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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音乐的传承与著作权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龙冠中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间音乐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逐渐改变,濒临灭失,必须以法律方式明确民间音乐的权属,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经过对比分析,以著作权模式对民间音乐作品进行保护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rapidly expand, the folk music class state-level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s living environment changed gradually, borders on extinguishes loses, must be clear about the folk music by the legal way the power is, carried on the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to it. After the contrastive analysis, carries on the protection by the copyright pattern to the folk music work is one kind of good choice.
  关键词:民间音乐传承著作权保护
  key word: Folk music InheritanceThe copyright protects
  作者简介:龙冠中(1985-),男,四川巴中人,西南大学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民间音乐作品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流传于某一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该地域文化特色,并由当地成员长期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的作品。近年来,在国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也渐渐受到重视。但是民间音乐的权属之争也趋向激烈,众说纷纭。
  一、民间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缘起
  从历史角度看,民间文学艺术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自身传承过程中均体现出口传心授的特点。一方面,历代传承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民间音乐进行艺术加工,使众多的民间音乐得到艺术滋养。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艺术言传心授的特点,使得遗产本身和历代传承人结成了紧密的联系。可以说,有较好的传承人,民间音乐就可以得到创造性的传承和发展;反之,民间音乐就会走样、变味甚至消亡。笔者将这种传承称为本源性传承。
  专业的音乐工作者开始出现使社会对音乐的选择面越来越宽,模式化的音乐作品不断出现。现代社会中民间音乐赖以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越来越少,发展不断出现危机。20世纪下半页以来,大批的民俗学者和专业音乐工作者出于专业创作的需要和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热情,开始加入了民间音乐传承和保护的行列。采集、整理、加工、改编等一系列专业音乐领域内的创作方式的融合使得许多濒临灭失的民间音乐得到了新生。笔者将这种传承方式称为外源性传承。
  音乐界和法律界近年来持续关注基于以上两种不同的传承方式而产生的民间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在我国的文化传统的影响之下,长期以来民间音乐作品被社会大众认为是公有领域内的东西,人人都可以免费使用。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人们发现观念的转变、立法的跟进是大势所趋。西部民歌权属纠纷案、乌苏里船歌案、《好汉歌》侵权诉讼案等?都是近一段时期内围绕民间音乐作品权利归属产生的影响巨大的重大案件。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时代的进步,著作权意识的觉醒,或者说是维权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权利背后巨大利益的影响。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民间音乐都是在各族群内部口耳相传,一旦以成型的作品形式固定下来,并被市场化开发,利益就滚滚而来,纠纷也会随之而来。
  二、民间音乐的传承特性
  民间音乐作品有着突出的民间特色,是劳动人民杰出的智慧和才能的结晶。总结民间音乐的特点,笔者发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价值特性―――保护的必要性
  民间音乐不同于专业的音乐作品,具有浓厚的民间艺术气息。主要体现为:第一,民间音乐属于大众创作,没有固定的作者。这种大众创作又不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创作。第二,在流传过程中有着典型的口传心授的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就是口耳相传。传承人在其间起着巨大的作用。第三,民间音乐在流传过程中自由发展,没有较为固定的形式,历代传承人乃至普通人在传唱的时候都可以加上自己的认识将其加以发展。民间音乐的存在极大的促进了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地区人们精神文化的发展,在历史上有十分积极的影响。
  (二)传承危机―――保护的紧迫性
  民间音乐从上个世界后半段开始遭遇了巨大的传承危机。现今主要面临几种传承困境:第一、由于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城市化进程加快,文化生态环境不断丧失,民间音乐失去了本应该有的生存空间。第二、传承人年龄偏大,年轻一代接受新事物的愿望十分强烈,对传承民歌兴趣不大,导致后继乏人。第三、多元文化的发展使得民间音乐在流行音乐与其他文学艺术形式的冲击下不堪一击,失去了受众,逐渐走向了边缘地带。
  三、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探析
  (一)民间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民间音乐作品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深刻而必然的联系的,因为民间音乐作品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具有的思想性和独创性。
  民间音乐作品符合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中的传统民间音乐。中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时又规定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九类作品,其中第三款规定: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这些法律条文在我国现行法律上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当然,就现今著作权法的具体条款来看,确实有许多条款不能较好的适用于民间音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这并不能否定著作权法作为现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最佳选择的地位。而对于人们争议最大的权利主体、权利保护期限等问题,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利用著作权法第六条的授权条款,由国务院出台实施细则进行特别法保护,对目前相应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明晰。
  (二)民间音乐著作权保护探析
  对于存活在广大民间的民间音乐,笔者认为必须首先确定权利归属。较之本源性传承和外源性传承两种传承方式,学界对于前者的传承人拥有相应的权利没有较大的争议。然后对于外源性传承的传承人是否属于传承人、具有哪些权利争议很大。
  从实际角度讨论,专业音乐工作者深入民间进行采风然后以这些素材整理、改编的劳动行为是在当地已经存在有民间音乐的前提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是在前人的劳动基础之上进行的。其次,对民间音乐作品演绎改编而形成的音乐作品自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演绎者仅对演绎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且要尊重民间音乐原族群的权利。
  在此笔者仅提出应该赋予民间音乐原族群的权利,对于专业音乐工作者等演绎创作者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的规定很容易得出,在此不对其讨论。
  精神权利。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两种权利,署名权和禁止歪曲滥用权。署名权已在乌苏里船歌案的判决中得到了确认。对于禁止歪曲滥用权,笔者认为依据公序良俗的原则,赋予民间音乐产生地的族群这一权利就是防止某些人随意利用民间音乐作品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歪曲篡改,粗制滥用,造成负面影响。

  经济权利。对于民间音乐产生地的族群,应该拥有著作权法赋予的专有权,包括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对于民间音乐产生地族群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利。现在讨论民间音乐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是基于多数使用民间音乐产生利益后并未回馈这些民族地区的原因。利益平衡机制被打破结果必然是利益分配不公。许可使用权就是基于这种现实而设计的。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间音乐的行为,民间音乐族群有权利收取基于使用行为产生收益的一部分以回馈族群。
  同时,必须对民间音乐的著作权进行限制。凡权利必须有合理的界限方能正常发挥其功能。因此合理限制民间音乐权利人的著作权有利于促进民间音乐的传播和创新。《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均适用于民间音乐。笔者在此提及两点。民间音乐来源地群体成员符合民间音乐传统风格的使用行为,不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不用取得任何许可,也不用支付费用。因为这种合理使用行为是基于族群内部成员从他们的前辈祖先处取得的继承利益而受到保护。作为族群的一员,他们理当承继这种权利。针对法定许可制度下的收费问题,因为民间音乐无法确定明确的权利人(族群或者国家都是集合概念),笔者建议可以授权现今即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保护,代表行使登记、发放许可、收费等权利,同时负责向各族群进行利益回馈。当然该组织不单是对民间音乐进行管理,它可以代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行使权利。
  参考文献:
  【1】 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公法与私法保护研究》,《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
  【3】 田联韬《评我国民间歌曲著作权之数次争议》,载《中国音乐》(季刊)2006年第2期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5】《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该法《实施条例》
  注释:
  【1】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2003年)的最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民间音乐、舞蹈、戏剧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2】田联韬《评我国民间歌曲著作权之数次争议》,载《中国音乐》(季刊)2006年第2期,第132-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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