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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地区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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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四大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的逐步实施,信贷权限上收,营业网点撤消,使得原本金融资源就很少的农村就显得更加稀少。而现在的农村又处在急需大量资金投入的时期,这种供需的不平衡,催生出了种类繁多的农村民间金融。民间借贷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本文主要从民间借贷的特征和民间借贷的无序发展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完善民间借贷的几条措施,使得民间借贷作为金融机构的补充,能更好的为“三农”服务。
  【关键词】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民间金融;利率
  一、农村民间借贷的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用途繁多,但主要集中在商业和工农业生产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的利率,大多数民间借贷的资金都用来进行商品流通领域的产品购销,有的则用于民营经济的生产领域。商品流通可以帮助借款人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给还款提供可靠的保障。民营经济扩大生产规模所需的大量资金,主要靠民间借贷进行资金支持。据统计,2005年,河南泌阳县有近5000万元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生产及流通购销领域[1]。除了集中在商业和工农业生产上以外,还有一部分用于消费。主要是用于农村建房、子女上学、大件农用机械的购买等。
  (二)民间借贷的手续简单,随意性大
  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权限上收,多年没有对县域经济发放过贷款,使得这些企业找不到贷款资金流动的渠道。整个县域内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发放贷款,信贷资金非常有限。有的民营经济和商业企业在投资时有一定的盲目性,银行贷款的资金收不回来,造成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逐年增加,金融机构“惜贷”、“恨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金融机构只有把借贷的门槛提高。这样对于抵押物较少的民营经济和商业来说,只有借助于以信用担保为主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双方一般是有着血缘或者地缘等关系,或者有共同熟悉的第三方中间人。在进行借贷时,只需两方或者三方一起达成协议,写出协议的内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手续相当简单。而我国当前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程序繁琐,审批期限较长,并且对贷款方的当时还款能力还要加以审视,时间较长。有时商业流通企业有一定的时间性,银行审批款下来时就错过很好的投资时期了,所以有些商业流通企业宁愿选择手续简单的民间借贷,以便更好地把握投资的时期。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对出借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由于思想观念、信息渠道等因素的影响,银行存款仍然是农村主要的投资方式。但存款的利率一降再降,使农民存款的收益大大降低,认为存款不合算,有的还可能使存款造成贬值。大量的闲散资金需要寻找其他出路。据调查,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200%,在煤矿、房地产等行业甚至更高。民间借贷较高的利率吸引有一定闲散资金的群体,加入到借贷的队伍中。
  (四)民间借贷主要以贷方或第三人的信用担保为主
  目前,民间借贷大都在有着不同的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亲戚朋友、同乡、同学、邻居等熟人之间进行,他们完全靠个人感情及信用,不好意思提及担保的问题,有的只是一个中间证明人。只有贷方的信用担保或者由第三人的信用作担保,没有任何的物质抵押。只有极少数的民间借贷注意到了担保的问题。有的用自己没有到期的存单作抵押,有的用交通工具和农机具作抵押,有的用其他有价值的物品作抵押。
  二、农村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给经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业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使得大量的资金流入,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流出,削弱了其支农的力度。
  (二)民间借贷容易引发纠纷,给社会安定带来影响
  农村民间借贷常常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或者碍于第三方的面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出现借据不规范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缺乏必要的担保。借款人丧失诚信或者故意赖帐不还,致使出借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增加了借款机构的负担
  对于流通性较好的商业,高额的借贷利息迫使企业不能占用太长的时间,不能进行扩大经营规模。而某些生产周期较长的民营企业,不得不为较高的民间借贷而付出高额的利息,给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困难和负担。
  三、关于农村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金融机构的服务,减少民间借贷的发生
  民间借贷能在农村迅速发展,说明金融机构在农村有空白的区域,信贷机制有不足之处,据此应改善农村的借贷环境。金融机构应当增加对农村的信贷投放,简化信贷的手续,对于有发展潜力的民营经济应适当的降低贷款的门槛,切实解决在金融机构贷款难的问题。
  (二)明确管理机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在农村,民间借贷是无组织的金融活动,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借贷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款形式不规范,造成管理困难,纠纷较多等等。通过建立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管理,规范其操作过程,做到有章可循,使其朝着有利于活跃农村金融、繁荣农村经济的方向健康发展。山西的“票号”是一种值得借鉴的模式。
  (三)杜绝民间借贷中的非法事件
  民间借贷中的非法事件如非法集资、洗钱、炒卖外汇、地下钱庄、放高利贷等等,司法部门应当联手依法惩办,加大曝光力度,提高农民的辨别能力;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出击,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确保社会经济金融的稳定。
  参考文献
  [1]谢设清,王红伟. “疏”“堵”结合正确引导民间借贷[J]. 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9:83|84.
  [2]王皖君. 民间借贷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恩施州为例[D]. 硕士学位论文,20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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