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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闻采编的失范现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默然

  常言道,“新闻无小事、处处是政治”,新闻事业的功能决定了它是一个神圣的行业,新闻采编是一个政治性、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每个媒体对采编流程,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和约束。但是,近些年来,由于不当竞争以及从业者专业水准的局限,出现了诸多失范现象,有理念上的偏颇和认识上的偏差、有制度上的漏洞和技术上的缺失,等等。
  一、有偿新闻
  这是最受诟病的一种行为,但在新闻圈子里,则是一种流行病。新闻人的职业理念,要求采编和经营分离,记者和媒体绝不能凭借党和人民赋予的采访权利进行寻租,也不能借发稿权夹带私货。但在实践中,有偿新闻成为新闻不正之风的重中之重。有偿新闻有很多种,有受人之托的“广告稿”,有拿人红包的关系稿,有以伪新闻面貌出现的软文,有假借新闻策划进行的“公关稿”,找采访对象报销“车马费”等。有偿新闻从根本上违背了真实、客观、公正的新闻理念,日积月累,为害甚烈。
  二、有偿不闻
  这也是一种新闻寻租行为,在报道对象的收买下,或者屈于权力、金钱和人情的诸多压力,记者和媒体对问题新闻不予报道。有偿不闻也指新闻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以公开曝光或编发内参为名,谋取私利,然后不写或不发新闻或内参。简言之,就是以不发新闻的形式换取利益的行为。有偿不闻与有偿新闻的本质一样,也是一种权钱交易,是媒体谋取私利的表现。
  三、新闻偏见
  从新闻生产的整个流程来看,新闻既是一种社会的产物,同时也一种组织性的产物,是专门负责采集、传播新闻的专业组织所制造出来的产品。这也就意味着,新闻记者和其他一般组织成员一样,工作环节受到组织运作惯例的限定,新闻产品,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组织运行常规的影响,而这些常规与新闻报道内容呈现上的偏见有着密切关联。如果把握不当,就会存在“典型的新闻偏见”,包括媒体的注意力总是集中在社会精英身上、少数群体被边缘化乃至污名化、对弱势群体缺乏足够关注、对一些社会群体甚至对一些区域存在着认知上的偏见等。比如,媒体对“官二代”的报道、对90后的报道、对富士康等企业的报道中,就存在着标签化、脸谱化的现象。由于刻板印象,这种偏见在部分媒体上甚至长久地存在。观点先行的结果,导致在信源的选择性采信、事实的筛选、对新闻事实的呈现等诸多方面存在着新闻的偏见,这也有悖于客观公正的新闻理念,是一种职业行为失范。
  四、策划新闻
  新闻策划是一种正常的报道程序,但策划新闻则是对事实的一种设计和加工,虽只有“新闻”与“策划”两个词组合的先后顺序不同,但意思相去千里。策划新闻实际上是策划新闻事实,意在策划,目的是通过新闻导演、炒作、造假等对“新闻事实”的策划,人为制造“卖点”,片面追求收视率、点击率、阅读率。策划新闻不属于新闻活动的范畴,在本质上也违背了新闻报道的规律。当前,一些新闻媒体盲目追求所谓“卖点”,将“炒作”误以为“策划”,其实是对宝贵新闻资源的一种浪费。新闻策划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新闻的客观、真实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避免新闻导演、炒作、造假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一种在采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失范行为。由于新闻媒体的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新闻侵权造成的伤害较一般侵权更大。媒体上的新闻侵权现象经常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四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五是过失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六是无中生有地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等。
  六、放大伤害
  新闻媒体承担着传播信息的职责。面对各种新闻事件,新闻工作者有责任报道尽可能多的新闻事实,满足公众的新闻需求。然而,报道并非越详细越好。个别媒体由于报道目的不端正,为取悦公众,为挖掘爆料无视受伤害人的利益,强制采访,且没有必要的保护和节制,在报道中“跑偏了题”,挖掘太多与本案无关的个人隐私,特别是媒体获取这些信息的方式,是以伤害受害者为代价。此举违背社会伦理,也违背了社会对媒体的期待。虽然这只是少数媒体的行为,仍需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七、道听途说
  随着网络新闻的迅猛发展,网络这种平台,使得信息来源更加多样,信息的传播更加快捷。一些媒体对包括微博在内的网络报道,不加仔细甄别,一味地追求快速,将一些道听途说的东西当做新闻爆料,不加选择地进行报道,使本该严肃的大众传媒成为传播谣言的平台。这一方面的案例极多,教训也极为深刻,这是采编过程中最值得警惕的失范行为之一。比如,关于金庸“被去世”的传播、因日本核辐射而衍生的“食用碘盐可以防核辐射”的谣言的传播等,都是一些媒体无原则地对网络谣言进行传播的结果。
  八、抄袭改编
  一些新闻工作者,为了追求新闻的第二落点,将在别地发生的新闻,改头换面进行改编,移花接木,炮制几个数据,编造一段“当事人”的说辞,杜撰几句“专家”的话,便堂而皇之地操弄“新闻”出炉了。有时候,对一些新闻事件,不认真进行核实,不加以仔细而深入的采访,简单地打个电话,就有闻必录,留下失实隐患,这也是采编失范的一种常见现象。
  九、要素虚化
  新闻记录事实,揭示真相,各个相关新闻要素理应引之有据,用之恰当,言之有理。但在一些新闻稿件中,看似要素齐全,材料完整,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有的新闻要素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真实的“要素”,而是一种虚拟形态的主观设置。有的材料看似有根有据,再仔细辨别,才发现原来只是记者本人在自言自语。这些模糊要素的存在是出现模糊新闻和虚假新闻的直接原因之一,它实际上是对事实真相的虚化,对媒体公信力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以上列举了在新闻采编过程中常见的十种失范现象。此外,还有诸如信源可疑、过度娱乐化、题文不符、文图不适、摆拍或PS新闻照片等操当不当的失范现象,笔者在这里就不一一分析和阐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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