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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模式选择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正模

  家庭农场并不是一个新的事物,早在上世纪初,欧洲各国家庭农场就已经普遍建立;二战结束以来在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家庭农场更是大农场之外的主要经营模式。在我国,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家庭农场才刚刚起步,其发展与先进国家存在相当的差距。在四川省,2013年3月全省首家种植业家庭农场在遂宁市正式成立。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开始显露出其旺盛的生命力。
  家庭农场的优势和发展潜力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主要类型包括:传统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组织、产业化经营企业和国有农场。相对以上的一些农业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具有一系列优势和长远发展的生命力。随着人口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农村人口和农业就业劳动力减少,为土地经营的集中和家庭农场的增加提供资源条件。
  实施生态农业要求的集约化经营
  家庭农场以土地承包经营家庭的财产权为基础,具有对农地长期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继承权,有利于家庭农场主进行长期的土地和农业生产资料等投资,开展可持续的符合生态农业要求的集约化经营活动。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家庭农场作为独立存在的法人单位,农场主可以独立对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决策、自主从事商业化的合同交易、抵押贷款和出让农业资产等活动,而作为传统农户则受到许多限制。此外,家庭农场的生产专业化程度高,自有土地比重大、人工等成本低;可利用农村的本土社会资源、协调利益关系,把握经营的适度规模,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政府对家庭农场的公共产品、服务可以相对集中,技术推广效率高,有利于综合扶持和科学管理。政府可以通过重点扶持家庭农场来实施农业发展规划,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实现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市化、新的信息化的互动与协调发展。
  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
  问题一:法律空白
  家庭农场的独立法人地位有待明确,配套法律、制度有待建立
  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独立经营的法人地位的确立,而目前各地的注册准入标准还处于制定阶段。而政府对家庭农场的配套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在许多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有待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如家庭农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如家庭农场为私人独资企业还是集体经济的成员);法人地位的性质(如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和土地产权的性质界定(如非家庭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继承权关系)等等。这些对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建议:按照家庭农场的基本标准实行法人单位经营注册登记
  我国地域差异大,家庭农场的标准不可能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统一,以市一级制定标准较为合理,一般应当对土地面积、土地流转年限,固定资产数量、农产品商品率等设立基本的标准。根据标准向申请人发放家庭农场类别的企业经营执照,确立有别于工商业个体私营企业性质的行政管理规则。
  目前可以建立的家庭农场有一部分在过去以个体私营工商业企业面貌在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其他的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办理申请和注册登记。目前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以农业为主业的个体私营工商业户;部分外来投资建立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注册、资产转让、重新注册登记等方式转变为家庭农场。
  问题二:资金压力
  家庭农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技术升级面临资金、土地、技术、管理等瓶颈与制度障碍
  家庭农场要从事商品性的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前期资金投入必不可少,除了自筹和银行贷款外,政府的补贴、贴息等扶持政策应当跟上。家庭农场扩大土地规模也存在土地租金、人工成本和开发整理费用等投入增加,以及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等复杂问题。家庭农场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科学化,都处于与传统家庭经营不同的层面,需要及时加以改进和规划。
  建议:解决启动资金,实行促进生产经营的优惠政策
  采取按照独立法人资格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大型生产工具等资产作为抵押贷款;对家庭农场的土地整理、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政府项目补贴;对家庭农场的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政府财政补贴;家庭农场继续享受良种、农机和农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家庭农场扩大再生产和发展新的生产配套项目。对家庭农场从事的工商业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
  问题三:风险增加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风险和产品市场风险增加,需要相关的机制和制度建设
  相对普通农户的兼业经营模式和收入多元特点,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程度提高后,自然灾害等生产风险对经营效益的负面影响扩大,产品单一化后的市场风险也明显有所提高。家庭农场的收入结构单一,如果其经营性收入锐减,就有可能影响再生产活动。这些新情况都需要政府建立相关的调控机制与防范机制,以及实施农业保险、农产品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储备制度等来加以支持,以体现公共产品的投入对农业弱质产业的扶持功能。
  建议:为家庭农场主提供经营规划、技术培训和信息共享等公共服务
  积极帮助家庭农场开展中长期生产经营规划、建立管理制度和制定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的技术规程。为了使家庭农场尽快达到合理的经济效益水平,政府应当围绕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标,帮助家庭农场编制符合农业长周期特点的规划、建立企业化的财务等管理制度和生产销售的技术规程。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按照市场需求发展无公害等农产品,长期为农村提供市场信息等公共服务。
  全面培育家庭农场经营主,重点提高从事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的素质。政府应开展新的针对家庭农场成员的多种技术培训活动。建立政府与农场的技术试验推广合作关系。要积极培育第二代农场主,可按照欧盟的农业教育制度和农场主的职业要求,对家庭农场主的第二代接班人进行高等教育和专业培训,避免农场的经营主体出现断代的危机。
  问题四:产权不明
  农场主生产经营事业的代际继承和经营权等问题需要解决
  家庭农场的建立对农场主的文化、技能和管理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目前的情况表明还难以完全适应。由于家庭农场的发展强调农业的职业选择,家庭经营的产权强调代际的经营主体的继承性,如果农场主的代际继承关系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家庭农场发展的可持续性和产权稳定性问题就无法解决。在目前我国农二代普遍存在弃农职业倾向的背景下,家庭农场的经营者后继乏人的问题就更为突出。
  建议: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解决土地流转和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家庭农场多数是依靠家庭自有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也有通过二次承包土地的调整达到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的。但是要进一步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就必须解决土地流转的产权认定,实行有别于普通农户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转让办法。尤其是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应当配合人口城镇化进程,通过政府补贴方式,在村集体组织范围内将已经农转非的农户的承包地集中转让给家庭农场,并在法律上稳定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农业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和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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