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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马涛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教育,高校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实践锻炼的条件和机会。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比较传统、教学方式单一,存在很多缺陷。根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必须对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学校—实际部门共同培养”的机制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目标。具体途径包括,进行课程设置改革,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进行课堂教学方法改革,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加强实践基地建设。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诊所教育; 模拟法庭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必备环节。法学专业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教育,只掌握法学理论而不具备法律应用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学生将不受社会欢迎。因此,学生学习应坚持理论与实践学习的统一,学校也应提供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的条件和机会,这就要求加强实践环节教学,使其成为法学专业教育教学的必备环节,从而锻炼和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通过实践教学,可以增加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实践机会,锻炼和提高应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法学实践教学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在整个法学教育中,首要的还是课堂教学,为学生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为实习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只有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掌握了,才能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因此,法学实践教学是法学课堂教学的补充。法学实践教学可以有效配合法学课堂理论教学,提高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效果。
  第三,法学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主要途径。法律职业要求学生不仅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服务,因此,法学教育要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但法学教育毕竟不同于法律职业,学生不可能直接踏入社会为当事人提供现实的法律服务,要想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法学实践教学,让学生参与实习,模拟掌握法律应用能力。
  第四,法学实践教学是学校招生就业的途径之一。通过拓展法学实践教学渠道,加强对外交流,可以增加与公检法司等法律实践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接触的机会,加强学校与外界的交流,提高学校法学专业知名度,促进学校法学专业招生就业工作。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现状及其缺陷
  法学实践教学, 就是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 而且还要有熟练、完善的法律业务技能,这就需要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具有好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从现有国家教育规定来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讨论、实习等,教育部部门也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但从国家教育部门关于课程设置内容的具体要求来看,法学专业四年期间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等在内的理论教育内容,几乎占了4年学分的95%以上,而实践教学所占的学分比例大多不足5%,使得实践教学时间十分有限。从我国各个院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都以实习为主,以课堂案例分析、课外模拟审判、法庭观摩等为辅,以实现国家有关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少于20周的要求。
  可见,我国目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主要是外部实习和内部实践性教学相结合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这种实践教学模式的特点是,实践教学的责任主体是学校,校外实习只是实践的方式之一,实习单位只是配合实习,不承担培养质量责任。
  目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学校缺乏实践培养能力。学校作为教学单位,在理论教学上有其优势,但由于师资力量、实践教学设施的限制,使得学校教学主要局限于理论教学,老师缺乏实践经验、实践教学设施投入不足,导致学校法学实践教育能力不强,缺乏培养学生实践经验的能力。
  第二,目前的校外实习流于形式,实习效果差。在学校自身实践教学能力不强的情况下,以学校为主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决定只能利用外部的资源,进行校外实习。但在学校为主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校外实习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实习时间短,实习一般限于阅卷、装卷、帮实习老师干些递送材料等杂活,实习内容过于单调,学生缺乏实习兴趣,觉得通过实习学不到东西,思想上也引不起足够重视。其次,由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不是实习教学的责任主体,法官、律师等实习指导老师缺乏责任意识,思想上往往认为是在帮助学校做事,只是帮帮忙而已,至于学生实习效果好坏,他们并不关注。再次,对于学校来说,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暂时脱离学校的管理,无力也不便到实习单位进行监督学生实习。由于上述问题存在,导致校外实习基本流于形式,实习效果很差。
  第三,校外实习途径有限,实习基地少。目前实践教学模式下,校外实习主要通过学校临时联系校外实习单位,有些实习单位也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接受学生实习。因此,存在实习单位不固定、实习基地少,实习途径也基本限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等单位。
  第四,学校现有法学实践教学方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首先,课堂教学主要局限于理论讲授,缺乏专题辩论、疑案讨论等实践教学方式;其次,教育部门要求的常见的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手段也很少利用;再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很少进行,而且走过场,未能充分发挥实践教学作用;最后,法律诊所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有效方式,但很多学校缺乏由于这种好的实践教学教学方式。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探索   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即教高〔2011〕10号文。该意见明确提出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并就“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政策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国家关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规定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提出要求,也必将对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产生重大影响。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背景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实践探索。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构建“学校与实际部门共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出“卓越法律人才”就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要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现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是学校培养,具体方式上表现为学校组织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讨论、实习。即使在实习环节,实习单位也只是配合学校的培养,而不是培养主体。 单靠学校培养的现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显然过于单一,存在实践教学能力低下、实践教学效果差等诸多问题。因此,必须改革现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否则根本无法满足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根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要求,改革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应采取“学校-实际部门共同培养”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因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应围绕“学校-实际部门共同培养”而展开。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织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基地,探索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二)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目标的具体途径
  构建和形成“学校与实际部门共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是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使其成为常态化、规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应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从如下方面探索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目标的具体途径。
  1、进行课程设置改革,共同设计课程体系。目前,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以学科知识为本位,侧重理论教学,四年期间包括公共课、专业课等在内的人文理论教育内容,几乎占了总学分的95%以上。以理论为主的课程体系显然难以适应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必须对之进行改革。课程设置改革应立足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突出课程内容的应用性,体现人才培养的职业性。尤其是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淡化理论,理论基础课以“适度、够用”为原则,要强调教学以社会实践和实用训练为主,理论知识要为实践技能培养服务。应打破目前“基础课一专业基础课一专业课”的课程设置体系,建立“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综合实践课”课程体系。为配合课程设置改革,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需要出发,制定教学计划时相对减少理论课教学时数,增加实践教学时数。在课程设置改革的过程中,应加强学校与实际部门的联合,共同设置新的课程体系。新的课程体系中,专业课教学中应尽可能多的吸收实际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增加案例教学和法条解释内容。对综合实践课的内容设计,应以实务部门为主,由其根据实践经验以及实务操作中的需要设计实践教学内容。
  2、进行教材编写改革,共同开发优质教材。现行法学教材的缺陷是理论性够深、实践性不足。很多教材强调学术和理论水平,甚至成为攀比学术和理论的阵地,结果导致教材内容多、篇幅长,而且艰涩难懂,更缺乏实践性和应用性。进行教材编写改革应当注意教材和学术文章的区别,学术文章是为了研究探讨学术问题,对象是专业群体;教材是为了教学,其对象是学生。因此,教材内容在理论上应多采用通说、理论表述应通俗易懂、深入浅出,使学生能够尽快掌握基本理论知识,而且理论应为理解法条和应用法条解决实际问题服务。教材编写改革的目标应是所编写教材具有通俗性、应用性,能够适应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需要。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必须有实际部门的人员参与,将他们的实务经验、法律思维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等具有实践意义的内容编进教材,以增加教材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教材在编写中应大量引用案例,突出案例内容的典型性、权威性和生动性,而且应编写专门的案例教材,适应案例教学的需要。
  3、 进行课堂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方法的改革要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和实践技能的培养,坚持理论教学为法律职业实践能力训练服务的原则,重点培养和提高学生日后从事法律职业所需的基本专业技能和综合职业素质的实践型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应做到,第一,摈弃满堂灌的讲授法,增加问答环节,加强师生互动;第二,采用案例教学法,多讲解案例,使教学内容生动;第三,以学生为主体,加强教学讨论环节教学,调动学生积极性;第四,定期组织简短课堂辩论,增加学生学习兴趣。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共同组织教学团队。探索建立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首先,学校要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鼓励支持法学教师考取司法资格,到律师事务所从事兼职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及行政部门挂职锻炼,在学校内部培养具有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其次,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高校兼职任教,考虑到法律实务部门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的实践情况,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兼任教师可以采取灵活的授课方式、教学模式,比如采用专家讲座、周末讲堂、课堂审判等。
  5、共同进行实践基地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通过实践基地建设,可以锻炼和提高学生应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能力、可以有效配合法学课堂理论教学提高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效果。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尤其要和法律实务部门联合共同建设法律教学的实践基地。参与共同建设实践基地的法律实务部门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也可以大中型企业的法务部门。共同建设法律教学的实践基地过程中,学校与共建的法律实务部门应按照“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签订有关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建立长期有效的学术交流、实践教学运转、经费使用、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制度。共同建设实践基地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同建共用模拟法庭,共同组建法律诊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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