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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行性养老模式的路径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艾蔚

  摘要:在人口老龄化极速发展的今天,老年人的“养老”现实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以农村养老模式为视角,在评述国内外养老模式同时,提出了从建立社区模式、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老年人产业以完善我国农村的养老模式。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opulation aging, the “old age” reality becomes an urgent social problem. On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old-age model, this paper makes a study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pension model in the review, propos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unity model, improve the rural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industry to improve the rural elderly pension mode.
  关键词:农村养老 养老保险 家庭模式 社区模式 老年人产业
  作者简介:李艾蔚(1987-)女,汉族,四川广元人,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一、“养老”的必然性
  根据代际公正原理,每一代人的基本贡献的肯定,都应给予每个社会成员均衡的条件和适当的利益,才能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最佳统一。同时根据成本与收益原理,投入总有产出,只是在回报的多少差异上存在区别而已。毫无疑问,老年一代对于社会的贡献应该得到回馈。这种回馈通常表现为“养老”政策。我国是由来已久的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农村中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二、国外农村养老模式概述
  德国于1957年开始实施《农民老年人援助法》,即对年老的农场主在将其农场交给继承人之后进行的现金补贴。1995年生效德国《农业社会改革法》将农民老年援助金中的零花钱发展为养老保险金。农民的养老保障至此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同时,根据《自我雇用农场主法定医疗保险》的规定,自耕农(自雇农场主) 及其家属、退休农场主首次被纳入强制疾病保险。
  巴西非缴费型养老金制度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占据主导地位,1971年巴西政府出台“救助农业劳动者计划”,开始实施农业劳动者福利项目,由农村劳动者社会保障基金为农村人口及其家庭提供养老金。1993年巴西颁布《社会救助法》确定建立社会救助年金计划。
  三、我国农村养老模式概述及其缺陷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第11条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我国养老实行的是家庭养老为主的模式,家庭承担着老年人的物质供养,生活照料服务和精神慰藉三方面功能。目前我国农村还比较落后,有些子女连自己都无法养活,自然就更谈不上赡养老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调从经济保障角度来讲的家庭养老,无疑成了一句空话。在农村,随着人口的大量外出务工,往往只剩下些老人和未成年人,在城市,由于白天上班,老人也只能独守空房,对于精神慰藉义务同样也是形同虚设。纵观我国现行的法律,有关“精神赡养”具体明确的条文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出现过,对此条文可供操作性以及对子女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均无规定。
  始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确定了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1992 年初民政部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资金筹集坚持“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基本上是一种完全个人储蓄积累式的自我保险。但一些小城镇户口居民,他们只是改变了户口,未离开土地,处在入不起城保也不能入农保的尴尬境地。
  四、完善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路径
  (一)逐步建立农村的社区养老模式
  农村社区养老具有社会养老以及家庭养老所不具备的独到优势,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家庭和个人的力量,调配运用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支持。农村社区对养老的支持并不只体现在经济支持上,更多的体现在文化、心理层面。农村社区属于熟人社区,范围小,居民相互联系比较紧密,可以用更多的社区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开发农民养老保障和补偿保障的新模式。提高农民个人参保覆盖率。强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低成本服务。根据不同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
  (三)大力发展老年产业
  老年产业在我国各种产业中一直未引起较大的重视,属于冷门产业,其实老年产业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老年人社会经验丰富,掌握了许多具有民族特色产品的制作技术以及独特的民间技艺。应着力创造合适的社会基础环境,同时对于老年人创造的承认着传统文化的民间手工艺品等知识产权要给予重点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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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徐文芳.国外农村养老保障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J].社会保障研究,2010(2).
  [4]韩梅,侯云霞.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与农村养老模式探析[J].特区经济,2009(8).
  [5]韩俊江,韩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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