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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猪产业扶持与调控政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兴成

  [摘 要] 近些年来,猪肉市场及价格周期式波动频繁,影响了居民生活和生猪产业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生猪养殖小生产方式与大市场供需矛盾的凸显。打破生猪价格周期率的怪圈,应发挥政府对生猪产业扶持与调控的各种政策和市场调节的合成功能。实施生猪产加销一体经营,完善猪肉储备制度、规范生猪屠宰税费征管,建立生猪养殖数量稳步增长,价格相对稳定,行业持续发展的组织、领导、资金融通、要素支持等配套保障机制,有效落实生猪生产各项扶持政策,人民群众对猪肉的刚性需求和合理的价格期待。
  [关键词] 生猪产业;扶持与调控;政策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近年来,猪肉市场波动频繁,影响了居民生活和生猪产业的发展,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出台了很多生猪生产扶持政策,但是生猪市场波动还是不断发生,其主要原因是生猪小生产分散饲养与大市场的矛盾,靠市场调节是解决不了13亿人口猪肉稳定消费问题,只能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加大政府扶持和调控力度。为此,对生猪产业扶持、调控政策笔者作以浅谈。
  一、有效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1.落实巩固现有扶持政策
  生猪生产风险大,周期波动频繁,需要政府采取相应扶持政策。落实和巩固能繁母猪补贴制度、能繁母猪保险、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对生猪调出大县进行奖励、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等现有扶持政策,向优势区域倾斜,不断完善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的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发展生猪生产贷款难、用地难以及粪污处理难问题,为生猪产业稳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重视散户退出趋势。
  2.加大规模养猪扶持力度
  集中政策优势,支持实现生猪生产有计划、有组织销售、有稳定效益的产业基础。以减少生猪生产周期波动,加快构建生猪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3.对扶持政策适时优化调整
  即扶持规模养殖户、场、基地及主产区生产,逐步减少、放弃对散养户的扶持政策;扶持养猪专业合作社、协会、企业和专业服务组织建设以及其所属的养殖户、场;扶持与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签订购销或服务合同的养殖户场,逐步放弃对不签订生猪购销合同养殖户场的扶持。
  二、调整母猪扶持政策
  制订各地生猪中长期发展规化,控制存栏总量,应进一步规范母猪补贴的政策,完善补贴政策体系,改“见母就补”为“总量控制”的办法,根据总体发展要求,适量发展母猪,控制母猪存栏总量,保持猪肉产销总体基本平衡,保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1.控制生猪发展总量
  根据本地、全国及国际生猪市场情况,定期预测和调整各地生猪生产规模,确定母猪发展数量,控制生猪存栏总量,防止盲目发展,随时调整母猪补贴政策。
  2.调整能繁母猪补贴范围
  应进一步规范母猪补贴的政策,完善补贴政策体系,改“见母就补”为“总量控制”的办法,主要补贴范围:一是规模以上养殖户、猪场;二是生猪生产基地、养殖小区;三是养猪协会所属的规模养殖户、场;四是龙头企业自建养殖场;五是同龙头加工企业签订生猪产销合同的生猪养殖户场。对生猪散养户不再执行母猪补贴政策,全面推进规模化养猪发展。
  3.改变母猪补贴政策时间
  改变原来母猪补贴传统方式,考虑猪市场周期率的最佳补贴时点。在生猪市场价格高位运行时,停止补贴;在生猪市场价格低迷期,对补贴对象的母猪实行快速全面补贴政策。防止养殖户宰杀母猪,真正保护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
  三、实施生猪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1.实施对生猪产加销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扶持基础好、信誉高的现代化肉类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在政策、技术、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生猪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一体化经营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充分发挥对生猪养殖产业的带动作用。
  2.实施国家优惠政策与企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挂钩
  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肉类加工企业,必须与规模生猪养殖户、场签订收购合同,用经济手段推进两者紧密地结合,建立长期供销关系,通过产业化经营,把分散的生猪生产与大市场对接起来,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养殖户、风险共担、利益均享、一体化经营的运行机制,取得双赢的成果。
  3.实施保护收购合同猪补贴政策
  一是在猪多、价低时,对龙头企业按合同价收猪而造成的价差损失,由财政补贴50%,以减少企业的损失,调动龙头企业按合同收猪的积极性;二是在猪少、价高时,应严格执行合同收购制度,对签订合同养殖户没有兑现合同,出售给其他企业等,将追究有关合同违约责任,应取消和责其退回有关政策补贴。
  4.加强龙头企业的产业化服务功能
  龙头企业应主动配合加强肉类市场信息预测、预警和沟通,更好地为生产者提供服务,带动规模化、标准化的生猪养殖户、场及养猪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增强生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和动物疫病风险的能力。
  5.实施猪肉产品一体化销售
  扩大品牌优势企业延伸产业链,实行猪肉产品加盟连锁、专卖店的销售方式,实施“厂店挂钩”,减少中间环节,在市场税收、冷链配送建设、肉品流通追溯系统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6.加快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随着大中城市肉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深入,要求进入流通追溯体系的龙头企业生猪产品必须保证质量安全,由此倒逼企业必须加强控制生猪来源,签订生猪收购合同,促进生猪生产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加快生猪产销一体化经营进程。
  7.实施肉类出口优惠政策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在不违背国际贸易准则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在信贷、信用保险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应集中力量开拓国外市场,整合政府、企业、协会等各方力量,充分开发周边国家的市场,扩大肉类出口量。
  8.组织生猪产加销展会
  行业组织应定期组织全国及地区生猪养殖、屠宰加工、肉类销售等企业参加的产品展销会,展销肉制品,交流养殖、加工、销售等科技信息,组织签定生猪供销合同;召开专家、学者、企业论谈会,加快推进生猪产销一体化经营进程。   9.建立肉类信息综合网络平台
  各地及国家建立统一的肉类信息综合网络平台。整合各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将宏观信息与微观信息,质量信息与数量信息,价格信息与销量信息等,围绕生猪产、加、销产业链条信息,并链接肉类加工企业数据信息库及企业诚信信息库,将多种信息集中在一个平台上,为养殖者、屠宰加工企业、肉类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四、完善猪肉储备制度
  建立省、市猪肉储备制度,提高猪肉周期性波动的市场调控能力及灾害的应急调控能力。既能调控多,又能调控少,生猪过多、猪价过低时,收购一定量的生猪,进行储备;猪少、价高时,启动价格干预机制,向市场投放储备肉,稳定肉类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坚持冻肉储备与活体储备相结合,提高灾害应急调控能力。同时,应鼓励龙头加工企业建立必要的商业储备计划,在猪价过低时,增加商业储备。
  五、规范生猪屠宰税费征管
  规范生猪屠宰税费征收的项目:一是禁止在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乱收各项费用、取消缺少依据的收费;二是生猪屠宰检疫属于政府行为,应实行免费检疫,其所需费用应由政府负责。活猪检疫费属于产地检疫,应在生产环节征收;三是工商管理费应在市场征收;四是猪肉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应在销售环节征收,不应集中到屠宰环节收取。
  六、建立保障机制
  1.组织保障
  重点产区应成立生猪产业发展联合办公室。由农业、畜牧、工信、商务、财政等部门参加,形成合力,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及时沟通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卫生、税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推进生猪现代化产、销一体化进程,彻底改变生猪产业发展方式。把握市场规律,调控养猪业周期性起伏。提前预控生猪市场发展趋势,增强市场信息预测的前瞻性,确保猪肉市场稳定。强化对生猪产业链发展扶持政策的指导,检查、督导支持政策的制订和实施,监督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2.资金保障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国家和各省现有的支持生猪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用好国家对生猪规模养殖等一系列扶持资金,整合现有支农资金,对农业开发资金、财政支农资金、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企业产业调整、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资金进行捆绑使用,建立生猪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规划使用。同时,应运用投资、保险、补助、贴息等多种资金手段扶持生猪产业发展。
  (2)确保资金有效投入。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分步骤、分期分批实施,真正发挥扶持资金的作用。对规模养殖生产、良种、防疫、企业技术改造、猪肉质量追溯系统建设、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肉品安全、冷链建设、节能减排,以及品牌建设、生猪产业和产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项目给予支持。规划一部分资金,重点推进生猪产销一体化经营的产业链建设。
  (3)建立风险调控资金。重视生猪产业波动的调控作用,建立猪肉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猪少、价高时,对弱势群体消费补贴;猪多、价低时,对企业合同保护价收购生猪补贴。同时,在猪多价低时,对产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商业储备进行必要的补贴。
  (4)加大银行贷款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调整信贷资金投放结构,增加贷款规模,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和基地规模养殖建设的支持力度,解决生猪产业发展中贷款难的问题。创新养殖信贷模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改进担保方式,放宽抵押条件,为规模养猪提供有力的资金保证。
  [责任编辑:刘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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