票,可以先不讲相关理论知识,上课时就给学生每人发一张空白支票,让学生按要求进行填写。支票要求填写的项目有:
   1.出票日期:2009年2月12日
   2.收款人:石家庄嘉兰商贸有限公司
   3.付款行:河北银行合作路支行
   4.出票金额:10008.50元(大、小写)
   5.用途:备用金
   学生根据以上要求进行先进行填写,可能需要时间多点。在学生填写时,老师可以让学生参照相关现金支票以及票据填写知识 (参照支付结算这一章和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这一章)。老师在学生填写时可以对学生进行巡视,有的要进行个别指导,在学生练习中可以找学生代表去讲堂上把支票的几个要求项目填写出来,这样一会讲起来可能更直观一些。看学生代表在讲堂填写的项目,再加上巡视时个别学生填写出现的错误,老师进行争对性地讲解。其中出现问题多的是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一项是出票日期的填写,首先应是大写,具体应怎么填,原则就是要是月份的话,在1月、2月和10月前加零,即零壹月,零贰月,零壹拾月,要是具体的日子如1-9日,10日,20日,30日前加零,还有11-19日前要加壹。象本题目出票日期是2009年2月12日,大写就是贰零零玫年零贰月壹拾贰日。再比如出票日期是2010年4月30,大写是贰零壹零年肆月零叁拾日。有的同学可能在肆前也加了零,这也不算错。
   再看第四项金额填写,支票的现成格式是左边是要求大写金额,右边是要求小写金额,可以先写大写金额后写小写金额,有的先写小写再写大写也是可以的,这没有什么原则性的问题。问题是填写金额的原则是什么,大写要求在人民币后要不留空白填写,小写则要求在金额的最高位的前一位要封口,即要写上“¥”这个符号。上边题目中的10008.50 元,大写的话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拐元伍角正(整)小写金额为¥10008.50。还有一个原则就是金额中带“0”要遵守汉语语言规律。如出票金额547080.0 5 大写就应写成人民币伍拾肆万柒仟零拐拾元零伍分。小写¥547080.05这样就可以了。
   票据填写好了。接下来可以让学生考虑会计分录要怎么做,我们填的是现金支票,会计分录做法: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上边的会计分录很简单,但这就把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和财务会计,还有经济法的相关知识联系上了。当然上边举的是个填写支票的例子,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知识学习,也完全可以采用把要学的相关知识点融入到在实际填写中。
   又比如学习银行汇票时,完全可以先让学生填写,再让学生想想它的会计分录,怎么办银行汇票,用银行汇票去采购原材料要怎么做,多余的钱退回来要怎么做。
   举个例子:石家庄通用机械厂在山西万达机械有限公司采购一批机械零件,给对方一张100000元银行汇票,机械零件实际采购价85500元,多余的钱退回银行。会计分录如下。
  1. 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采购机械零件。
  借:物资采购 700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424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85500
  3. 银行汇票多余款项退回,企业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4500
  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 14500
   这样我们就把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和财务会计联系起来,让学生更能掌握知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最简单的票据的知识,可以把经济法中的票据法律制度加进来,让学生多解相关的票据知识。
   比如说这样一题,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一定事项,从而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人,是票据当事人中的()。
   A.背书人B.被背书人
   C.承兑人D.保证人
   这个题的话,你要不了解什么是背书人,被背书人,什么又是承兑人和保证人,你可能就做不出来。我们看看票据法是怎么一一规定的。
  简单地说,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 被背书人指的是在背书后,成为了背书人的债权人,成了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有了以上的知识我们做此题目就简单地多了,题目选A背书人。
  再比如象票据丢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 )。
  A.行政诉讼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普通民事诉讼;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没多少关于票据丢失的文字,我们完全可以把经济法中的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给学生打印出来,做一个参考。这样上边这个问题就好解决了。
   参考文献:
   [1]冯强 郭彦桃 经济法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
   [2]王红娟 财务会计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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