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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志红

  摘 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不到位,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的现状,应从明确权利主体、保护期限、权利义务的内容等方面着手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这样既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又有利于维护民间文化的巨大经济文化价值。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法律保护 权利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产权的全球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示了它巨大的经济文化价值。世界各地纷纷对本国的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立法保护。我国是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但目前的现行立法却无法对其提供行之有效的保护,因此,加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对促进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它是某一民族或者某一区域留存于民间,世代相传并且能够反映其特定的生活文化背景的文化艺术形式,因此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种类繁多,包括民间故事、民间音乐、民间谚语(谜语、歇后语)、民间诗歌、民间曲艺、民间戏曲等。它们除了具有一般作品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它独特的特点,包括集体性、传承性、变异性和地域性。
  (1)集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生活在同一社会条件中的某一个群体或者部族长期的积累和沉淀所形成的,反映着该特定群体的自然环境、生活习俗、思想情感和愿望心理等,因此,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文学艺术形式。
  (2)传承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世代传承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变化,但其思想内容、表达形式等因素在流传的过程中又保持了相当的稳定性。
  (3)变异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由群体经过长期的不断模仿而实现的,因此其本身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
  (4)地域性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在特定的群体内流传,而该群体有比较固定的生活区域,产生于该群体的民族民间文化深受当地自然环境、生活条件的限制,从而带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起始于发展中国家并逐渐发展起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是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国际公约。它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界定模糊,无法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提供有效的保护。
  其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先后通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国内法示范条款》,规定了本国民间创作作品的保护条款,同时也明确了保护民间写作的目的:防止对民间创作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所制定的《班吉协定》生效。该协定具体规定了权利人的所有的各项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同时该协定对不同作品的版权期限有不同的保护期限。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的内容相对简单,仅仅规定了民间创作作品原则,其具体法律保护形式由成员国自行确定。该公约以防止歪曲、修改或非法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目的,要求实现民间创作的著作权。至此,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
  3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3.1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上的保护现状并不乐观。最早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法规是1984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该条例第10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整理本版权归整理者所有,但他人仍可对同一作品进行整理并获得版权。1990年,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该具体保护办法一直未能正式出台。 其后,云南、贵州、安徽、江苏等地陆续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因为原则性规定较多,缺乏可操作性,仍然无法满足我国广泛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法律的需求。这使得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处在一个尴尬的现状,也是造成越来越多的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被侵权的更为本质的原因。因此,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已迫在眉睫。
  3.2加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思考
  针对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现状,再借鉴国际上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加强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3.2.1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群体所创作,并且由该群体流传和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应该由该特定的民族、族群等享有。在国际上,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代国家或者民族行使相关权利。
  3.2.2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在长期的传承发展中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但是仍然会随发源地的变化而演进。这就意味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创作和发展上是无止境的。如果要确定一个具体的保护期限,到底从何时开始计算,设计多长的期限,实质上都是很难确定的,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宜设立保护期限,即它的保护期限为永久。
  3.2.3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人的权利内容
  (1)原始版权人的权利义务
  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创群体的尊严和利益,应确定其权利人享有相应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有表明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随意进行歪曲和篡改的权利;使用权,包括权利人自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和许可他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
  同时,为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权利人也应当履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或者合理许可他人使用及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承中保持完整性和原貌性的义务。
  (2) 明确收集整理者的权利
  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将流传于民间的不完整的甚至是零散的民间故事、诗歌等形式进行了收集整理,并为此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则收集整理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尊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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