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完善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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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丽敏
摘要: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项符合诉讼发展规律和方向,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的制度。为了使不起诉制度得到正当、充分的行使,需要针对不起诉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的完善来实现。
Abstract: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system is not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criminal system, is a direction consistent with the law and legal development, has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system. In order to be legitimate not to prosecute the system, adequate exercise, we need not to prosecut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through the system level, the operational level to achieve perfection。
关键词:刑事 不起诉制度 完善
Keywords: criminal prosecution system is not perfect
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起诉制度,是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来的。它吸收了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理论的文明成果,有条件、有限制地采用了起诉便宜主义,对认为没有追诉必要的案件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中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绝对(法定)不起诉、相对(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不起诉形式。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项符合诉讼发展规律和方向,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的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我们有必要对不起诉制度做进一步深入的探究,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重大意义,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认识。
由于对不起诉制度缺乏全面、正确地理解,加之制度本身设置上的一些缺陷,使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内在价值不能得到充分体现,主要表现为:绝对不起诉中不当的程序倒流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将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两种情形纳入第十五条之中;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偏低问题,适用范围狭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的情形模糊、受适用程序繁琐的制约、办案人员不愿适用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适用过于宽泛、争议较多的问题,对于证据何谓充足、何谓不足,多少证据为足等的认识,有时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当事人之间的认识理解不同,造成了对存疑案件争议较多,有的被提出复议、复核。
为了使不起诉制度得到正当、充分的行使,需要针对不起诉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的完善来实现。
一、立法上的建议
1、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绝对不起诉中增加行为合法、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并非嫌疑人所为的情形,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2、明确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对“情节轻微”的标准和幅度予以明确,具体规定哪些情节可作为“轻微”情节,如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挽回损失等。可否为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义务,以此来考量其是否真心悔过,没有追诉的必要。
3、完善不起诉救济程序的设置。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法院启动诉讼程序,应仅限于检察机关依据自由裁量权力所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被害人不应有权请求法院启动追诉程序。
二、司法实践中的建议
作为不起诉权力行使的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应不断查找工作的不足,做到准确执法,促进不起诉制度价值的实现。
1、更新执法观念,依法、适当地行使不起诉权。正确适用不起诉不仅不会导致放纵罪犯现象的发生,而且还有利于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稳定。要摒弃把不起诉数量的多少和比例作为衡量起诉工作好坏的标准的做法,简化不起诉的审批程序。
检察机关应敢于充分、合理地行使不起诉权,其行使的好坏事关检察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公平正义,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执法,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加强监督制约,保证不起诉制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自身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应主要检查不起诉的质量,防止对应当起诉的犯罪分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应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判无罪案件的监督。建立相对不起诉审查制度、听证制度。
(2)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侦诉机制,提高案件质量。积极落实司法实践中已施行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如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引导侦查取证、补充侦查和终结侦查的作用,引导公安机关围绕与法庭审理、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开展侦查,避免人为因素形成存疑不起诉案件。
(3)不断总结适用不起诉的条件,切实保证不起诉制度的有效行使。加强公诉证据标准研究,以犯罪构成为中心,总结各类案件在证据方面所具有的共性和特点,通过量化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公诉标准,从而分离出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保证办案质量。
参考文献:
[1]刘生荣等著:《刑事不起诉的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
[3]徐静村著:《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
[4]唐永祥、杨帆著:《论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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