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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却遭交错房 装修损失谁来担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买房却遭物业公司交错房,因装修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2011年3月,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5555元;被告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姚友根给予原告经济补偿5000元。
  2009年9月23日,江西省新干县的胡军、邹艳群夫妇与该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鸿达御府”小区A单元60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0年4月,胡军夫妇按照合同约定,从办理交房业务的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那里拿了“602”号房钥匙,并找到“602”号房。此后,夫妻两人对该房进行了铺地板等装修,直到3个月后,第三人姚友根找上门时才发现物业公司交错了钥匙。原因是在A单元6楼三套房装门后,贴错了标签,使601号房与602号房对调了。
  事情发生后,胡军夫妇停止了装修,但就已装修部分及定做的室内门、橱柜等损失,多次与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军夫妇与第一被告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依约履行了义务。第一被告将交付义务委托给了第二被告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但第二被告由于工作中的重大过错,把原告与第三人的房子门牌号贴反导致错把第三人的房子交付给了原告。为此,原告对“602”号房进行装修的损失应由第二被告全部承担,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但就原告已装修可留用部分为实际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点评
  钟亲元(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所谓违约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了赔偿损失适用的场合,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一审法院就是按照原告的实际装修损失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本案属于违约的连带责任,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准确无误地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委托物业公司予以交付。两被告共同的行为导致违约,因此需要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第三人姚友根没有过错,无需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法院为什么还判令第三人支付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呢?这涉及民事责任中的另一重要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或称为受益人补偿原则。
  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损害后果都无过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的一项法律原则。该原则弥补了过错责任的局限性,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失去的利益平衡得以恢复,对受害方起到抚慰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规定对受益人补偿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据此,受益人补偿是指因受害人受损害的事件而受有利益的人,于受害人不能得到赔偿时应当分担损害或给予受害人一定补偿。它与公平责任一样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第三人姚友根就原告已装修部分表示可留用,其因原告的行为而获益,因此应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借此实现法律的平衡原则。
  民法是公平的艺术,以平等为基础,以公平为准绳,通过权利义务的恰当配置把社会的单个成员连接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在民法权利义务规则的规范和调整下,以利益为基础的社会也就会成为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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