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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的溯源与展望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薛啸

  摘要:法治的价值与意义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的共识,若要真正建立法治文明也面临诸多难点。恩格斯曾告诫我们:“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物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1所以,解决法治困难的关键不在于选择与实施的问题,而在于首先进行理性思考的问题。
  Abstract:The government by law value and the significance already became in the people heart's mutual recognition, if establishes the government by law civilization also to face many difficulties truly. Engels once warned us: “carries on the activity in the social history domain, is has consciousness, the process to ponder or the human who depending on the fervor motion, pursues some kind of goal; Any thing's occurrence has the aware intention, does not have the anticipated goal.” Therefore, the solution government by law difficult key does not lie in the choice and the implementation question, but lies in first carries on the rational ponder the question.
  关键词:法治 溯源 展望
  Key word: Government by law Tracing Forecast
  作者简介:薛啸,河南安阳人,湖南师大法学院09级法理学研究生。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我们可以从康德的一个命题中获得支持:“大自然迫使人类去加以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建立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法治这个问题既是最困难的问题,同时又是最后才能被人类解决的问题。”2如今,法治的价值与意义已经成为人们心中的共识,若要真正建立法治文明也面临诸多难点。恩格斯曾告诫我们:“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考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物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3所以,解决法治困难的关键不在于选择与实施的问题,而在于首先进行理性思考的问题。因此,我尝试从历史的维度对中国和西方法治的理念进行思考,并将结果诉诸于文字。
  一、古代中西方法治思想
  “法治”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及中国先秦诸子的学说中。公元前4世纪,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理想国必须由哲学家来统治才能治理好。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西塞罗秉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主张在国家管理方面要依法治国。
  很明显,我国古代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与古希腊、古罗马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大相径庭。
  二、近代西方法治的实践
  在近代西方封建专制危机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国家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高举理性大旗,推崇法律的权威,主张实行法治。洛克在《政府论》中认为:人们参加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为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更有保障.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自由权是公民的根本权利,对公民自由和安全权利最严重的破坏来自权力的滥用,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公民才有安全的自由。”他特别强调:“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各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卢梭虽然反对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但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强调了法律的权威性,他说:“社会公约在公民之间确立了这样的一种平等。以致他们大家全都遵守同样的条件并且全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
  三、近代中国法治的探索
  踏入中国封建历史的长河,从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到“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的辉煌,中华法系逐步形成了人治的传统。在西方工业革命开始后,闭关锁国的统治方式也最终被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国门。由此产生的一部分官僚知识分子开始睁眼看世界,变法成为贯穿于这一时期政治生活的主旋律。“戊戌变法”在顽固派的压制下以惨败而告终,曾经被赋予希望的“预备立宪”最终演变为一场胎死腹中的闹剧……之后不久,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至此,二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在中国寿终正寝。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9月诞生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7年至1978年是我国法制建设严重受挫的时期,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司法制度遭到破坏;1978年至1997年是法制的重建和发展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认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使党和国家重新走上了民主与法制的轨道;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
  四、当代中国法治的展望
  历史表明:中国的法治文明不仅依赖于社会的内部力量,而且应从西方的压力和挑战中汲取营养。为了克服非经济现代化方面的滞后,中国又被迫加快了法律现代化等非经济现代化的步伐,用法律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经济建设。因此,中国的法治文明是回应西方国家挑战和经济赶超的产物。一种人治与权力的文化要转向法治与人权的文化,关键是立法权的民主化,并由此为契机实现人民通过法律来控制政府的目的,这是一个艰难的历史进程。但值得庆幸的是,我国的法律价值观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在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3页
  [2]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9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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