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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环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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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就环保行政执法理论中,越来越强调环境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其运用的规范性、合理性也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而其也存在滥用的可能,必须加以监督及控制。
  [关键词]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281-1
  在环保行政执法理论中,越来越强调环境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其运用的规范性、合理性也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而其也存在滥用的可能,必须加以监督及控制。
  1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十分突出的环境问题,环境欠债十分严重,面对这一严峻形势,仅仅依靠“地方立法”、“产业调整”等环保手段还不能完全遏制污染,仍需要细致的环境执法来严厉打击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环境行政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处理典型案件的必须。近年个别地区,特别是工业密集区内污染甚至安全事件频发,“松花江重大水污染”、“广西龙江河镉污染”等污染事故对周边环境、百姓生活都造成巨大影响。环境行政部门应该针对常见的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确定一些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尺度,把握一些适当的典型案例来作为违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环境违法行为处罚的案件参照、参考标准,起到相互参考作用,保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定的连续性。
  1.2当前环境形势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环境形势异常严峻,特别是矿业开采、冶炼、化工等重工业密集区面临的环境风险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刚刚结束的十八大专章论述生态文明,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对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无疑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它的从重处罚、上限处罚原则可以增加环境违法单位的违法成本,有效警示违法单位,树立违法高压线,减少非法排污、恶意排污、超标排污发生的几率。
  1.3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都离不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国内外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果离开了环境的支撑是不会持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共识。可以说如果环境污染问题解决不好,“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因此,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环境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2.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指的是环境行政主体单位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这种行政行为时,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及额度内进行。其内容包括环境行政处罚主体单位合法,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且必须要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行政责任。
  2.2适当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原则,也就是要正当合理,指环境行政单位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公务人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要遵循一套行政处罚规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从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到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
  2.3必要性原则。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最少侵害的必要性原则。环境行政单位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达到处罚违法单位目的时,应该选择对违法单位利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就对环境行政主体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时提出了更高要求,都应当全面得考虑违法单位的各种因素,并权衡各种利弊,尽量使违法单位所受的损失最小化和程度最低化。
  2.4均衡性原则。环境行政单位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为达成环境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必需的手段,不能给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价值的侵害,也就是说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均衡性原则要求环境行政单位不能肆意地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为达成目的使手段正当化,环境行政单位有义务使处罚与违法单位达到平衡。
  2.5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百姓利益原则。“任何权利主体的正当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团体利益还是公共利益,都必须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国家环境行政权力行使者的公务人员,在对违法单位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义务维护国家环境安全,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害、破坏国家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有义务维护当地百姓的居住生活、工作生产环境,对确实污染当地环境的违法单位,不能姑息纵容,必须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树立违法高压线,确保当地环境平安。
  3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须要加以控制、加以监督,否则容易形成同一行为不同标准,办成“人情案”、“关系案”,除必须遵守行使原则外,还要须严格遵守行使的正当化程序:
  3.1为利益各方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或者组织听证。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为利益各方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或者组织听证,是一个体现其公正性的要求,也是自由裁量行为符合科学、民主的表现。环境行政决策势必会涉及各个方面的利益冲突,如果环境行政决策所履行的程序不能保证该决策利用行为人或其他与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及个人的权利,那么此行政决策所履行的程序就会由于缺乏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而失去正当化的基础。
  3.2阐述决策理由。对环境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环境行政处罚决策的做出者都应该就其决定处罚金额的依据和理由做出详细的说明。这是依法行政的简单而基本的规则,否则即使该项决定合理也会被人们认为此决策缺乏客观和理性的思考,甚至造成认为是肆意行使处罚权力的结果。说明决策的理由不但可以加强违法单位对决定行政处罚合理性的认可,而且可以使那些不满处罚金额准备提出复议或者申诉的单位重新认真考虑还是否有必要提出行政复议或申诉,或考虑怎样针对“处罚金额”存在的问题提出行政复议和申诉。说明决策理由还可以让将受到决定影响的当事人了解此决策的做出依据,这既能体现行政处罚程序公开的价值,也是对被处罚单位在法律程序中的尊重。
  3.3案件类比。在对某个环境违法案件做出处罚决定的时候,应该与过去、周围已经处理过的类似案件进行对比,以此来保证环境行政处罚在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一致性。如果相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时间所受的行政处罚存在很大差异,比如一个上限处罚,一个下限处罚,那么这不仅会影响到环保法律的公平、正义,还会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进行破坏。
  3.4公布周知。公布周知指的是环境行政单位在对违法单位拟议的有关处罚金额等裁量行为进行决策之前,把该决策所涉及的各事项在公众可以获取的新闻媒介、官方网站或报纸中以文字的形式予以公开,以接受各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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