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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需强化六种能力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冉华德

  “强化六种办案能力”指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抓办案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尤其要在提高办案技能技巧诸方面狠下功夫,着力于强化以下六种办案能力。
  辨证思维能力。树立和强化“有罪推断”与“无罪推定”并用的辨证思维能力。此处的“有罪推断”与“无罪推定”是借用诉讼法意义上的概念。这种辨证思维要求:在突破案件前,办案人员要根据举报指向收集一切可以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据。在案件突破后,就要从证明被调查人不构成违纪违法的方面去审查证据,查找反映被调查人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证据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薄弱点,查微析疑,堵漏补缺,进一步固定证据、完善证据链、建构证据体系。
  制用谋略能力。谋略的制定和运用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查办大案要案的水准和效果,因此办案人员要努力提高设谋用计的能力。具体实践中,谋略的制用可以从传统的谋略文化宝库中“拿来”,但必须以依法、合法、守法为前提,并在技术层面坚持三原则:公秘并用、虚实相生、动静结合。特别强调制用谋略要以进攻意识为灵魂和主线,谋略的进攻性体现在一切谋略均应紧紧围绕主动去查找证人、获取证据而实施。
  经营线索能力。所谓经营线索,指充分开掘线索这种特殊的信息资源,实现普通线索向违纪违法线索的转换,从而能够据此启动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活动。显然,违纪违法线索就是可查性线索,而经营线索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就在于:甄别、鉴定线索的可查性,确定可查性线索;将不可查性线索变为可查性线索;通过经营,使不确定线索的可查性逐步凸显,从而变为可查性线索;对线索进行长期跟踪,等待时机或者制造条件,使线索可查性显现,最终实现线索可查的目的。
  查微析疑能力。细节往往反映事情的真相,抑或提供发现事实真相的指向。查微析疑能力要求办案人员要将细节开掘到极致:不仅要能够发现、抓住涉案的易被人忽略的稍纵即逝的细节,还要能正确的分析判断细节蕴涵的内容和对突破大案要案的意义,并能据此采取迅疾有效的行动。因此,这种能力要求具备敏锐的观察力、较强的领悟力、深刻的思想力和过硬的执行力。
  突破案件能力。这项能力包括选择突破口、把握突破时机和具体实施突破的能力。选准突破口,要因案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锁定每个办案环节的突破口,又要优选全案的突破口。突破时机的确定也有其规律可循。办案实践表明,突破时机通常出现在当某起违纪违法事实的外围证据基本收集、违纪违法过程基本清晰、违纪违法行为后果基本掌握之时。而在具体实施突破时,不仅要拟好突破预案,准备好人力、物质配套支撑,还要制定好攻守对策,实现一举突破的最佳效果。
  拓展案件能力。所谓拓展案件能力,亦及扩大战果的能力。在调查办案中,不就事论事、就案办案,擅长纵向拓深,能够将小案办成大案;善于横向拓宽,成功实现从个案的查处中发现窝案、串案、案中案,从普通案件中牵出要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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