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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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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环境质量的提高不能仅靠人们自觉的意识,需要从各方面去规制环境污染,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首先笔者谈谈环境税内涵的界定,其次提出在我国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 法律制度 完善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92-01
  
   当今世界,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污染已危及到人类的生活。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环境方面的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尽管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出口退税等现行税种考虑或部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但调节力度相对较小,缺乏完善的环境税法律制度。因此,立法部门应当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环境。
  一、环境税内涵的界定
   尽管各个学者对环境税有不同的定义,但总体上看来,关于环境税的内涵有三种理解,其中包括狭义的环境税,广义的环境税和泛义的环境税。
   狭义的环境税仅指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在污染物向自然环境排放的最后阶段对其征收的特别税种。环境污染税又可以包括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等。广义的环境税除了包含狭义的环境税之外,还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生态保护税。
  泛义的环境税是指不仅仅包括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置的各种刺激型税种,也包括了为筹集环境保护资金而开征的收入型税种,同时还包括调节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而征收的一系列税收,无论作者使用“环境税”一词,还是“生态税”一词,其含义也仍然如此。
  笔者比较赞同泛义说,因为狭义说和广义说都不能很好的体现环境税的目的,环境税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且狭义说和广义说的范围都相对较小,有很多能体现环境税目的税种都没有包括进去。要想环境税的内涵更准确,笔者认为应采纳泛义的环境税内涵。
  二、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
   谈环境税必然要涉及到“外部性”理论,它的含义是,人们的一些经济活动的成本不能反映到物品的价格当中,但却利用了社会公共的成本。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人们在使用的时候就会滥用这种资源,因为利用环境资源的成本没有表现在物品的价格中,环境污染问题是典型的“负外部性”活动,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市场经济却不能很好的解决类似的问题,当市场调节失灵的话,政府就得把外部性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中去,征收环境税就是其中一种比较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因此我国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更有效的保护环境。
   2、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解决方法
   环境问题的出现其中有市场的原因,也有政府的原因。市场在调节环境问题时会出现失灵的现象,此时政府就会出来干预,相应地,当政府干预失败时,市场则会出来调节环境问题,但笔者认为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环境税法律制度则既能解决市场调节失败,又能解决政府干预失败。一方面,征收环境税可以使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技术降低污染成本,另外政府通过环境税收专款专用到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建设中去,从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另一方面,环境税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必须依法进行,政府通过环境税法律制度来规制环境问题,反过来,环境税法律制度也约束了政府的行为,避免政府部门的为所欲为,从而解决政府失灵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议
   笔者在第一部分谈到环境税的概念,认为环境税定义应当采纳泛义说,环境税应该包括资源税。现行资源税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不能很好地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完善资源税的法律制度还是意义重大的。
   首先,应当确定资源税的立法理念,资源税的征税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开发,保证人们不要随意的浪费自然资源,形成一个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政府通过征税来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达到自然资源在市场上合理配置的目的。
   其次,扩大征收范围。资源的形态多种多样,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只针对几种资源征税。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根据我国的国情,应当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来解决我国目前很严重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等时机成熟时,再将其他的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再次,确定税率。对所有的应税资源应提高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也就是考虑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实行差别税率。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
   最后,完善计税依据。笔者比较赞同从价计征,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经常变动,从价计征可随价格的变动改变资源税的数额,使政府能分享企业的利润或分担企业的损失,如此资源的所有权能得到更公平的实现。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完善环境税法律制度非常有必要,环境税既能解决市场失灵又能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我国环境恶化日益严重,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吸取这些国家的教训,完善环境法律制度。只要不断去完善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科学发展观就能更好地践行,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和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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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赵英.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09,5.
   作者简介:廖晓文,男,198512,江西九江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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